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進展情況
主要內容:
研究計劃總體執行情況及各子課題進展情況
1.本課題由1個總論和5個分論組成。總論篇闡述海洋生態損害補償機制的研究意義、文獻綜述、主體關系、資金流向與保障舉措等。分論之一為基礎篇,重點關注東海生態損害的總體評估及現有制度調查研究;分論之二為主體篇,重點關注海洋生態損害的損益主體關系及其補償機理研究;分論之三為評價篇,重點關注東海生態損害補償標準及典型案例研究;分論之四為法制篇,重點關注海洋生態損害補償法律制度體系建設研究;分論之五為治理篇,重點關注海洋生態損害補償的治理結構與機制分析。
總課題和各子課題進展良好,課題組組織了三次研討會,組織了集體調研會,組織了問卷調查等活動,已經完成80%左右內容的總報告初稿撰寫工作,已經取得了一系列前期研究成果,符合研究計劃并在成果發表上略有提前。
2.調查研究及學術交流情況(調研數據整理運用、文獻資料收集整理、學術會議、學術交流、國際合作等)積極參與調查研究,課題組走訪了上海、寧波、舟山、溫州等地的海洋管理部門并實地踏勘了有關點位。積極收集文獻資料,課題組于2017年10月在浙江省舟山市、寧波市、臺州市、溫州市四個城市中包含沙灘景點的10個4A和5A級景區展開問卷調查;課題組參考國家海洋局印發的《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索賠辦法》,基于中國裁判文書網共獲得368份海洋環境相關的司法判決書,其中對海洋生態系統本身造成損害的案件為253個,在海域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其他損害案件為115個。
積極參加學術會議和學術交流:中國海洋研究會主辦、中國海洋大學承辦的在青島舉行的“新舊動能轉換與海洋經濟發展論壇”上,沈滿洪發表主旨演講“海洋環境保護的治理結構及機制創新”,2017年8月1日;中國生態經濟學學會海洋生態經濟專業委員會主辦、廣東海洋大學承辦在湛江舉行的“2017中國海洋生態經濟發展?湛江論壇”上,沈滿洪發表主旨演講“海洋環境保護的治理結構及機制創新”,2017年11月4日;2018PACE中國環境治理國際研討會(含海洋環境治理專場)由環球中國環境專家協會(PACE)和寧波大學主辦,寧波大學商學院和東海研究院承辦,課題組具體落實,2018年6月12-14日,課題組15位成員與會,向大會遞交了6篇學術論文并做了小組發言。
3.成果宣傳推介情況(成果發布會、《工作簡報》報送情況、國家社科基金專刊投稿及采用情況等)
(1)沈滿洪、胡求光,關于修復東海漁場的對策建議,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成果要報》,2017年第40期(總第1228期),2017年12月4日。
(2)沈滿洪、胡求光,《關于修復東海漁場,確保東海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的建議》,浙江省社科規劃辦《浙江社科要報》2017年第85期,2017年10月16日。中共浙江省委書記車俊做了肯定性批示:“請景淼同志并省海洋與漁業局、省環保廳、省發改委閱研。”2017年11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孫景淼做了肯定性批示:“請省海洋與漁業局參閱并商有關部門研究”。
(3)胡求光、陳琦、沈滿洪,《堅持陸海統籌,系統治理浙江海域陸源污染》,浙江省社科規劃辦《浙江社科要報》2018年第4期(總236期),2018年1月16日。中共浙江省委書記車俊做了肯定性批示:“請省政府閱研”,2018年1月16日。
(4)李加林等,浙江海洋經濟示范區建設亟需加強自然海岸線保護,浙江社科要報,2017年第15期(總147期),2017年4月12日,得到高興夫副省長的肯定性批示:“省社科聯對我省岸線資源開發利用的現狀及問題分析到位,所提對策建議很有針對性。請省海洋與漁業局、省海港委閱研。”
(5)沈滿洪,關于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建議,全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會議書面建議及口頭發言,2018年3月,引起中國海洋報、中國青年報、浙江日報等多家媒體的高度關注和采訪。
4.研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措施,研究心得、意見建議各篇章之間研究內容和創新觀點等方面的系統性和關聯性有待加強;跨學科研究方法的運用、大數據獲取和分析、材料的精細分析和觀點的科學論證等有待提高。課題組將通過增加內部交流頻次和召開方法論交流會等方式克服研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高課題研究質量。總體上感到海洋環境保護刻不容緩,海洋環境保護的體制機制制度創新刻不容緩,學術研究滿足不了現實需要,有待學者深入研究的現實問題很多。
5.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無。
二、研究成果情況
主要內容:
1.代表性成果簡介
(1)關于海洋經濟學內容、屬性及學科框架的研判。21世紀是海洋世紀,人類對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重視程度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如何在有效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和發展海洋經濟時更好地保護海洋資源環境已成為沿海國家與地區的重要戰略。因此,海洋生態經濟研究已引起學術界和政府部門的普遍重視。構建海洋生態經濟學學科體系,對海洋經濟的穩定增長和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海洋生態經濟系統的多重屬性決定了其多學科綜合交叉的特點,并以“海洋生態經濟系統”為研究對象,目的在于探討人類社會活動對海洋生態系統的影響機制,從而通過調整人類自身經濟行為來保護與改善海洋社會環境,為海洋經濟科學發展提供依據。海洋生態經濟學的基本任務,從宏觀上來看,是研究海洋生態-海洋經濟-海洋社會復合系統的發育規律,調控人類海洋經濟活動與海洋生態社會環境的相互作用關系,探索二者的可持續運行模式;從微觀上來看,是研究海洋生態經濟社會系統中的物質遷移和能量轉化規律,分析其與人類海洋經濟社會活動的關聯。海洋生態經濟學是建立在海洋科學、經濟學、生態學以及地理科學等學科基礎之上的綜合性學科,包括了目前我國學科分類體系中較多的三級學科研究內容,所以需要在吸收相關學科的理論與方法的基礎上,逐漸形成自己的理論體系。海洋生態經濟學是生態經濟學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傳統生態經濟學在海洋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形成的應用性學科,是生態經濟學的應用性分支。可從理論及應用等層面進一步劃分其二、三級分支學科體系。
(2)關于海洋環境資源民事案件審前程序的研判。建立海洋環境資源案件的。審前程序既是法院優化配置審判資源、提高審前工作效率的現實需要,也是海洋環境資源案件要求程序法“綠化”的因應對策。立案登記制急需配套的程序疏導機制,法官員額制改革要求法院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建立完善民事訴訟審前程序。建議修改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時,結合海事案件的特點,明確海事訴訟的審前程序,對海事案件的管轄審查、訴答、送達、保全、證據交換、庭前會議、繁簡分流、審前調解等內容予以規定,并特別規定海洋環境資源案件的訴訟主體資格審查機制、特邀調解機制,以利于發揮審前程序為庭審及裁判打好基礎或終結訴訟的雙重功效。
(3)關于中國海洋生態損害損益主體關系的理論與經驗框架的研判。明晰海洋生態損害損益主體及其關系是海洋強國建設戰略的前提。法學范式下海洋生態損害損益主體包括個人、單位法人、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公益組織五類。其中,個人和單位法人構成了私益主體,單位法人、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公益組織構成了公益主體,個人、單位法人和行政機關構成了責任主體。單位法人既可以是私益主體又可以是公益主體,私益主體相對充實而公益主體相對缺乏,以及公益主體與責任主體之間的錯位使得該理論框架僅停留在性質層面。基于368份中國海洋環境司法判決書的解讀,將法學范式下海洋生態損害損益主體的理論框架拓展為性質—行為—響應“三位一體”經驗框架,即在豐富性質屬性的基礎上增加了“行為”和“響應”兩個維度對主體的解構過程。“行為”是指損益主體采取何種方式對海洋生態產生影響,包括積極影響和消極影響,海洋生態損害反映了主體行為的消極影響;“響應”是指經濟等人類系統如何對海洋生態系統進行回應,存在空間響應、時間響應和系統響應等多種形式。研究表明“性質—響應”的直接機制效應顯著,同時損益主體的法律屬性和年齡數量等性質會通過影響行為特征而作用于響應過程。
三、下一步研究計劃
下一步研究計劃
1.召開生態經濟與管理方法論內部研討會1-2次,召開課題組階段性研究成果匯報會5次,召開課題組專家咨詢會1-2次。主要討論海洋生態損害補償制度績效評價的方法以及核心觀點和創新點的凝練。
2.就水質改善的支付意愿在杭州和寧波等地進行補充問卷調研800-1000份;就區域制度創新和海域制度建設提出能夠落地的政策舉措,并在補充調研過程中提供課題組智慧。
3.推進制度量化研究、司法案例研究和經驗實證研究等,繼續組織相關課題組成員收集相關實證數據、司法判例和補償制度,并通過制度量化方法量化之、評價之。
(課題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