2.政府職能轉變中的政府職能與市場功能辯證結合。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在這其中,“二者是有機統一的,不是相互否定的,不能把二者割裂開來、對立起來,既不能用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取代甚至否定政府作用,也不能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取代甚至否定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24]由此構建市場功能和政府職能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的辯證關系,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3.政府職能轉變的簡政放權與有效管制的辯證結合。新時期政府職能轉變把握行政管理體制和流程的本質性聯系,辯證處理簡政放權與有效管制之間的關系,從而使得轉變政府職能的改革集中體現為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轉變,“既要把該放的權力放開放到位,又要把該管的事務管住管好,”[25]據此,推進大幅度減少行政審批權與強化有效行政過程管理和績效管理辯證結合,在減少和規范事先管理的同時,把加強事中和事后監管“作為重中之重,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監管網絡和科學有效的監管機制。”[26]
4.政府職能轉變在宏觀與微觀層面的辯證結合。新時期,政府職能配置著力于宏觀管理,其職責主要是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此同時,全面減少政府對于微觀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的過度干預,尤其是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而把微觀事務交給市場和社會,由此在宏觀與微觀的不同層面上促進政府職能的合理分解和辯證結合。
5.政府職能轉變與社會自治辯證結合。在政府與社會關系方面,把政府治理社會的職能與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我治理有機結合;把政府的職能與社會組織的作用有機結合起來,由此形成政府、社會組織和公民的職權職責分工、職事共治和職能共擔的辯證結合結構。[27]
五、關于轉變政府職能的法治路徑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1988年確定轉變政府職能作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關鍵環節以來,我國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轉變政府職能,顯示出多種路徑選擇的特點。
首先,精簡機構、優化組織結構始終是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路徑。機構、職位、編制、人事、部門和層級等等,是這一路徑選擇的基本內容。當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本著不同的政府職能轉變取向,這一路徑體現為不同的改革內容。比如,20世紀80年代精簡編制和機構改革,新世紀以來的政務服務中心、大部門制改革,近來的協同政府、整體政府改革等。
其次,制度改革路徑,尤其是體制機制優化路徑,同樣是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路徑。政府職能轉變的制度路徑,使得政府職能轉變成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邏輯起點和重要組成部分。同樣,在我國體制改革的不同時期,政府職能轉變的制度路徑也設置為不同層面和內容的側重點。比如,20世紀90年代,政府職能轉變側重于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政府職能制度化轉變;新世紀初,側重于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制度化職能轉變;十七大以來,側重于配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制度化職能轉變。
再次,以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作為政府職能轉變的路徑依托。在經濟層面,立足于政府與市場的不同屬性,分析政府與市場在資源配置和經濟運行中的不同功能及其相互關系,由此在政府與市場的互補性意義上確證和定位政府經濟職能轉變的方向、內容和邊界。在這其中,包含了從政府與企業、政府與資本關系出發定位政府職能的路徑。在社會層面,立足于政府與社會的不同屬性,分析政府與社會在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方面的不同功能及其相互關系,由此在實現公共性意義上確證和定位政府社會職能轉變的內容,當然,其中包含了從政府與社會組織、政府與事業單位、政府與公民之間關系出發定位政府職能的路徑。基于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關系路徑范式,有學者把政府在這些關系中的職能確定為五種角色,即公共管理者、公共產品提供者、宏觀經濟調節者、社會公正保障者和市場秩序維護者。[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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