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政治權力是由不同的國家機構分別行使的,其中議會行使立法權,總統和政府行使行政權,法院行使司法權,形成了三權分立的多元權力結構。這三個機構地位是平等的,彼此間沒有從屬關系;權力是平行運行的,彼此間相互制約、相互監督。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議會一般分為上議院、下議院或參議院、眾議院,同樣也是彼此地位平等而且相互制約,按多元方式行使立法權,被稱為兩院制。三權分立和兩院制對反對封建專制主義、防止權力高度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其中體現的權力制衡與監督原則,是對人類民主政治發展的積極貢獻。但是這種政治制度也存在著明顯的內在缺陷,那就是權力多元行使所引起的各權力機關之間的互相扯皮、互相掣肘和政治權力運行效率不高、成本昂貴。這種缺陷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三權分立體制下是無法克服的。
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國家權力由人民選舉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人民代表大會直接行使立法權、監督權、重要人事任免權、重大事項決策權,國務院行使的行政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行使的司法權都是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它們都要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定期向它報告工作并接受它的監督。國家的這種一元化權力結構是由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決定的,它體現了國家一切權力來自人民、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有利于保證和實現人民群眾當家作主。在權力運行方面,我們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也根本不同,人民代表大會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權力的,重大問題都是由人大代表或常委會委員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既充分發揚了民主,又避免了西方國家三權分立的互相牽制、互相扯皮,以及行政權膨脹和議會變成“清談館”之類的弊端,把民主與集中有機地結合起來了,把民主和效率成功地統一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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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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