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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治文:“禮者,人道之極”:荀子對“禮”的創造性轉化

    鄭治文2024年07月16日14:39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現代新儒家荀子學研究”負責人、曲阜師范大學孔子文化研究院副教授

    作為先秦儒學的集大成者,荀子之于儒學發展的典范意義在于昌明周孔之教、增輝禮義之道,建構了以“禮”為第一原理的新型儒學思想體系,從而繼孔孟之后又一次實現了對“禮”的創造性轉化。不過,與孔孟納“仁”于禮、以“心”釋仁的內向運思不同,荀子對“禮”的重新闡釋是從禮義群分的客觀視野著眼的。為此,他以“分”論禮、以“法”說禮、以“偽”釋禮,創造性地提出了明分使群、隆禮至法、化性起偽等新的思想主張,開顯了“禮”作為“人道之極”“治辨之極”的意義。

    以“分”論禮,明分使群

    在先秦諸子中,群學可謂荀子獨一無二的思想創見。正是從“群”的觀念出發,他重新解釋了“禮”,賦予了其更多新的人文內涵。不同于孟子基于人的道德性(人性善)對人與禽獸的區分,荀子的人禽之辨主要是從人的社會性(人能群)切入的。他說:“(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馬,而牛馬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義。”荀子認為,人與牛馬相分者在于其“能群”,“能群”故可以“勝物”。然而,威脅人之“能群”的恰又在于“人生而有欲”,如果個體對“欲”的“求”無所“度量分界”,便會導致“爭”,“爭”則“亂”矣。正是立足于此,荀子得出了“人之性惡”的判斷。就此而言,荀子所謂“人之性惡”的真義或在于強調,人追求欲望無所度量分界便會導致群體離散的惡果。故其言曰:“凡古今天下之所謂善者,正理平治也;所謂惡者,偏險悖亂也!

    那么,如何才能讓人對欲望的追求有所度量分界,從而建構正理平治的群體秩序呢?為此,荀子提出了以“禮義”來明分使群的治道構想。他說:“離居不相待則窮,群而無分則爭。……救患除禍,則莫若明分使群矣!避髯又詷O力主張“隆禮義”,正在于試圖通過禮義之“分”,讓個體追求欲望有所度量分界,進而避免爭斗強奪。何謂“分”?荀子認為,禮義之“分”具體通過“養”與“別”的作用來表現。“養”者,訴諸禮義來“養人之欲,給人之求”;“別”者,訴諸禮義使“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也就是說,群體之“禮”對于個體之“欲”,既能有所滿足,又有所等差。荀子所謂的禮義之“分”,大體如是。它既指政治上的等級區分,更指經濟上財富分配的等差之別。在荀子看來,唯有通過禮義之“分”,才能讓人對“欲”的“求”有所度量分界,進而保證群體和諧共生。故曰,“人之生不能無群,群而無分則爭,爭則亂,亂則窮矣”;又云,“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禮”。

    《易·系辭上》曰:“方以類聚,物以群分,吉兇生矣!避髯踊虬l揮了《易》的這種“類”和“群分”的思想,以“統類”“群分”而言禮,訴諸“禮義”之“分”來確保人之“能群”,通過“能群”來實現人類文明福祉。他宣稱“法后王而一制度”“隆禮義而殺詩書”,對孔子“詩可以群”的思想進行了批判性繼承,將人之“能群”聚焦到“禮義”之“分”上來講,“禮”由此被轉化為確立人類社會秩序的客觀制度安排,進而其社會政治意蘊得以凸顯。

    在“禮義—分—群”的觀念架構下,荀子重新賦予了儒家之“禮”以“分”(別、辨)的新的人文內涵,將其創造性轉化為劃分“群己權界”的客觀化的制度安排,強化了儒家之“禮”外在的社會政治意蘊。禮經由“分”的轉化,被確立為分配物質的規則和劃分“群己權界”的制度,由此,其“客觀精神”之彰著,不難明矣。如果說,將“分”的觀念引入周孔禮文化系統是荀子原創性的理論貢獻的話,這就意味著,他以“分”論禮確乎是對儒家禮學的一種重要突破和發展。

    以“法”說禮,隆禮至法

    除以“分”論禮外,荀子還以“法”說禮,通過“法”觀念下對“禮”的言說,將“法”納入“禮”中,試圖用“法治”的精神來彌補儒家禮治在社會治理上的局限和不足。與“分”論的納入一致,“禮”經由“法”的轉化,更具作為秩序建構的制度與規范的政治意義。荀子在“分”與“法”的觀念下來闡釋“禮”,我們既可以說,他以“分”論禮而使“禮”具備了“法”的精神,也可以說,他以“法”說禮而使“禮”更具備了類似于法的那種“分”的作用。

    一方面,荀子以“法”來轉化“禮”,使“禮”成為“調劑物質”、劃分群己權界(“分”)的客觀規則和制度。在“人之性惡”的人性假設下,荀子看重通過“禮義”之“分”,以使個體對物欲之所“求”有所“度量分界”,避免因爭奪而致群體離散。為此,正如他以“分”論“禮”一樣,他還以“義”“法”的觀念來轉化“禮”,進而明確提出了“禮義”“禮法”的思想主張。在禮義、禮法的觀念下,荀子所言說的“禮”很接近于法家所謂的“法”,它們都具有作為秩序建構之規則與制度的客觀化特點。舉凡物質利益的分配、群己權界的劃分等皆以之作為準則和依據。如果說,荀子以“分”論禮,已使“禮”暗含了“法”的精神的話,那么,他以“法”說禮,則直接將“禮”轉化成了“法”(禮法)。荀子引“法”入“禮”,以“法”來轉化“禮”,給儒家之“禮”注入了“法”的新內涵。

    另一方面,荀子用“法”來輔助“禮”,以“法”的強制性和“刑”的暴力性來保證禮治的推行。他說:“君人者,隆禮尊賢而王,重法愛民而霸。”又云:“至道大形,隆禮至法則國有常!避髯又愿哒{宣揚重法、重刑,并非要讓“法”與“刑”凌駕于“禮”之上,而是深刻認識到了禮治的局限,故欲用“法”和“刑”來保證“禮”的推行。其言曰:“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惡,以為偏險而不正、悖亂而不治,故為之立君上之勢以臨之,明禮義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他認為,“人之性惡”除了“明禮義以化之”外,還需要“立君上之勢以臨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岸Y義”可以化人,“法正”可以治人,“刑罰”可以禁人,以禮為本,禮、法、刑等并用構成了荀子秩序建構的基本方案。其言曰:“治之經,禮與刑,君子以修百姓寧!睉撜f,盡管禮法合治是孔門一貫的治理主張,然荀子旗幟鮮明地提出隆禮重法、隆禮至法,并明確區分禮、法、刑之間的辯證互用關系,也無疑是對儒家禮文化的重要發展。

    概而言之,荀子以“法”說禮,在“法”的觀念下重新審視“禮”,既以“法”來轉化“禮”,又用“法”來輔助“禮”。他將“禮”轉化成“法”,使其更具作為群道之“分”的客觀規則與制度的政治意義;而他用“法”來輔助“禮”,則是在“禮”與“法”二分的明確認識中,開出了以禮為本、禮法合治的治平之方。其所以如此,是試圖將周孔禮治理想引入政治現實,為儒家之“禮”融入社會政治生活打開思想通道。以“禮”融入社會治理實踐作為現實關懷,荀子以“法”說禮,創造性地提出“禮法”的思想主張,給予“禮”以“法”的新內涵。在禮法觀念下,荀子重新激活了儒家禮學的政治品性,增強了周孔禮治理想轉化社會政治現實的可操作性和可施行性。

    以“偽”釋禮,化性起偽

    “禮”在荀子那里既是成治之道,又是成德之教;既是政治學的,又是倫理學的。如果說,荀子在群分和禮法觀念下對“禮”的言說主要開顯了其政治意蘊的話,那么,他在性偽觀念下對“禮”的言說則又主要開顯了其倫理意蘊。荀子提出“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將“善”的實現歸于“偽”,此所謂“偽”并非今天一般所謂“虛偽”“偽飾”之義,而是“人為”的意思。楊倞注曰:“偽,為也,矯也,矯其本性也。凡非天性而人作為之者,皆謂之偽。故為字‘人’傍‘為’,亦會意字也!痹谲髯拥乃枷胧澜纾皞巍敝饕赶蛉苏J知“禮”、踐行“禮”的后天作為,它與學禮、修禮緊密相關。果如是,荀子在性偽觀念下對“禮”之于成善的意義的重新闡明,也不啻為一種對“禮”的重要理論轉化。

    與孟子性善論針鋒相對,荀子提出了“性惡善偽”的新主張。《荀子·性惡》載:“孟子曰:‘今之學者,其性善。’曰:是不然。是不及知人之性,而不察乎人之性偽之分者也!避髯又耘u孟子者,因其不察“性偽之分”也。在荀子看來,既然“人之性惡”,那么人之“善”的實現就只能訴諸“偽”,而不可求于“性”。孟荀“性善”“性惡”之爭,其所爭者在于“性”以成善還是“偽”以成善也。孟子“道性善”而曰“君子所性,仁義禮智根于心”,以為“善”只是“心”之所發,不假外求。故曰“萬物皆備于我矣。反身而誠,樂莫大焉”。荀子言“性惡善偽”而曰“君子生非異也,善假于物也”,以為“善”必待外求于“禮”而后成,“人之欲為善者,為性惡也。今人之性,固無禮義,故強學而求有之也”。故曰:“茍無之中者,必求于外!

    荀子批評孟子,將“善”的實現歸于“偽”,其所以如此是為“與圣王,貴禮義”,將成善成德落到“禮義”上來講,以外求禮義作為修身之途。他說:“今之人,化師法、積文學、道禮義者為君子;縱性情、安恣睢而違禮義者為小人。”“道禮義”作為君子養成之道,清楚地表明,德性的涵養、人格的養成只能依“師法之化,禮義之道”來實現。對于荀子而言,若沒有“強學”禮義的那種后天作為,根本不足以讓“性惡”之人成善成德。故曰“禮者,所以正身也”,“禮及身而行修”也?蓡栴}是,既然“人之性惡”,那外求禮義以成善成德又如何可能呢?為此,荀子又安頓了能夠知“道”(禮義)的“心”,以“心”作為人之內化禮義的可能基礎和主體依據!盾髯印そ獗巍份d:“故心不可以不知道(王先謙注‘道,謂禮義’)。心不知道,則不可道而可非道!蚝我灾?曰:心知道,然后可道;可道,然后能守道以禁非道!撕我灾?曰:心!币儡髯樱暗馈奔础岸Y義”也,其所謂“知道”“可道”“守道”,簡單來說就是發揮“心”的認識功能,從認知禮義到認同禮義,再到踐行禮義的過程。

    “心不可以不知道(禮義)”“禮者,人之所履也”,從認知禮義到踐行禮義,也即荀子所謂“學禮”的過程,故曰“學至乎禮而止矣”“學至于行之而止矣”。同時,又因為“人之性惡”,故人之“學禮”以成善的過程注定是艱苦漫長的,因此,荀子又以“積”字論之而曰“積禮義而為君子”。從荀子“積禮義而為君子”與“性惡善偽”之間的同構性來看,“積禮義”其實也就是其所謂“偽”的主要所指。“積禮義”以成就美德、養成人格,也即荀子“偽”以成善的具體過程。在中國思想發展史上,如果說“性惡善偽”論是荀子獨特的思想創見的話,那么亦可以說,他在性偽觀念下對“禮”之于成德之意義的重新闡明,也自當是對儒家禮學的重要推進。

    眾所周知,以禮為宗是荀子的學問特色和思想標識。作為先秦禮文化的總結者和提升者,荀子以“分”論禮、以“法”說禮、以“偽”釋禮,創造性地提出了明分使群、隆禮至法、化性起偽等新的思想主張。在群分、禮法、性偽等新的觀念下,“禮”作為“人道之極”“治辨之極”的社會政治意義被開顯出來,由此實現了中國禮文化的跨越性發展。經由荀子的重構與創新,儒家之“禮”作為制度建構的政治之維得以深化,這使其在很大程度上能夠適應周秦之變的社會轉型,為漢代以后禮樂文化精神融入社會政治生活作了思想準備。

    (責編:蔡夢達、黃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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