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必須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把民主協商納入社會治理體系,豐富了社會治理的渠道和方式,體現了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多方參與、共同治理的社會治理理念,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提高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
當前,我國社會大局穩定、人民安居樂業,但社會治理面臨的形勢和環境仍然比較復雜,迫切需要在社會各領域進一步協調關系、理順情緒、化解矛盾、凝聚共識,實現共建共治共享,確保社會安定有序。民主協商是在人民內部圍繞共同問題進行廣泛商量的過程,具有推動人民有序政治參與、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等獨特優勢。充分發揮民主協商在社會治理中的獨特優勢,能夠增強社會各方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凝聚社會治理的最大共識,形成社會治理的最大合力。
近年來,民主協商在社會治理中的實踐探索逐步深化。比如,村(居)民議事會、小區業主協商會、民主評議會、網絡對話協商等多種協商形式不斷發展,在解決修橋鋪路、公共衛生、社區環境、鄰里糾紛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實踐證明,在我國,民主協商具有深厚實踐基礎和群眾基礎,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有效方式。
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要求在黨委領導下,各社會治理主體協同合作,為促進社會協調運轉共同努力。能否充分激發各社會治理主體的積極性,形成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局面,是衡量黨委和政府社會治理能力的重要標志。社會治理中的民主協商,涉及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等多種形式,是一種參與式民主、全過程民主。通過切合實際、富有成效的協商機制,能夠讓各種主體有序參與到社會治理中,使其各盡所能、各展所長,形成社會治理整體合力。
習近平同志指出:“創新社會治理,要以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為根本坐標,從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現實中,大量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要在社會治理領域得到解決,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要充分聽取群眾意見。民主協商的實質就是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在社會治理中開展民主協商,一方面要問需于民,暢通各方面表達渠道,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找準群眾迫切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另一方面要問計于民,既尊重大多數人的意愿,又照顧少數人的合理訴求,廣納群言、廣集民智,找到人民群眾意愿和訴求的最大公約數,推動決策科學化民主化,使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得到切實保障,使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斷得到滿足。
在人民內部廣泛商量的過程,也是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的過程。在社會治理中開展民主協商,可以圍繞所需協商的公共事務,廣泛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思想政治引領,使廣大人民群眾匯聚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旗幟下,統一思想、凝心聚力。通過充分溝通交流增進彼此理解,找到各方面都能接受的平衡點,最終實現共贏。還可以及時發現問題,推動形成小事簡議、快事快議、難事眾議的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制,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確保社會安定有序。隨著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的制度化實踐越來越豐富,蘊藏在人民群眾中的力量也會被最大限度激發出來、凝聚起來,從而將制度優勢更好轉變為社會治理效能。
(執筆:陳 煦 周 清)
《 人民日報 》( 2019年12月27日 1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