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進展情況
主要內容:
1.研究計劃總體執行情況及各子課題進展情況;
截至本表填寫時,本課題下各項調查研究工作均基本依照研究計劃有序開展,研究計劃總體執行情況良好,項下各子課題均取得了一定實質性進展。
課題第一階段規劃為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計劃在項目總體設計基礎上,召開項目研究開題大會,細化整個課題研究方案,各個子課題進一步收集面上資料,進行前期研究。課題組在前期資料收集和初步研究的基礎上,于2017年6月于杭州召開了開題大會,各子課題負責人均出席了該次會議。會上,課題組針對各子課題要解決的核心問題、研究內容、研究方法以及預期目標都進行了卓有成效的討論,也對前期收集的資料進行了一定的匯總和梳理,明確了各子課題的發展方向,為后續各個階段的研究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課題第二階段規劃為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這一階段中,各個子課題組在上一階段準備的基礎上,繼續針對要研究的各個具體問題深入搜集、分析研究資料,并展開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各個子課題組根據在上一階段制定的研究計劃和調研方案,通過全方位搜集整理相關學術文獻、相關國內法律法規及國際條約、有關案例及案例研究分析資料、重要國際組織文件數據以及其他網絡資料,為各個課題的開展儲備了大量的研究資料。在搜集研究資料的過程中,課題組成員充分利用長期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形成的中外學術交流圈,積極與外國專家學者交流溝通,獲取研究目標國家相關法律問題的第一手資料,使課題組的研究資料更為詳實、準確。此外,課題組還展開了廣泛的調查研究。
課題第三階段規劃為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在收集和整理上一階段研究文獻資料和典型調研結果的基礎上,開始開展總報告的初步撰寫工作,加強總課題與子課題之間緊密合作溝通。各個子課題組均有一系列針對課題下具體問題進行探討的論文產出和發表,為總報告的寫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并在此基礎上初步形成總報告大綱。
2.調查研究及學術交流情況(調研數據整理運用、文獻資料收集整理、學術會議、學術交流、國際合作等);
截至填表之時,課題組對收集到的文獻資料進行了依類別及依內容的整理,并對已有的調研數據進行了一定的整理,有待進一步從調研結果中總結歸納出與相應的結論。課題組成員組織和參加了多次高水平的、國際性的學術會議,就課題下的重要議題與國內外專家學者開展了卓有建樹的交流討論。課題組成員牽頭主辦的學術會議中較有代表性有:2017年6月9日至10日,由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中國法學會《中國法學》以及杭州國際仲裁院共同主辦的“一帶一路法律供給與爭端解決”研討會,本次會議中,課題組主要成員王貴國教授、張乃根教授和強力教授均在會議上做了重要發言;2017年12月28日至29日在浙江大學舉辦的“一帶一路”國際青年論壇,論壇不僅有諸多國內外專家學者發表演講、主持討論,還吸引了來自國內外著名高校的近百名青年學生來參與到有關“一帶一路”的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等一系列重要議題的討論之中。本屆論壇的成果之一是由二十多個國家的與會代表聯合發布的《“一帶一路”青年倡議》,從沿線國青年人的角度響應“一帶一路”倡議;2018年4月22日至24日在德清和杭州舉行的第九屆紐黑文學學派國際學術會議中,課題組主要成員王貴國教授、楊國華教授、張乃根教授和劉敬東教授都做了重要發言。此外,課題組核心成員還參加了諸多有關“一帶一路”法律問題的學術會議和其他學術交流活動,例如“一帶一路”法治合作國際論壇、“一帶一路下的反洗錢國際合作:澳門的機遇與挑戰”國際研討會、“一帶一路”實踐中國際經貿規則創新高峰論壇、“一帶一路”與海事法治建設高端論壇等等,并在各自出席的各類有關學術交流活動中,主持有關討論環節或作出與課題組研究內容密切相關的演講。
二、研究成果情況
主要內容:
1. 王貴國,“‘一帶一路’爭端解決制度研究”,《中國法學》,2017年第6期
a)主要觀點
“一帶一路”倡議是一項涉及面極廣的跨世紀工程,制訂一套與之相適應 的爭端解決機制能為中國實際主導并參與制訂相關規則提供強力支撐。現有解決商事爭議、國家間經貿爭議和投資爭議的爭端解決機制均有其各自的不足,且多體現普通法訴訟程序和技巧,不甚符合“一帶一路”倡議大部分參與國的實際情況。作為“一帶一路”倡議的提出國,中國應引領制訂、完善“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包括爭端解決機構的設立。基于上述考量,本文的核心觀點是,應在充分分析國際上現有爭端解決機制的基礎上,提出一套能綜合現有國際經驗與中國智慧的、綜合斡旋、調解與仲裁的爭端解決制度。
b)基本內容
本文首先簡要說明了當今國際社會較為常見的幾種爭議類型及其特質。綜合爭議內容及所涉主體,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類:(1)商事爭議,即企業(包括個人)間的商事交易糾紛;(2)貿易爭議,即政府間與經貿合作有關的爭議;以及(3)投資爭議,即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爭議。
在上述三類爭議的分類基礎上,本文分別探究了三類爭議相對應的爭端解決機制之特征與利弊。通過比較與分析國際上現有的各類爭議解決機制的優勢與不足,總結了它們的經驗和教訓,為提出與“一帶一路”倡議配套的爭議解決機制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接下來,本文就“一帶一路”倡議配套的爭議解決機制的構建提出了一系列構想和建議。本文認為,要更好地服務于“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應當在吸取國際上現有的爭端解決機制之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沿線國家的經濟、社會、文化及習俗,創建一個新的爭議解決機制。針對這一新機制,文章作出了下述幾個方面的建議。首先,“一帶一路”配套的爭端解決機制可以采取“一站式服務”的模式,即包括“一帶一路”參與國見的經貿爭議、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投資爭議以及企業或個人間的商事爭議在內的所有經貿爭議均可以在該機制下得到解決。其次,可以倡導和鼓勵在國家政府層面設立斡旋/申訴機制,意在使爭議能解決在萌芽階段。此外,本文還強調了調解制度的重要性,倡導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制度,同時也提出要揚棄地適用調解制度,嚴格區隔調解與仲裁程序和人員,以期規避國際上現有調解制度之弊端,使之能更好地發揮作用。最后,本文還提出了應就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投資爭議解決程序設置上訴制度,該上訴制度的設置參考了世貿組織上訴機構的經驗和實踐以及ICSID的撤裁制度,并在此基礎上具體規定了整個上訴機制的程序和規則。除上述四項爭議解決制度上的建議外,本文還對調解程序的具體設置、透明度規則、調解員和當事方的保密義務等具體問題提出了建議。
c)學術價值及社會影響
本文對于“一帶一路”倡議推進過程中的爭議解決這一重要議題,提出了具有創造性和建設性的制度建設構想。不僅提出了要構建全新的、服務于“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爭端解決機制,而且對于該新機制下的許多具體的規則和制度設計都作出了非常有創新型和實踐意義的設計。文中的核心觀點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得到了較為廣泛的認可。
2.張乃根,“‘一帶一路’視野下《貿易便利化協定》的實施問題”,《海關與經貿研究》2017年第5期
a)主要觀點
本文的核心觀點是在“一帶一路”倡議實施的背景下,探討實施世界貿易組織通過的《貿易便利化協定》(以下簡稱TFA)的一般問題與“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相關跨境貿易的具體問題,對如何平行實施TFA和“一帶一路”倡議、促進貿易成本的降低和提高跨境貿易的便利程度提出一些建議。
b)基本內容
TFA于2017年2月22日正式生效,該協定對于促進世界貿易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一帶一路”倡議與該協定可以說是在不同層面向著促進跨境貿易發展這一統一目標作出的努力。TFA實施的一般問題包括:協定適用于哪些成員、在何時應實施哪些貿易便利化的措施。
在“一帶一路”視野下探討實施TFA的一般問題,首先要注意到TFA的實施適用區別原則,該原則體現在協定第二部分的規定中,該部分規定發展中國家成員和最不發達國家成員(least developed country,以下簡稱“LDC”)可享有一些發達國家成員不可享有的特殊和差別待遇,也就是“靈活性規定”。根據 “靈活性規定”, “一帶一路” 沿線許多國家已推遲實施包括過境自由的貿易便利化措施。這一區別規定一定程度也導致部分“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實施TFA下貿易便利化措施的程度較低(不到50%,或低于25%),除了俄羅斯以及作為歐盟成員國的波蘭等國以及新加坡等已完全實施 TFA,還有一些國家(如烏茲別克斯坦、土庫曼斯坦、阿塞拜疆、白俄羅斯和伊朗) 尚不是 WTO 成員,因而也談不上實施 TFA。為此,中國應在加快提高自身貿易便利化水平的同時,推進“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
推進“一帶一路”倡議,離不開貿易便利化,而TFA的實施也需要借助于“一帶一路”倡議及相關平臺。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更是與新亞歐大陸橋沿線的過境貿易密切相關,可以說是《貿易便利化協定》實施中的重要特殊問題。努力促使 “一帶一路”倡議與貿易便利化的“平行”實施、相互促進。
3. 劉敬東,“‘一帶一路’法律保障體系需要完善”,《經濟參考報》,2017年8月29日
a)主要觀點
在推進“一帶一路”倡議的過程中,建設和完善相應的法律保障體系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而這一法律保障體系的建立及實施需要有機和有效地結合國際法與國內法。本文分別從國際法和國內法的層面探討了在構建“一帶一路”倡議的法律保障體系的過程中應當作出的努力和可能的措施。
b)基本內容
本文首先從國際法的層面切入,強調了貿易和投資領域的國際協定之重要性。毫無疑問,“一帶一路”倡議在國際法層面的法律保障體系主要由各類雙邊、多邊以及區域性貿易和投資協定組成,這些協議的起草制定和落實遵守是“一帶一路”倡議有序推進的國際法層面的保障。在談判、簽訂和落實各項國際條約時,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應當吸納國際經貿規則發展的最新成果,結合“一帶一路”建設特點,以貿易便利化為核心構建國際貿易法規則體系,以推進沿線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為工作重心創新國際投資規則體系。
另一方面,在國內法層面,本文認為,應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我國相關涉外經貿法律制度的建設;二是中國與沿線國家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與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問題。具體而言,一是推進國內相關立法和創新法律制度在全國的推廣,最典型的例子就是2013年首先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實行的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制度。二是要注重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方面的創新及與沿線國家的司法合作。
4.劉敬東,“構建公正合理的‘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太平洋學報》2017年第5期
a)主要觀點
“一帶一路”倡議的穩健發展需要法治的保駕護航,而建立一套公正合理的爭議解決機制是“一帶一路”法治化進程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課題。構建這一爭端解決機制需要依靠國際、國內爭議解決機制的有機互動、相互配合,堅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則,充分結合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共同參加的國際爭端解決機制、沿線各國間簽訂的雙、多邊協議及區域性協議中的爭議解決條款之規定、針對“一帶一路”的特點創建的全新爭端解決機制以及沿線各國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
b)基本內容
本文首先探討了“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堅持通過平等協商、談判解決國際爭端;堅持運用現代國際法規則及工人的國際商海事規則解決爭端;以及堅持并開展推動“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間司法合作等原則。
在闡述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后,本文就“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的架構設計作出了一定的建議。對于如何構建“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本文認為,最核心的思路是要著眼于國內、國際兩個語境,一方面要汲取國際上現有的各類爭端解決機制之經驗,推動“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協商建立創新型爭端解決機制;另一方面要充分運用國內司法機制和仲裁機制,形成多層次、立體化的爭端解決格局。
在前述基本原則的基礎上,本文還提出了“一帶一路”爭端解決過程中各國應當遵循的一些經典的司法原則,例如需嚴格貫徹平等保護的原則、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支持投資者與東道國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原則等,以及尊重國際商業慣例、妥善解決平行訴訟問題等。
c)學術價值與社會影響
本文提綱挈領地精煉出了“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和可能的機制架構,對于這一爭端解決機制的構建和運行都有著非常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指導意義。
5.楊國華,“論世界貿易與投資組織的構建”,《武大國際法評論》,2018年第1期
a)主要觀點
全球化的快速發展,要求 WTO 提升貿易規則水平,同時致力于統一投資規則。在此方面,TPP 規則以其先進性和代表性提供了有益的借鑒。WTO 成員可以考慮以 TPP 文本為基礎,制定貿易和投資規則融合的規則體系,并進而將 WTO 升級為“世界貿易與投資組織”,而在此過程中,中國無疑可以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b)基本內容
本文首先說明了將“世界貿易組織”升級為“世界貿易與投資組織”的必要性。具體從貿易規則升級的需要、投資規則之統一的需要以及貿易與投資融合的需要這三個方面論述了其必要性。
論述了必要性之后,本文進一步論證了構建世界貿易與投資組織的可能性。一方面研究了WTO所面臨的現實問題,包括WTO新規談判所遇到的困難、投資規則統一化的現狀以及貿易與投資規則體系融合的情況等。
在分別討論了構“世界貿易與投資組織”(以下簡稱WITO)的必要性與可能性之后,本文對于該組織構建的具體路徑設計也提出了許多有建設性的看法。本文為WITO選擇的方案是:TPP文本+WTO機構=WITO,即由WTO牽頭組織以TPP文本為基礎的談判以成立WITO。其中“TPP文本”是具體指TPP所表示的協議文本,而不是籠統地說將TPP納入WTO。
c)學術價值與社會影響
本文對于構建WITO的創新性構想對于推動WTO隨著時代的發展而升級進步、從而更好地服務于跨國經貿活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同時,WTO作為最為成熟和成功的國際經濟合作和管理組織,其運營和發展對于“一帶一路”建設也有著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此二者之間的良性互動對于“一帶一路”倡議的推進和有關國家的經濟發展勢必會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
6.楊國華,“WTO上訴機構的產生與運作研究”,《現代法學》2018年第2期
a)主要觀點
WTO 上訴機制在解決國際爭端和解釋國際條約等方面取得了引人矚目的成就。上訴機構成功源自于嚴格篩選的組成成員、科學有效的工作方式等方面因素。當然,上訴機構在理論和實踐層面也存在一定問題,包括上訴機構成員的知識背景、遴選的政治考慮和連任的制度設計等。本文通過考察上訴機構當前運行過程中最為突出的幾個問題來進一步加深對其運行機制的理解。
b)基本內容
本文首先介紹了上訴機構的成員構成,介紹了第一代成員的身份和“資質”(包括專業方向和簡要的履歷)以及20位后任成員的姓名、性別及國別。通過考察這些成員是否符合DSU第17條第三款關于上訴機構成員資質的規定,從“顯著專長”、“公認權威”以及是否“具有廣泛的WTO成員代表性”等方面衡量了上訴機構成員資質。認為上訴機構成員整體資質還是不錯的,機構運轉也基本正常,但如果嚴格秉持法律至上的原則與DSU中具體條款比對,還是存在有些成員專業性有待商榷、成員在地域、發展水平和法律體系上的代表性不夠廣泛的問題。
之后,本文又介紹了上訴機構成員從提名到面試到決策和最后得到任命的這一產生過程,以及產生過程的各個環節中存在的可能影響最終選出的上訴機構成員的“適格性”的問題。
然后介紹了上訴機構成員是如何工作的。通過考察規定上訴機構工作方式的四份官方文件,本文得出的結論是上訴機構成員的工作方式與國內法官的工作大體上非常相似,但存在很多細節上的不同。本文重點考察的是WTO上訴機構如何能作出高質量的裁決。客觀上仰賴于上訴機構良好的工作機制,包括專業的秘書、優秀的代理律師、上訴審議“法律審”的屬性所帶來的裁決的專業性和可遵循的先例性等等。
c)學術價值與社會影響
本文作者從“局內人”、“親歷者”以及業內專家的視角詳細介紹了WTO爭端解決上訴機構的成員的產生、資質以及工作方式和內容,并以此為出發點分析了上訴機構多年來成功運營的原因和其潛在的問題。這對于我國更好地參與和運用WTO爭端解決上訴機制以及構建“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都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7.張乃根,“試析上訴機構對中國涉案條約解釋及其影響——寫在中國‘入世’十五周年之際”,《國際商務研究》2016年第6期
a)主要觀點
中國自加入WTO以來,對國際貿易活動的參與度和影響力都在逐步增大,并在2013年一躍成為全球第一貨物貿易大國,相應地,WTO爭端解決機制下中國涉案爭端量也經過了“適應期”和“高峰期”,現已進入“常態期”。鑒于WTO 爭端上訴機構對涉案條約解釋的權威性,有必要對上訴機構涉華爭端解決的條約解釋作較系統的分析,以便深入了解中國涉案特有的條約解釋和兼有條約解釋共性的某些中國涉案個性,并進一步分析上訴機構對中國涉案條約解釋與相關裁決的國內執行過程中對國內法制建設的影響。
b)基本內容
本文首先回顧了中國入世以來的在WTO的爭端解決歷程。從2002年-2004年的“適應期”,到2005年-2012年的高峰期,2013年至今的“常態期”,中國從最初的沒有單獨申訴或應訴及進入專家組程序,到涉案數明顯上升甚至高居所有成員國之首,到涉案數明顯減少,步入涉案“常態期”。本文不僅在數量上回顧了中國的WTO爭端解決涉案史,也簡要介紹了中國涉案的主要案件類型及程序類型。此外,本文進一步歸納了中國涉案的主要WTO規則與中國國內法律法規及措施。
然后,本文歸納了上訴機構對中國所涉案件中的條約解釋,包括對中國所涉案件中特有的條約解釋和中國涉案條約解釋中與其他WTO爭端解決具有共性的問題。前者包括對中國入世《議定書》的相關條款的解釋以及對GATT第20條的可適用性解釋。而對后者的分析可以看出,上訴機構對部分中國涉案條約解釋與其他成員涉案條約解釋具有共性,如G A T S 減讓表的“整體性方式”解釋,通用術語的“演進”解釋,上下文解釋的“體系整合原則”的適用等。但是,相比于中國涉案條約解釋更加明確,因而體現某種程度的個性。
最后,本文總結了中國所涉案件中的條約解釋對國內法的影響。在WTO 爭端解決的實踐中,通常只有應訴方涉案的國內法被裁定違反有關WTO 規則,才會發生執行問題,從而對國內法產生影響。中國迄今應訴涉案3 6 起,其中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含數個申訴方的合并案件)1 1 起,這其中有6起經上訴復審通過國內執行對國內法產生了影響。為避免不必要的執行復審,有必要進一步完善中國相關國內法制,例如建立健全相關司法審查、編纂有關貿易救濟措施的規則、頒布高效力層級的用于規范主管機關行政行為的立法等。
c)學術價值和社會影響
WTO爭端解決機制無疑是世界上現有的國際經貿爭端解決機制中最為成功也最具權威性的機制之一,中國作為WTO的成員國之一,勢必還會參與和運用這一爭端解決機制,因此,對于WTO爭端解決機制,尤其是上訴機構實質性的條約解釋的研究十分重要。
8.張乃根,“ICSID仲裁中的有效解釋原則:溯源、適用及其略比”,《武大國際法評論》,2017年第1期
a)主要觀點
與一般國際法實踐中適用有效解釋原則的不確定性相比,ICSID仲裁中也并未有所改善,ICSID各仲裁庭沒有形成較為一致的適用該原則的做法。基于此,本文建議,我國政府和企業在應對ICSID仲裁時,應充分注意到有效解釋原則可適用于雙邊投資協定本身的解釋,而對于設計訴諸ICSID仲裁的國家單方聲明或具有此類性質的國內投資法的有效解釋,則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在運用時要謹慎,尤其是要小心援引案例,以最大程度維護自身權益。
b)基本內容
本文首先介紹了條約解釋原則在ICSID仲裁中的一般適用,ICSID仲裁中對于條約解釋原則的適用非常不統一,以VCLT為例,雖然ICSID仲裁中越來越多的裁決涉及VCLT解釋規則的適用,但有的仲裁庭認定其為國際習慣法規則,有的仲裁庭則不認定;有的仲裁庭甚至不適用VCLT的解釋規則。總之,ICSID仲裁對于條約解釋規則的一般適用,尚缺乏始終一貫的做法。
然后,本文介紹了有效解釋原則的一般國際法理論與實踐。其理論發展經歷了二戰后首先由勞特派特闡述的有效解釋原則、菲茨莫里斯歸納的有效解釋原則、國際法委員會起草VCLT時所認為的有效解釋原則以及VCLT制定之后ICJ對其適用過程中解讀的有效解釋原則這一系列的理論與實踐發展演變。總體而言,在迄今為止的國際法實踐中,對于有效解釋原則的理解還是具有非常大的不確定性。
在說明有效解釋原則的一般國際法理論與實踐的基礎上,本文進一步通過各個典型案例闡釋了ICSID仲裁對有效解釋原則的不同適用。總之,ICSID仲裁中對有效解釋原則的明確適用,僅限于對雙邊投資協定本身的解釋,對國家單方面聲明或具有這一性質的國內法之有效解釋,目前暫時沒有統一做法。
9. 王貴國(主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法律精要》,浙江大學出版社(叢書,共11本)
本系列叢書是“一帶一路”沿線近40個重要國家的法律體系和規則制度精要,涉及的內容主要包括各國的(1)海關體系,如海關當局的權力、進出口檢查規程和標準等;(2)對外貿易制度,如許可證制度、反傾銷和技術壁壘等;(3)外國直接投資,如外國直接投資的優待措施,雙邊投資條約等;(4)貨幣銀行體系,如外匯制度、銀行制度等;(5)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法律,如項目融資、政府參與程度、外資參與限制等;(6)有關勞動管理方面的法律,如強制要求薪水、傷亡賠償等;(7)環境法,如污染排放標準等;(8)相關糾紛解決方面的法律。本叢書由來自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印度、斯里蘭卡、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英國、法國、德國、瑞士、埃及、希臘、意大利、荷蘭、土耳其等“一帶一路”沿線近40個重要國家的法律專家,直接用英文撰寫本國的法律及規則精要,充分體現了各該國國情。本系列叢書將為我國企業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順利展開經貿活動、規避法律風險提供有效指導;同時,也為我國政府相關部門提供直接、適時的決策參考意見。此外,在學理層面,此書將為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國際關系、國際政治和經濟等相關領域的交叉學科理論研究提供新素材和理念。
三、下一步研究計劃
下一步研究計劃
下一步的主要工作是在收集到的研究資料的基礎上進行各子課題報告和總報告的撰寫工作。中期檢查后的研究工作具體規劃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這一階段將繼續補充和研究所需要的文獻資料,以及所需的實證補充調查,并在此基礎上開展五個子課題的研究及部分總報告的寫作。具體而言,這一階段課題組將在前期文獻基礎和實證調研的基礎上,就“一帶一路”的時代背景、實施進展、法律供給的目標及其與現實的差距等問題,展開系統研究。期間課題組將不定期舉行小規模研討,及時厘清相關問題的研究重點,解決研究中遇到的新問題,形成數個階段性成果。
第二階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這一階段將完成總研究報告《“一帶一路”的法律供給機制研究》初稿的寫作。具體而言,各子課題組計劃召開由學者、專家以及實務部門參加的研討會,就本子課題的研究成果進行探討和鑒定,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各子課題下的學術論文和研究報告,并作出相關的政策建議。根據研討會的意見,課題組將在匯總各上一階段完成的各子課題報告及總報告部分的基礎上,對屆時完成的各項成果進行梳理和總結,整合成總研究報告初稿。
第三階段:2020年1至2020年6月,這一階段將召開專家座談會與研討會,征求總報告與子課題報告修改意見,并根據座談會與研討會上的意見修改完善報告。報告完善后將申請成果鑒定、成果提交;最終出版研究成果,完成課題。
子課題(一)
本子課題的研究目標,一方面是在理論方面深入探討并解答“一帶一路”法律供給與需求之間的關系,以明確實施“一帶一路”戰略的新要求與新挑戰;另一方面是在理論研究的基礎上,為沿線國家和政府相關決策部門提供切實可行的決策建議。綜上,本子課題的計劃完成的成果是在形成子課題研究報告的基礎上,完成一份決策建議報告;同時,發表3篇或以上關于該議題的高水平學術論文。
子課題(二)
本子課題的研究目標,首先是對當前“一帶一路”法律供給機制的現狀進行系統的實證研究,以期為后續在此基礎上探討“一帶一路”法律供給改革的原則與方法提供基礎。考慮到本子課題以應用為主的性質,其成果形式主要是研究報告,研究成果的使用去向,將是與國家推進實施“一帶一路”戰略緊密相關的政府決策部門,如外交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等。本子課題結項時,預期將就“現狀”問題形成一份不少于3萬字的調研及決策建議報告。當然,報告形成的基礎是對相關學術理論進行了深入研究,因此本子課題組負責人及成員還將圍繞此課題撰寫3-5篇學術論文,發表在國內外主流的學術期刊上。
子課題(三)
本子課題的研究目標探究如何構建與“一帶一路”戰略實施相匹配的實體法法律供給機制、以及如何具體設定關于市場準入、金融服務、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待遇及知識產權保護等核心方面的待遇和標準問題。通過采取歷史研究、實證研究和比較研究等方法,本課題預期從國內法與國際法的角度對法律供給的構建思路及具體待遇標準的設定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議,以期為政府決策需求及企業戰略布局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持。通過此研究,課題組期望在進行系統理論研究、并結合必要實證調研的基礎上,形成一個關于“一帶一路”實體法法律供給的子課題總報告,并在該研究報告的基礎上,形成一份給相關立法及政府部門的決策建議;此外,學術理論研究方面,將完成并發表4篇或以上的學術論文。
子課題(四)
本子課題的研究目標是旨在探討通過何種方式構建與“一帶一路”戰略實施相匹配的程序法供給機制、以及具體如何在現有的調解、仲裁、訴訟等爭端解決機制方面進行改革,以更好地符合“一帶一路”戰略沿線國家的實際情況。本課題預期從國內法與國際法的角度對相關程序法的供給機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革建議,以期為列國政府、企業及個人更深度參與“一帶一路”戰略的貿易和投資等跨國經濟活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通過此研究,課題組亦期望在國際爭端解決等相關學科領域開拓新的研究主題,豐富學術研究維度,并緊密結合實務及案例對學術思想理論起到互補作用。
預期成果: 課題組將在進行系統理論研究、并結合必要實證調研的基礎上,形成一個關于“一帶一路”程序法供給的子課題報告,并在該研究報告的基礎上,形成一份政策文件形式的給相關立法及政府部門的決策建議;此外,在相關學術理論研究方面,預計完成并發表5篇或以上的學術論文。
子課題(五)
本子課題是一項以實踐應用為主的研究,因此在研究方法方面,首先需要進行大量的調查研究,廣泛搜集各種相關經濟數據、金融指標、法治指數等,進行實證研究,以其結果作為后續設計法律風險評估與評級制度構建之重要基礎。除傳統法學學科常用的文本分析、比較研究等方法外,也將引入經濟學、金融學等領域的研究工具。
本子課題的研究目標,首先是對當前“一帶一路”推進實施的法律風險進行研究,以期為后續在此基礎上探討“一帶一路”法律風險評估與評級機制提供基礎。通過模型建立,本課題將試圖構建起以法律風險指數為核心的評估和評級制度。這些研究成果的去向,將主要是與沿線國家推進實施“一帶一路”戰略緊密相關的政府決策部門,如外交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等;同時,也將對相關企業和個人投資者在沿線國家內進行貿易和投資活動,提供直接的決策參考。本子課題結項時,預期將圍繞“法律風險及評估評級”問題形成一份不少于3萬字的調研及決策建議報告,以及圍繞此課題撰寫3-5篇學術論文,發表在國內外主流的學術期刊上。
(課題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