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轉變政府職能的功能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后進行了七次大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在這一過程中,隨著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發展,關于政府職能轉變的功能意義的認識也在不斷深化。總體來看,從1982年到2008年,關于政府職能轉變的功能意義的思想認識與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基本同步[4],主要呈現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到1992年黨的十四大。在這其中,1988年第七屆全國人大政府工作報告指出,政府職能轉變的功能意義,主要在于合理設置機構,“重點是同經濟體制改革關系極為密切的經濟管理部門,特別是其中的專業管理部門和綜合部門內的專業機構。”通過機構的撤銷合并精簡調整,實現“轉變職能,劃清職責范圍,配置機構。”[5]第二階段,1992年黨的十四大召開到2002年黨的十六大之前。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大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角度,對于政府職能轉變的意義和功能進行了闡發,“這次機構改革和以往機構改革的不同,就是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作為改革的目標。”[6]第三階段,2002年黨的十六大召開到黨的十八大召開之前。2002年,黨的十六屆二中全會通過的《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意見》,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上升為“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推動我國上層建筑更好地適應經濟基礎的一項重要的制度建設和創新。”據此形成并且由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在強調政府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基礎上,賦予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責和要求,“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主要是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7]
進入新時期以來,國內外環境發生了極為廣泛而深刻的變化,社會經濟發展的任務和要求賦予政府職能轉變更加深厚廣闊的功能意義。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經濟體制改革仍然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仍然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關系,而政府與市場關系的關鍵在于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決定》的這一重大理論突破,不僅闡發了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而且為政府職能轉變確立了全新的坐標。政府職能轉變的功能意義既在于促進政府機構流程和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又在于推動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還在于發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優勢,這就使得政府職能的轉變在改革與發展有機結合的意義上加載了更加積極的功能,其集中體現在,通過政府職能全面轉變,構建新型的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關系,由此釋放和激發市場和社會蘊含的巨大活力,為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注入積極動力。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全會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的《決定》,都貫穿了這一精神。2014年12月12日,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的講話中就此闡述指出,在新形勢下,“政府推動經濟發展不能過分依賴財政和貨幣政策進行‘強刺激’,但卻須不時對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行‘強推動’,通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更大激發市場活力,更多釋放改革紅利。”[8]由此明確闡述了發展需要緊緊依靠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具有促進發展的功能意義。
從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與經濟社會發展有機結合上賦予政府職能轉變以功能意義,不僅把政府職能轉變確認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著眼點,而且把政府職能轉變從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升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著力點。同時,賦予政府職能轉變以促進和激發經濟社會發展意義,使得政府職能轉變的廣度、深度和速度現實而具體地體現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績效,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績效也轉而為政府職能的轉變確立了可衡量的標準和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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