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訂意見
專題研討會會議紀要
會議時間:2017年7月11日
會議地點:中國礦業大學南湖校區管理學院B503
參會人員:
支同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政策法規司)
李海波、王宏偉、彭靜(徐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陳紅、龍如銀、蘆慧、祁慧、于海淼(中國礦業大學管理學院)
王成禮、湯道路、周勇、齊建東、馮浩(中國礦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李姍姍、侯聰美、劉蓓、丁允喬、王蕾、黃心如、耿繼超(中國礦業大學管理學院研究生)
會議內容概要:
本次會議由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我國職業安全與健康問題的合作治理研究(16ZDA056)”首席專家陳紅教授主持,在依序介紹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之后,簡要概括了本次研討會召開的背景及目的,即在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我國職業安全與健康問題的合作治理研究(16ZDA056)”開展期間,積極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后文簡稱安全生產法)修訂建議征求意見的活動,在研究基礎上,課題組召集專家開展專題研討,提出意見并上報,期望為我國安全生產事業做出應有的貢獻。
會上原國家安監總局政策法規司支同祥司長介紹了本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訂的背景,重點介紹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需要重點關注的相關內容。其后,與會人員對安全生產法及其修訂建議進行逐條研討,形成以下幾點修訂意見:
(1)本次安全生產法修訂應當遵循《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精神,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要實現“一體化”,例如《意見》第(九)條規定“堅持管安全生產必須管職業健康,建立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一體化監管執法體制。”在法律的總則部分體現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一體化”的基本原則。因此與會專家討論,將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修訂為“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健康損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2)提高我國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治理能力、理順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治理體制和機制是當前我國安全生產十分緊迫的一項工作。參照國際上發達國家對公共事務的治理經驗,采取合作治理模式,即引入除勞動者、雇主及政府三方以外的市場主體進入治理結構是重要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三條和第四十八條修訂建議涉及的“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均屬于市場服務機構,與會專家經研討認為為保證治理參與主體描述的完整性,建議在總則中加入市場主體所提供的“市場服務”內容。因而建議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修訂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健康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和市場服務的機制。”
(3)與會專家討論認為,《安全生產法》第五條修訂建議“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語義表述不符合法律用語,因而建議修訂為“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4)與會專家討論認為,《安全生產法》第八條 第三款 修訂建議的描述不利于執行,因此建議在“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設立或者明確(建議刪除)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監督管理人員,按照有關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狀況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將“或者明確”四字刪除。
(5)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精神的第九條規定,“堅持管安全生產必須管職業健康,建立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一體化監管執法體制。”與會專家經討論認為除在總則中明確指出安全生產工作不僅僅是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同時也必須防止和減少職業健康損害,與之對應,建議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修訂為“(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與職業健康危害”。
(6)與會專家討論認為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推進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工作不應當納入法律規定范疇,因此建議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逐步建立與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系統聯網的信息平臺,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系統進行經常性保養、維護,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行。”的修訂建議取消。與之相應,第九十六條中的“(三)未對安全設備或者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平臺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的修訂建議取消。
(7)與會專家討論認為第四十八條修訂建議“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國家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條款缺乏相對應的罰則。并建議在第九十六條中增加“(七)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
(8)與會專家討論認為第八十三條第二款修訂建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事故暴露問題(建議刪除)整改督辦制度,事故結案后一年內,負責事故調查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評估,及時向社會公開;對沒有落實事故整改措施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語義表述不符合法律用語,建議“暴露問題”四字刪除。
(9)與會專家討論為了進一步明確《意見》中關于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要實現“一體化”的精神,在《安全生產法》中明確界定安全生產的內涵和范圍,建議在第七章附則中增加“安全生產”的解釋“安全生產是指在生產活動中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活動以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健康損害。”
(10)與會專家討論認為附則中關于“重大危險源”的定義取自GB18218-2000《重大危險源辨識》,該標準在2009年被《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代替,且重大危險源解釋被修訂為: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使用或儲存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不再適用于本法,建議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
“危險源,是指一個系統中具有潛在能量和物質釋放危險的,可以導致人員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的、在一定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轉化為事故的事物。”
(課題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