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師范大學李天石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西域出土中古法律文獻比較研究”(項目批準號為:13AZS020),最終成果為同名專著及系列論文。課題組成員有:楊富學、陸離、駱詳譯、李常生、張文晶、何志文、李婷、韓瑩。
一 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在中華民族多元一體的發展格局中,“多元”指的是民族成分的多元,也包括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多元!耙惑w”則指的是各民族在長期的交往交流交融過程中形成的中華民族共同體。加強對多元一體的中華文化的認同,是構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園的長遠要求和根本保障。作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華法系,是以漢族為主體,各民族共同締造的。各個少數民族在中華法系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都做出了自己的貢獻,形成了多元一體的中華法文化。
20世紀初以來,在中國歷史上的西域地區即現在的新疆、青海、甘肅、寧夏等地,先后出土了大批中古時期不同民族的文獻,其大宗者有鄯善佉盧文書、敦煌文書、吐魯番文書、回鶻文書、西夏文書等。這些文書中有不少法律文獻,既有地方特點又有民族特色。其涉及民族之多、涵蓋內容之豐富、反映法律現象之齊備,可以說是歷史上少有的。以這些法律文獻與傳世法律文獻進行比較研究,不僅可以得到許多僅憑傳世文獻難以得到的認識,而且深入探討、比較這些法律文獻的地域特點及其與中原王朝法律體系的關系,可以加深對中華民族法律文化多元一體發展歷程的認識,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與現實意義。
二 成果的主要內容
中國西域地區出土的中古法律文獻具有豐富的內涵。該成果以西域出土文獻中的經濟法、身份法資料為研究重點,探討了以下問題:(1)3~5世紀鄯善王國財產權利法比較研究;(2)鄯善王國奴隸身份法比較研究;(3)出土文獻所反映的中古西北地方法的特點;(4)從敦煌吐魯番出土漢、藏文書看吐蕃與唐代經濟法的異同;(5)中古時期回鶻契約文書比較研究;(6)《唐律疏議》與出土文書中良賤身份法的比較;(7)西夏與唐宋經濟法文獻比較研究;(8)西夏與唐宋逃人法比較研究;(9)西夏軍法與唐宋軍法的比較。
本研究方法的創新在于:從比較法學的角度,運用多學科理論與方法,將出土文獻研究與傳世文獻研究相結合、將個案分析與宏觀探討相結合、將理論分析與微觀考證相結合,從新的視角對中古時期西域地區不同政權的法律文獻,特別是經濟法、身份法文獻做了較全面的比較,得出一些新的認識。
該成果的主要創新觀點如下。
一是對以往學術界極少有人關注的鄯善王國佉盧文書所反映的財產權利法,做了全面的比較研究。包括鄯善王國的水利權法、財產保護法、財產繼承法、特殊財產處理法、奴隸身份法等,并在許多方面與中原地區的法律、國外的羅馬法律做了比較分析。研究表明,盡管鄯善王國的居民多數來自貴霜帝國后裔,仍然保持著奴隸社會的性質,但在漢民族的影響下,除了文字和某些社會習俗以外,他們在經濟生活等各個方面,大體已經與中原民族融和、同化,漸漸融入中華民族大家庭之中。
二是相比較而言,西域中古時期一些政權如五涼政權、麴氏高昌、回鶻高昌、西夏政權等,與中原的關系更為密切。該成果利用傳世文獻與出土法律文書,綜合分析了西域中古各政權法制上的特點:從政治隸屬關系上來看,西域中古各民族政權多以漢政權為正朔所在,接受六朝中央政府的冊封;在國家基本制度包括法律制度上,以漢文化系統為主導,同時又具有本民族的特色及相應的變通;在文化上,中原士人的大量遷入及家學的興盛,使河西地區成為保留華夏法文化的重要地區之一。
三是將傳世與出土法律文獻相結合,對《唐律疏議》中涉及“官戶奴婢法”“奴法”的102條律疏原文,做了全面的梳理與比較研究。在此基礎上,將西域出土中古法律文獻中涉及良賤身份的文書,與《唐律疏議》中的“官戶奴婢法”律疏相對照,對良賤律疏的歷史淵源與其他時期、其他民族相關法律的異同進行了比較分析并得到一些新的認識,說明即使在唐代邊遠的西州地區,唐朝的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貫徹執行。
四是利用敦煌吐魯番文獻中的漢、藏吐蕃文書,對涉及吐蕃統治西域時期經濟法的幾個重點方面,如賦稅征納、地方財政、土地糾紛、雇傭契約、奴隸買賣契約、糾紛等相關問題進行了探討,并以之與唐前期與歸義軍政權統治時期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比較,發現吐蕃政權在西域地區施行的經濟與法律制度與前、后兩個時期存在較強的連續性。吐蕃統治者在吸納唐王朝統治時期法令規定與民間慣習的基礎上,融入了蘊含本民族特色的法令與習俗,形成了一套具有吐蕃特色的征收賦稅、財政管理、判決訴訟、訂立契約等經濟與法律運營體系。
五是利用出土西夏文書,特別是《天盛改舊新定律令》,與唐宋經濟法進行比較,發現西夏的土地產權、賦役制、籍賬制等經濟法規,大體沿襲了自唐中葉以降稅收以資產為宗的經濟制度:在基層籍賬編制的具體操作上,西夏與唐代的手實編制過程有著相似之處,同時二者在基層呈遞縣一級并進行審核這一點上也基本相同。在針對無地之戶的籍賬制度中,西夏與宋代都以戶為基本單位進行籍賬的編制,不同之處在于,宋代有丁籍、丁賬這樣區別于有地之戶的“五等版簿”的籍賬制度,西夏則是與有地之戶一同管理,這與西夏全民皆兵的民族籍賬管理的特點有關;西夏手實的土地信息登載于人口信息之前,是以土地為主的賦役制度決定的。這種以土地為主的賦役制度,也是受到自唐中后期、以資產為宗特別是以土地為主的賦役制度的歷史淵源的影響;西夏荒地產權制度反映出來的“私有”性質,也跟唐中后期均田制瓦解后,五代兩宋土地私有制的日趨發展一脈相承。這種“私有”性質是唐宋以來土地私有制在西北地區的歷史延續與發展:西夏土地的出典,衍生出了西夏的“一田二主制”,這種現象在西夏的土地產權分配、賦役科派以及籍賬編制等問題上都有所體現。西夏的承典人與宋代承典土地的客戶一樣,都是國家科派賦役、籍賬編制的對象。西夏水利法在《天盛律令》中有詳細規定。這些制度可以說無不高度效仿乃至繼承唐律、唐令以及敦煌文書中的《水部式》等水利法的種種制度,融進了大量的中原水利管理的經驗;又因西夏與河西同處西北,地理、氣候環境相近,所以西夏水利的部分制度也深受自中古以來河西制度的影響。
六是關于西夏時期逃人的刑處及與唐宋的比較。西夏和唐宋對逃人刑處依據的標準和處理的方式是極其相似的,主要都是依據罪犯罪情來定罪,并且都有了自首可以減罪的規定;關于叛國而亡,西夏和唐宋在處理方式上也十分相似;西夏和唐宋對窩藏罪犯的處罰,也都是首先判斷窩藏者是否知情,知情則依據罪人的罪行和窩藏的時間來定罪。關于處罰的原則,西夏和唐宋都受儒家“親親相隱”思想的影響,窩藏者如果與逃犯是結親親戚,可以相應地減罪。西夏和唐宋為了預防罪犯和百姓逃亡,都建立了嚴格的信息登記制度,方便對逃人的管理和緝捕。對監管者看管不力的情況,西夏和唐宋基本上都分為受賄徇情、未受賄懈怠、無心失之三種情況,并都以捕回逃人為最終原則?傊,西夏逃亡法相當一部分規定,實際是對唐宋時期中原逃亡法的繼承。除此之外,西夏還根據本民族的情況,對中原逃亡法做出了調整和創新。
七是利用傳世文獻與出土文書,對回鶻雇傭關系的內涵及其與中原雇傭關系的異同進行了對比研究。發現回鶻租佃契約的格式從麴氏高昌國發展到高昌回鶻統治時期,契約的大框架上一脈相承,但具體義項上已有不同,發生了變化。然而,缺少的租借期限、意外事故責任、合意聲明在回鶻文契中均有體現,只是不似漢文文契那樣直接寫明。高昌地區的契約制度發展到回鶻時期更加成熟和精簡,很多契約的基本原則早已深入回鶻民眾的心中。
八是關于西夏與唐宋軍法的比較研究。本研究結合相關史料,從軍隊相關制度、戰時軍事賞罰制度、武器管理制度等三個方面探究了西夏軍法與唐宋軍法的淵源,說明西夏軍法的特色,與唐宋既有區別,又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這也從一個方面反映出西夏少數民族文明與中原文明的交流融合。
三 成果的突出特色和主要建樹
從比較法學的角度,利用出土中古法制類文獻資料,探索西域地區中古法律制度的特點及其相互的關系;就瓿闪艘巹澲械闹袊泄艜r期西域出土社會經濟法與身份法的比較研究,在學術層面上得出了一些新的認識與結論。同時,也在證明中華民族文化發展過程中的多元一體方面提供了有力的實證。
從總體上來看,中華法律文化,無論在中原還是在中國的西域地區,都占有主導的影響地位。西域出土的中古法律文獻,雖然具有鮮明的地方民族特色,但受到中原法律文化的影響,而且一般來說,隨著時代的演進,具有愈來愈相同的發展趨勢。隨著統一局面的出現,其與中原王朝法律制度與政策的一致性,逐漸大于其地方的特殊性。我們既要看到西域地區歷史文化特殊性的一面,又不能忽視其與中原地區歷史文化存在共同性、普遍性的一面。
通過對唐律身份法的梳理,可以發現,唐代作為高度發展的古代社會,其社會的組織化、精密化程度達到了驚人的高度,表現在身份法上,《唐律疏議》幾乎對良賤身份等級的各個層面或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都做了全面、周密的規定,其精細之程度,遠非中古時期西域各個政權的法律制度所能相比。從世界范圍來看,也只有羅馬法達到的高度可以與之相比。而這兩個法系恰恰是代表東西方社會本質特色最鮮明的兩個法律制度。
綜觀3~12世紀西域中古經濟法、身份法的特點,可以看出,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中華各民族人民在相互的交融、交流、學習的過程中,不斷豐富著自己的法律文化,而且從西域出土的經濟法、身份法類文獻與中原法律文獻的比較不難發現,這些地區和政權的法律制度具有鮮明的地方、民族、地域的特色,而且愈是在早期,這種地域性、民族性的法律特征越是明顯。而隨著時代的演進、民族交往的加深、統一趨勢的加強,各民族法律文化所受中原法律文化影響的強度越來越大,其與中原王朝法律制度與政策的一致性,逐漸大于其地方的特殊性,其法律文化與中原法律文化出現趨同的發展態勢。在這一融合的過程中,在中原法系的影響下,許多少數民族會對自己傳統的法律體系進行合理的揚棄,主動剔除落后的內容,吸取中華法系的精華,同時,也使中華法系在吸收眾多民族法律精華的過程中不斷更新、發展、成熟、壯大。正如恩格斯所說,“征服者,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不得不適應征服后存在的比較高的‘經濟狀況’,他們為被征服者所同化,而且大部分甚至還不得不采用被征服者的語言”。當然,也包括法律文化。
四 成果的主要價值
中國不同民族、不同政權法文化融入中華民族法律文化的歷史進程,體現了中華文化多元一體共同發展的歷史事實。因此,可以說,各民族人民為中華法文化多元一體的發展,都做出了自己的貢獻,中華各民族的法律文化大大豐富了中華法系,使其在吸收各民族法文化營養的過程中,發展得更加系統、更加全面、更加完備、更加精致,從而達到了歷史上的最高水平,同時,中華法文化,對整個西域地區各民族及東亞南亞的古代法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成為與羅馬法并峙的世界上最優秀的法律文化遺產之一,對人類歷史發展長河中的法文化建設做出了重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