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研究不能從希臘羅馬出發,不能關在西
方學者設計的理論籠子里跳舞,要把文章寫在中國的大地上,解決中國的現實問題。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法治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國法學研究者們也為法治國家建設提供了智力成果。未來中國將如何走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之路?法學研究者承擔怎樣的使命?我國民法學體系建設面臨哪些任務?知名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就以上問題接受了本報記者的采訪。
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法治中國奠定堅實基礎
《中國社會科學報》: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您如何理解法治的內涵?
王利明:要準確全面地回答“中國為什么要建設法治國家”這一重大問題,首先要明確法治的內涵。嚴格地說,現代法治理念主要來源于西方,但在中國語境下,法治必須符合中國的國情和現實需要。法治的基本內涵主要包括:一是法律至上。這是法治的首要內容,即法律應是社會治理的最高準則,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享有法外特權。二是良法之治。只有良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民眾的認同,才能最大程度地發揮法治的效力。在我國,法律反映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以及社會生活的基本需要,體現了良法的特點。三是人權保障。我國《憲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加以確認,充分體現了現代法治的精神。四是司法公正。五是依法行政。行政權的行使要獲得法律的授權并受到法律的限制,遵循法定的程序。
一些研究中國問題的外國學者認為,中國的法治是一種“薄維度”的法治。我認為該觀點不當。一方面,我國的法治不是對西方法治的簡單復制,而是以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為基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特點和優勢,符合我國當前基本經濟和社會狀況,維護社會基本秩序和穩定的,不能完全用西方的標準來判斷我國法治實踐成功與否。另一方面,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不沖突,社會主義制度就是要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維護其參與國家政治和制定法律的權利,并在得到全體公民認可的法律下依法治理國家,規范國家公權力,保障人民利益,這和法治的內涵是完全一致的。
《中國社會科學報》:法律體系不是固定、封閉的,而是動態、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也在不斷完善,請您介紹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形成和完善過程中取得了哪些成果。
王利明: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來的努力,我國法治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從立法方面來看,我們用30年的時間走過了西方國家數百年的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使國家從整體上實現了有法可依,這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依法治國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發展階段。
目前,我國各法律部門中基本、主要的法律已經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比較完備,法律體系內部總體做到了科學、和諧、統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標志就在于構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形成了符合中國國情,以憲法為統帥,以七個法律部門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的法律體系,實現了有法可依的目標,基本滿足了社會對法治的需求。
《中國社會科學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有何特點?
王利明:主要特點有:第一,本土性。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沒有照搬外國的法律,而是立足于中國和改革開放的需要。例如,《物權法》中,我國依照主體的不同將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個人所有權。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從中國國情和實際出發而形成的。第二,人民性。在法律體系下,我們強調和突出立法為民、司法為民和執法為民,這也是我們最大的特色。比如,法律在制定過程中都要征求和最大限度地聽取廣大社會民眾的意見和建議,讓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訴求。第三,統一性。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單一制國家,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必須實現法治的統一。但由于地域遼闊、人口眾多,各地發展不均衡,法律不可能做到一刀切。所以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也非常重視地方立法,發揮地方各級人大在立法中的作用。第四,開放性。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隨著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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