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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研究的中期檢查報告

    2018年11月29日10:29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一、研究進展情況

    1.研究計劃總體執行情況及各子課題進展情況

    項目立項后,由項目首席專家統一指導、協調研究工作,課題組成員嚴格執行研究計劃,正常、有序地展開項目研究。各子課題研究在子課題負責人的組織下,主要在廣州、北京、上海、南京、武漢等地分片展開,總體進展順利。項目研究取得了階段性的研究成果,截至2018年7月,出版專著1部,發表論文24篇,在CSSCI來源刊物發表16篇,被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4篇。研究成果獲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2017年學術年會論文評選一等獎、廣東省法學會地方立法學研究會2016年年會論文評選一等獎、魯粵地方立法學研究會2017年年會優秀論文一等獎等獎勵。

    2.調查研究及學術交流情況

    在調研數據整理運用、文獻資料收集整理等方面,課題組成員根據研究需求,通過圖書館、資料室及通過網絡等收集了相關的中、外文資料,也通過開展座談、實地調研等方式,了解相關情況,有針對性地收集第一手實證資料,并將調研數據整理運用于相關論文、專著的撰寫中。此外,課題組成員還在以往相關項目研究中積累了一些資料。

    在學術會議、學術交流、國際合作等方面,2017年10月14日,課題組依托廣東省法學會地方立法學研究會和山東省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聯合主辦魯粵地方立法學研究會2017年年會暨“地方立法與民間規范”學術研討會,項目首席專家石佑啟教授帶領課題組成員聚焦“地方立法與民間規范”議題,就地方立法基本理論、地方立法基本制度、地方立法體制機制、地方立法與民間規范融合協調、地方立法具體實踐五個方面展開學術交流;2016年11月19日至20日,課題組成員在中山大學出席中國立法學研究會會員代表大會暨2016學術年會并作交流,首席專家石佑啟教授為開幕式致辭,課題組成員潘高峰副教授向年會提交與石佑啟教授合著的論文《2015年會我國地方立法基本評析》,并在第三單元分組會議上做匯報;2017年10月21日-22日,課題組成員在河北大學參加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2017年學術年會,石佑啟教授和談蕭教授合著的《論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的融合發展》被評為大會一等獎;等等。

    3.成果宣傳推介情況

    課題組成員撰寫學術論文并積極向國家社科基金專刊投稿,如《論地方特色:地方立法的永恒主題》一文被國家社科基金資助期刊《學術研究》采用并于2017年第9期發表;《論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動》等兩篇論文被國家社科基金專項資助期刊《南京社會科學》采用并先后發表于2017年第10期和2018年第7期。項目首席專家還于2017年1月10日在粵港澳三地立法學專家立法交流研討會上就《如何彰顯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這一主題作了主旨發言。通過在高水平期刊發表論文和在研討會上的交流,有效地促進項目研究成果的宣傳和推介,擴大了項目研究的社會影響,引起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關注。

    4.研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措施,研究心得、意見建議

    下一階段研究將按照研究計劃抓緊展開,緊扣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的關系問題,立足于兩者融合發展的研究目標推進研究工作。一是爭取在國家社科基金專刊等高層次期刊多發表高質量論文;二是力爭圍繞項目研究分主題組織撰寫調研報告和出版學術專著,形成系列標志性的研究成果;三是廣泛組織、參加與項目研究相關的學術交流活動,集思廣益,推動研究的進一步深入;四是要加強實地調研、座談論證等,從實踐中發現問題、分析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使項目研究能有效回應社會治理與地方立法的現實需求,以達到理論和實踐的統一。

    二、研究成果情況

    1.《論地方特色:地方立法的永恒主題》,載《學術研究》2017 年第9 期。(CSSCI)

    基本內容: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存在的價值所在,沒有特色的地方立法猶如沒有靈魂的軀殼。堅持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既具有客觀必然性,也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需要不斷地探索與挖掘。論文通過對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予以界定,分析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之必要性,并對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之實現策略提出相應的建議。

    主要觀點:突出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與時俱進、不斷探索、選準路徑、科學施策。在定位上,堅持問題導向,實施精準立法;在源頭上,科學編制立法規劃,準確選定立法項目;在抓手上,深入開展調研,廣泛聽取民意;在內容上,立足地方實際,反映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在程序上,健全相應的程序保障制度,實現利益的協調與平衡;在隊伍上,打造專業化的立法隊伍,夯實地方立法的人才基礎。

    學術價值:論文就如何實現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予以集中闡述,對當前地方立法中普遍存在的重復立法、照搬照抄等問題的解決給予必要的理論回應。尤其在地方立法權“擴容”的時代背景下,能夠為地方立法遵循“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基本原則,以及在地方立法層面推動良法善治提供智力支持。

    社會影響:論文的選題與展開研究源于地方立法與地方治理的實際需求,為地方立法實踐提供了必要的理論支撐,相關對策建議能夠被立法機關所參考,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影響。論文發表后,已被下載260余次。

    2.《論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動》,載《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9期。(CSSCI)

    基本內容:適用的地域性和內容的民間性使得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具有天然聯系,為兩者良性互動提供了前提條件。大多數民間規范的內容只有通過地方立法才能獲得合法性,并使之明確化、規范化;地方立法只有不斷從民間規范中汲取養分,才能不斷充實內容,獲得社會公眾的認同。但民間規范產生于民間社會,其內容可謂良莠不齊,存在許多缺陷。與地方立法既有相融合的一面,也有沖突的一面。要實行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動,關鍵是要以地方立法為主導,對民間規范進行有條件的吸納和規制。

    主要觀點:要建立以地方立法為中心對民間規范進行吸納、引導和規制的互動機制,在互動中,地方立法不僅要吸收民間規范的有益成分,還要對民間規范進行適當的引導、規制甚至治理,以防止有些不符合社會發展趨勢的民間規范抵消了地方法治的效果。為此,必須對地方立法權進行適當擴大,以實現對民間規范的吸納和規制功能。

    學術價值:論文通過文獻綜述指出民間規范與立法關系研究存在的最大不足是對地方立法的關注遠遠不夠,進而以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的互動關系為切入點展開研究,使民間規范的研究獲得新的學術增長點,也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地方立法研究的新視野。

    社會影響:論文通過加強地方立法對民間規范的關注,加強地方立法的可接受性和民眾認同感。從這個角度來講,對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互動關系的研究,不僅具有學術價值,更有長遠的現實意義,表現出良好的社會影響。論文發表后,已被下載340余次。

    3.《論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的沖突及協調》,載《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9期。(CSSCI)

    基本內容: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都屬于一定范圍的地方性知識,在地方治理實踐中能夠共同促進地方法治建設。地方立法作為國家立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相對于高度統一的中央立法而言, 其與民間規范具有更為緊密的聯系。要實現地方立法在數量與質量上的平衡,解決地方立法實踐中理性建構與經驗演進、法律移植與法律繼承的矛盾,必須利用好民間規范這把鑰匙,促進地方立法與民間規范的密切合作和融合互動。一方面民間規范為地方立法提供規范材料來源和社會合法性支持,另一方面民間規范也需要借助地方立法程序轉化為正式法律制度。然而,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的差異亦十分明顯。在歷史起源上,民間規范主要是社會性的,而地方立法主要是國家性的;在適用范圍上,民間規范主要是特定性的,而地方立法主要是普遍性的;在強制方式上,民間規范主要是內控性的,而地方立法主要是外控性的。這些根本差異導致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之間會產生諸多沖突,最為典型的沖突有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沖突、法治秩序與禮治秩序的沖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沖突。為了消解這些沖突,可以選擇的協調路徑有法律文化整合、法律秩序融合、功能邊界劃定、雙重權威明確和成本收益比較等方式。

    主要觀點: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的沖突主要表現為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沖突、禮治秩序與法治秩序的沖突、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沖突、順從民意與服從立法的沖突。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之所以會產生沖突,主要是因為民間規范在特質上與地方立法存在差異。這些差異主要有:在歷史起源上,民間規范更具有社會性,而地方立法更具有國家性;在適用范圍上,民間規范更具有特定性,而地方立法更具有普遍性;在強制措施上;民間規范更具有內在性;而地方立法更具有外在性。明確了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沖突的主要表現和產生的根源,可以從法律文化整合、法律秩序融合、功能邊界劃定、雙重權威明確、成本收益比較等方面尋找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沖突消解和協調的路徑。

    學術價值:論文能夠為協調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的沖突,充分發揮二者在地方治理及法治實踐中的正面功能提供理論指導,從而在一定意義上推動地方治理的現代化,在良法善治的框架下推進地方法治建設。

    社會影響:論文為解決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的沖突問題創設了基本的理論框架,能夠有效指導地方立法實踐,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論文發表后,已被下載130余次。

    4.《村規民約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從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中央規范性文件角度的考察》,載《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9期。(CSSCI)

    基本內容: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中央規范性文件對村規民約、鄉規民約進行了具體的規范,體現出村規民約在農村基層組織、鄉村社會管理、鄉村基礎建設、鄉村生態保護、鄉村社會治安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反映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對鄉規民約、村規民約在鄉村社會治理中的一定重視。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有關鄉規民約、村規民約的規定,內容比較原則。從鄉村實際情況出發、尊重村民自治進行規范方面,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需要進一步的加強。

    主要觀點: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中央規范性文件就村規民約在農村基層組織、鄉村社會管理、鄉村基礎建設、鄉村生態保護、鄉村社會治安等方面進行了規定,這表明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對鄉規民約、村規民約在鄉村社會治理中的一定重視。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有關鄉規民約、村規民約的規定,內容比較原則。同時,行政命令性、工具性色彩較為明顯,從鄉村實際情況出發、尊重村民自治進行規范方面,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需要進一步加強。在涉及鄉規民約、村規民約的中央規范性文件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數量不多,許多為部門規章等層級較低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我們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等層級較高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進一步增加對村規民約、鄉規民約的規范,更加提升村規民約、鄉規民約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

    學術價值:論文通過實證數據反映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中央層面規范性文件涉及村規民約、鄉規民約規范的狀況,并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關于村規民約、鄉規民約規范的文本梳理,為初步理解村規民約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以及進一步研究奠定理論基礎。

    社會影響:論文依據對含有“村規民約”“鄉規民約”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進行梳理、總結而成,為立法機關在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過程中提升對村規民約的尊重程度和增加對村規民約的規范提供學術理念上的指導,具有良好的社會影響。論文發表后,已被下載340次。

    5.《立法賦權、決策控制與地方治理的法治轉型》,載《法學》2017年第6期。(CSSCI)

    基本內容:賦予設區的市立法權的改革目的在于以立法過程控制以“紅頭文件”為主要形式的地方決策恣意。立法權限劃分是實現這一目的的基礎制度。只有明確界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權限,才能厘清地方決策的形式、范圍和限度。傳統的“職權劃分”標準存在明顯不足。立足于立法是為公民設定義務的本質理解,回歸“義務法定”的法治常識,以民主程度和范圍為基本標準,明確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與行政規范性文件在地方決策體系中的權限劃分,進而在制度層面上塑造地方決策的民主過程,探索以地方民主過程為基本、中央程序控制為主線的央地分權新格局,從而助力地方治理的法治轉型。

    主要觀點:地方立法作為地方決策的民主過程、民主機制與民主結果的耦合體,承載著控制地方決策恣意、促進地方治理法治轉型的重大使命。當下,我們應當首先在觀念上重新認識地方立法對于地方治理的結構性影響,領會賦予設區的市立法權這一改革的問題指向與深遠立意。在此基礎上,方可理解地方立法權限劃分為何構成地方立法的基礎制度。它不僅涉及到《立法法》相關條款在實踐適用中的歧義問題,同時也涉及到地方決策權限的法治構造。簡而言之,如果不能明確地厘清地方立法的權限,就無法將地方決策納入立法控制,就可能使賦予設區的市立法權這一重大改革的目的落空。當然,地方立法權限劃分作為基礎制度,只是實現地方治理法治化的第一步。如何以實質性的立法過程承載地方層面的民主審議功能,如何保持權威有效的常態化立法監督,仍然構成立法法和地方治理的重大課題。

    學術價值:論文將實踐中普遍存在的一些疑問,如設區的市立法事項能否超越《立法法》第72條規定的三個事項、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究竟如何區分等,轉換為關于地方決策權限、范圍和形式的制度問題,認為《立法法》的相關改革及其背后的法理就可為此提供一個基于地方治理法治化的全新視角,并圍繞此,闡明地方立法賦權的改革目的及其基礎制度,分析實踐中實現這一目的所面臨的阻礙,據此提出制度上的應對之策。

    社會影響:論文從地方立法實踐發現問題,并緊扣《立法法》制度設計提出分析和解決這些問題的現實路徑,能夠為解決設區的市立法實踐問題提出有益參考,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影響。論文發表后,被引4次,并被下載577次。

    6.《論設區的市立法權收與放的統一》,載《法學》2017年第7期。(CSSCI)

    基本內容:設區的市的立法權有“等”內和“等”外之爭。賦予設區的市立法權在于適應地方的需要,充分發揮地方立法地方性、執行性和實驗性等優勢,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和落實“以人為本”的法治思想;限制設區的市的立法權在于保障公眾權利、防止立法權“權力尋租”、確保法制統一,賦予設區的市立法權不能使設區的市通過立法權減損權利或增加義務限制設區的市的立法權不能剝奪較大的市已有的立法權,不能大幅度縮減“放”的范圍設區的市立法權的“收”與“放”的統一需要“等”外立法權。

    主要觀點:賦予設區的市立法權在于適應地方的需要,充分發揮地方立法地方性、執行性和實驗性等優勢,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和落實“以人為本”的法治思想。對設區的市的地方立法權進行限制在于避免立法權“權力尋租”、確保法制統一、防止公眾權利受到侵害。要實現《立法法》修改的目的,應該保障設區的市的立法權的限權和放權的統一。要實現限權和放權的統一,必須賦予設區的市的“等”外立法權。按照設區的市“等”外可以立法的要求,我們認為:除了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事項外,設區的市的人大和政府都可以在“等”外立法。但為了執行上位法,設區的市可以在執行性立法中就上述禁止規定做出具體規定。

    學術價值:論文針對2015年新修改《立法法》就設區的市立法權形成的“收” 與“放”的對立,展開了系統的分析,并通過系統理論論證提出“消解‘收’與‘放’的對立,實現設區的市立法權收與放的統一,應當通過確認設區的市的等外立法權來實現”之觀點,具有較大的學術價值。

    社會影響:論文直面《立法法》修改引發的設區的市立法權有“等”內和“等”外之爭的問題,提出了具有創新性的觀點,形成了解決設區的市立法權“等”內和“等”外之爭的可行路徑,在實踐中產生良好的社會影響。論文發表后,被引1次,并被下載207次。

    7.《論立法權擴容背景下地方立法的節制》,載《法學論壇》2018年第1期。(CSSCI)

    基本內容:普遍賦予設區的市以地方立法權雖然有利于地方法治的建設,但現實中也出現了立法重數量、輕質量,立法不斷升格,立法盲目攀比等現象,影響了地方立法的健康發展。為此,設區的市立法必須節制,堅持少而精原則,這是由上位法已基本完善、設區的市立法能力尚待提高、立法自身具有局限性、避免浪費有限的立法資源、保證法治權威性等因素決定的。

    主要觀點:設區的市自身必須采取措施,立法前要進行充分論證評估,選準立法主題,以立法必要為原則,同時,對所確定的立法項目要努力在質量上下功夫;要改革與完善現有的立法批準程序,同時要以質量作為對地方立法工作評判考核的標準,將設區的市地方立法引導到立法節制的健康軌道。

    學術價值:論文在《立法法》實施兩年多時間后,對設區的市地方立法的現狀進行實證考察,發現其中存在立法數量驟增,立法活動攀比,許多立法缺乏必要性與可行性,立法質量不高等問題,據此提出設區的市立法節制的問題已經刻不容緩,也是引導地方立法良性發展的迫切需要,具有理論創新意義。

    社會影響:論文洞察到設區的市立法權“擴容”后所引發的問題,提出了系列建議對如何實現地方立法的節制以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形成了具有現實意義的指導作用,具有良好的社會影響。論文發表后,已被下載347次。

    8.《重要立法事項第三方評估機制研究》,載《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6期。(CSSCI)

    基本內容:為解決由于部門利益之爭而導致的立法久拖不決現象,有必要對重要立法事項引入第三方評估制度。第三方評估的主體應當由具有專業性、中立性、公信力的機構擔任,可以建立第三方評估機構信息庫。當出現重要立法事項且因部門利益而產生爭議時,立法決策機關或爭議雙方可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之進行評估。第三方評估機構按照一定的評估程序,在與各方協商的基礎上作出公正的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轉化為立法決策機關的決定,作為立法決策的重要依據。

    主要觀點:立法前第三方評估機制的建立,對于協調重要立法事項中的部門利益、解決部門之間的較大爭議、防止立法的久拖不決現象,將產生積極作用。目前,關于重要立法事項第三方評估機制的建立問題,尚處于國家政策層面和理論研究層面,尚未上升到法律層面,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則和規范,缺乏實施的強制性。為此,迫切需要國家出臺相應的實施規則。當下,可采取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形式,對“重要立法事項”“較大爭議”等關鍵術語的含義作出明確解釋,對評估主體、評估程序、評估的委托、評估結論的運用、有關主體的法律責任以及相關配套制度等事項作出更為詳細的規定,以促進第三方評估機制的全面建立,并推進和規范第三方評估的實踐。

    學術價值:目前,對立法評估問題的研究,多見于立法后評估,而對重要立法事項第三方評估的研究成果則很少,對評估機制構建的研究成果則更少,而且都是介紹性短文,研究缺乏系統性,研究的廣度和深度也遠遠不夠。論文系統論述重要立法事項第三方評估機制問題,從從理論上解決了關于立法評估機制構建研究的迫切需要。

    社會影響:論文以為重要立法事項第三方評估機制構建提出系統對策,回應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回應了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解決,不能久拖不決”的要求,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影響。論文發表后,被引1次,并被下載134次。

    9.《事實與規范之間:司法與地方立法關系考察及改良》,載《江西社會科學》2017年第4期。(CSSCI)

    基本內容:新《立法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地方立法的一次重大變革。地方立法主體的擴容及范圍的厘定不僅已經開始塑造新的立法生態,也將重新定義司法與地方立法之間的互動關系。從規范形態考察,目前我國《憲法》《立法法》及相關訴訟法已就司法與地方立法之間的互動架構作了鋪設,但實踐中二者的互動情況因類型不同而表現出較大差異。在社會治理體系創新與司法改革的多重背景下,有必要通過完善地方立法對司法的主導機制、健全司法對地方立法的確認機制、將司法適用情況納入地方立法后評估體系等措施,豐富并調整二者的關系,推動司法與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動。

    主要觀點:其一,從規范的角度看,地方立法與司法之間互動具有類似于“雙軌制”的經典架構,即既可以通過司法的“協助式互動”直接提供正面智識支撐,亦可從反面采取“制衡式互動”間接監督地方立法的質量。從規范論的角度而言,當前司法與地方立法互動的渠道基本是暢通的,預設的效果亦尚屬理想。但在實踐中二者之互動是否確如預設一般沿著“規范”形式演繹,則值得進一步探究和考證。其二,司法與地方立法乃之關系互動其實是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一宏觀戰略下的最新延伸。作為社會治理的一個重要參與主體,雖然司法機關的作用場域主要體現在司法裁判上,但有可能也應該對地方立法予以外部的審視。司法與地方立法要實現良性互動,還需要相應的配套機制予以保障。

    學術價值:基于我國司法與地方立法關系的特殊設定,再加上當前我國社會治理體系創新和司法體制改革的實踐,在新《立法法》實施、司法體制改革及社會治理體系建設均趨于深入的多重時代背景下,論文重新聚焦于地方立法與法之間的互動關系具有新的理論價值。

    社會影響:對司法與地方立法之間的互動關系進行了進一步的研究,使得地方立法機關開始重視司法對地方立法的反饋、確認作用。論文發表后,被人大復印資料(法理學、法史學)2017年第9期全文轉載,并被下載134次。

    10.《論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動》,載《南京社會科學》2018年第7期。(CSSCI)

    基本內容: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語境下,基于民間規范對社會關系調整所具有的獨特優勢,應當充分發揮其在社會治理領域的作用。這必須以處理好民間規范與國家立法之間的關系為前提。具體到地方社會治理層面,即是要實現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動。對此,應當厘清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良性互動的邏輯起點,正視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良性互動的困境,探尋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良性互動的路徑。

    主要觀點: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動既是對法治中國“三位一體”建設的必要回應,也是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發展的內生需求,并具備現實可能性。然而,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動仍面臨“國家法中心主義”觀念的阻礙,并受制于兩者沖突的存在及交互的缺失。因此,實現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動,需要在引入“規范多元化”理念的基礎上,對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的沖突予以調適,并通過促進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的交融。

    學術價值:理論上“民間法—國家法”的研究框架盡管明晰了解決問題的思考進路,但已有探討卻主要指向民間規范與國家司法、中央立法等的關系分析,缺乏對于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兩者關系的足夠關注。在此背景下,論文立足于地方社會治理視角聚焦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的關系范疇并就兩者的良性互動問題展開探討,具有一定學術價值。

    社會影響:論文以期為解決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良性互動的實踐之難提供理論支撐,具有現實意義,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影響。論文獲廣東省法學會地方立法學研究會2016年年會論文評選一等獎、魯粵地方立法學研究會2017年年會優秀論文一等獎。

    11.《從獨白的價值到共識的價值——民間規范價值建構的基礎與緯度》,載《民間法》2017年下卷(第二十卷)。(CSSCI)

    基本內容:價值構建是當代社會治理面臨的急切任務,但是目前的價值研究呈現出“獨白式”的特點,忽視價值體驗,其理性人的假設造成了對真實的人的消解,進而導致價值體驗虛無而價值失序。現代社會治理的價值構建必須從獨白的價值論轉向共識的價值論,才能真正構建深入人心的共識的價值體系。論文認為,民間規范具有實踐性、歷史性、程序性的根本性質,是共識的價值構建中的重要載體和核心力量。具體來說,在秩序、自由、正義的構建中民間規范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主要觀點:其一,民間規范不再把法的價值視為絕對的孤立的存在物,而將法的價值的探索深入日常生活中。法的價值構建就不在是一個認識問題,而是一個實踐問題,民間規范在運作過程中讓參與者體驗價值,通過反復踐行并進行反思重構進而真正實現其動態的、過程性的價值共識構建。其二,民間規范具有實踐性、歷史性、程序性,法治價值構建中的重要載體。具體來說,在秩序、自由、正義的構建中民間規范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學術價值:民間規范是不同主體通過交流協商而形成共同規則,在這種規則的達成、執行、反思等實踐讓個人對價值的同化和內化,將抽象的人還原成真實的人,將價值認知深入到價值體驗中,社會價值共識才能為法治提供穩固的和權威的價值基礎。論文通過對民間規范價值構建的基礎與維度進行了分析,為民間規范在法治價值構建發揮作用奠定了理論基礎。

    社會影響:論文對于民間規范價值建構的論述,有效回應了當前“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法治政府一體建設”“樹立法治信仰”等法治話語變遷所凸顯的法治價值構建緊迫性,具有現實意義。

    三、下一步研究計劃

    抓緊開展課題下一步的研究工作,爭取在規定時間內高質量完成研究任務。具體工作方案為:

    1.子課題組結合各自研究的進度,繼續推出階段性成果,包括撰寫研究報告6—8篇,在國內外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學術論文8篇以上;

    2.邀請理論界和實務部門的專家學者召開1-2次研討會或座談會,課題組匯報中期研究成果,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與建議,并對中期研究成果修改、完善;

    3.各子課題研究結束后,由首席專家組織課題組成員匯集各階段性研究成果,在廣泛討論和認真總結的基礎上,撰寫課題研究總報告;

    4.組織召開學術討論會,邀請相關部門、高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專家學者對前期相關研究成果進行研討,征集相關意見與建議,課題組在此基礎上對相關的研究成果進行修改與完善,形成最終研究成果;

    5.課題組首席專家負責匯總所有研究成果,提交評審與結項。

    (課題組供稿) 

    (責編:孫爽、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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