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尤陳俊,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光明學術筆談】
編者按
法律文化研究在我國迄今已開展數十年,對于推動法學發展作出了重要學術貢獻。在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當下,法律文化研究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本刊邀請三位學者分別從不同角度撰文,回顧法律文化研究的發展歷程,反思存在的問題與不足,探討在當下高質量開展法律文化研究的具體著力點,以期推動法律文化研究煥發出新的學術生命力,進而助力建構中國自主的法學知識體系。
若從1985年“法律文化”首次以專節知識點形式出現在法理學教材中算起,關于法律文化的專門研究在我國法學界迄今已開展了四十年,以“法律文化”為旗號的學術成果,在總量上可謂相當可觀。不過,2006年前后就有一些學者冷靜地指出,標舉“法律文化”之名的研究雖然仍在繼續增多,但整體來看呈現出在學術上難以推陳出新的疲態。這提醒我們注意,法律文化研究在我國法學界并非始終蓬勃興盛,而是在發展了多年后曾遭遇到某種瓶頸。要想尋找到突破上述困境的有效對策,不妨從學術史角度的問題式反思開始。
最初因何蔚為風潮
早在民國時期就有個別學者零星使用了“法律文化”一詞,20世紀50年代亦有一些學者在討論“法的繼承性”問題時使用過“法律文化遺產”“法律文化”等表述,但“法律文化”概念得到越來越多法學研究者的專門關注并被廣泛使用,則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后的事情。
1985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孫國華教授在其主編的《法學基礎理論》《法學基礎理論講義》等多本面向全國的法理學教材中,首次專門設置題為“法律文化”的一整節文字內容加以介紹,這標志著“法律文化”正式進入中國法學理論的知識體系。此后不久,關于“法律文化”的討論就成為我國法學界的一種新學術思潮。不少法學研究者針對法律文化的定義、結構、范圍、層次、特征、分類、功能、發展規律等諸多方面問題進行了研究,甚至還有學者提出建立“法律文化學”及其分支學科的設想。
在回顧這段學術史時,許多學者都強調,法律文化研究在我國法學界的最初勃興,乃是20世紀80年代“文化熱”在法學領域的一種延伸。此種論斷注意到了特定時代背景對法學研究的影響,但倘若只是停留在以這一外部因素所產生的影響來籠統解釋上述學術現象,則會錯失對許多值得進一步關注的內在問題的思考。
從法學學科自身發展來看,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推動法律文化研究在我國法學界走紅的最根本因素,是當時在“現代化”這一時代目標共識下,基于對此前歷史經驗教訓的反思,越來越多的法學研究者意識到我國法制建設之文化土壤問題的至關重要性。法律文化研究的異軍突起,是我國法學界對法律制度與法律觀念之復雜關系的認識走向深入的結果,即認為法制現代化的真正實現,單靠立法文本意義上的法律制度不夠,還要通過變革那些潛在制約著現代法制建設的舊的法律觀念,使民眾內心的觀念意識最大限度與法制建設所追求的現代價值相契合。
后來為何熱度不再
法律文化研究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勃興后,僅僅過了十余年,便不復最初那番轟轟烈烈的景象,一個主要原因是“法律文化”概念長期以來缺乏具有普遍共識性的清晰界定。從民國時期到1985年之前,雖然有個別中國學者曾使用過“法律文化”一詞,但幾乎都沒有就此概念的內涵作過明確的界定。從1985年開始,我國一些法學研究者嘗試著對“法律文化”概念的內涵進行說明:一些學者將對“法律文化”概念之內涵的理解要點放置在態度、信仰和價值等精神文明層面;也有許多學者傾向于對“法律文化”作寬泛的解釋,將其視為一個既包含制度之維、也包含觀念之維,甚至還包括器物之維在內的概念予以泛化使用,結果造成其筆下使用的這一學術新詞所指涉的內容,實際上幾乎就相當于全部的法律現象。此種在“法律文化”概念定義這個前提性問題上缺乏基本共識的“同詞異義”局面,大大影響了法律文化研究的進一步深入開展,以至于有學者在20世紀90年代感慨說,“法律文化”這一概念當初在我國法學界開始流行之初,就已經被濫用和庸俗化了。
除了對“法律文化”之概念內涵的理解上長期異見紛呈外,導致法律文化研究后繼乏力的另一個主要原因,則出在研究方法層面。例如有法律史學者在20世紀80年代后期曾談及法律文化從某種角度而言是一種方法,強調法律文化研究就是運用綜合、系統的方法來描述人類法律實踐活動的宏觀體系。此種觀點固然有助于克服過于強調分門別類而導致的學術視野窄化,但也存在容易變成大雜燴的學術危險,無法提供可操作化的研究方法具體指引。因此,諸如此類的學術處理方式,自然也就無法真正推動從“作為名詞標簽”的法律文化研究向“作為學術方法”的法律文化研究的躍升和轉變。
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的法律文化研究當中,法律史學者梁治平打出的學術口號“用法律去闡明文化,用文化去闡明法律”令人印象深刻,他的《法辨》《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法律的文化解釋》等書被公認為形成了自己獨特的法律文化研究方法。但是,如果將他在這一時期的不同階段先后主要采用的法律文化研究具體方法進一步細分為“法律文化的比較類型學”研究方法和“法律的文化解釋”研究方法,那么可以發現二者皆存在著制約其能夠在當下被加以發揚推廣的內在問題。具體而言,當時新出場的那種“法律文化的比較類型學”研究,受到20世紀80年代“文化熱”思潮中側重批判中國傳統文化的風氣影響,常常以西方法律文化類型及其特征作為判準,致力于對作為另一種類型的我國固有法律文化進行批判。隨著我國法學界對西方中心主義的檢討和反思,尤其是文化主體性意識的覺醒和強調,越來越多的研究者們意識到需要對此種研究方法加以揚棄。梁治平本人后來也曾就此進行過省思。“法律的文化解釋”研究強調對法律設置、法律過程背后深層的“根據”和“意義”進行探求和追問,因此具有思辨意義上的深刻性,并展現出對中國法律傳統的“同情的理解”。但此類研究要求操持這一學術進路的研究者須具備人類學、語言學、哲學詮釋學等許多法學學科之外的豐富知識積累,再加上又刻意將自己的用武之地主要限定在法律史的領域,并不處理具體的現實問題,故而在越來越強調面向實踐的我國法學界內部,此種研究方法盡管具有鮮明的學術特色,但不易贏得眾多同行對其加以效仿。
當下如何尋求突破
在文化議題備受重視的當下,尤其是隨著“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成為我們共同面對的時代使命,法律文化研究也迎來了新的學術發展契機。如何推動法律文化研究的突破發展,乃是需要法學研究者們共同思考的一個重要學術問題。基于上文所述,既然導致法律文化研究先前陷入困境的兩大主要癥結分別在于概念界定和研究方法,那么不妨也重點從這兩個方面著手,探討如何推動法律文化研究在當下重新煥發學術活力。
一方面,在“法律文化”概念的內涵界定上尋求凝聚出某種基本共識,避免其淪為一個被隨意泛化使用的裝飾性語詞標簽。就此而言,應將理解要點明確定位在觀念之維上面,這樣有助于將法律文化界定為一個內核清晰明確的研究領域。例如當我們思考如何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時,便能夠將具體的思考著力點聚焦到“出禮入刑、隆禮重法”“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天下無訟、以和為貴”“德主刑輔、明德慎罰”“援法斷罪、罰當其罪”等理念、價值、思想、觀念的古今傳承上面。
另一方面,注重從多個相關的分支學科當中汲取學術資源,開拓更新關于法律文化的研究方法。從學術史回顧的角度來看,法律文化研究于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在我國法學界勃興時,法律史學者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學術先鋒作用。除此之外,當時還有其他兩股同樣重要的學術推動力量,即從事法律文化基本理論研究的法理學研究者,以及關注現實法制建設實踐的法社會學研究者。易言之,法律文化研究在我國法學界興起之初,便得益于多個知識來源和存在著多種研究進路。因此,當下要推動法律文化研究的深化開展,需要從上述相關的分支學科中充分汲取智識資源,形成開闊的研究視野和融貫的研究方法,強化對現實問題的關注和回應能力,服務于中國自主的法學知識體系的建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