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誠信文化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研究”
課題組取得階段性重要成果
目前我國處于全面社會轉型的關鍵期,社會誠信建設正面臨道路與模式的選擇。誠信文化與社會信用體系是社會誠信建設的兩個重要方面,二者在社會誠信建設中何種關系?孰輕孰重?針對這一問題,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我國誠信文化與社會信用體系”首席專家、首都師范大學王淑芹教授于2017年2月15日在《光明日報》上撰文“誠信文化與社會信用體系相倚互濟”,全面闡述了二者的辯證統一關系。
誠信文化與社會信用體系是一體兩面,相互依賴、不可分割。現代誠信是本體世界的目的論、意義世界的價值論和現實世界的規范論的有機統一。目的、價值與規范是誠信的結構要素,三者缺一不可,且具有內在的邏輯關系,即誠信的規范源于本體世界的“天道”和意義世界的“義理”。誠信是“自然本性法則”。現實社會誠信規范的正當性源于本體世界與意義世界的“天道義理”,而不是后果論意義上的利益得失。離開天道義理規制的誠信,就會滑向純粹的工具論和功利論。唯有回歸誠信道德的本性,秉持誠信的天道義理性,強調誠信自身的目的與價值,誠信的規范與制度設計才有根基。離開目的論的單純規范論與工具論的誠信觀,會抹殺誠信動機與效果、誠信德性與行為的區別,最終會迫使“美德讓位于規則”、“價值從屬于工具”。所以,我國社會誠信建設需要誠信道德與社會信用法律體系的相倚共建。
誠信文化建設需要社會信用體系支撐。誠信文化對社會成員的教化與濡化是一種勸誡性的向善引導,其規勸力與倡導力既取決于社會輿論對失信貶斥與守信褒獎所形成的道德信息壓力與規范壓力,也取決于社會成員個體的良心與信念。誠信文化不能離開社會信用體系對失信者嚴厲懲處的社會支持——因為懲惡是揚善的基礎。社會信用體系借助法律、信用記錄、信用評價等對失信者可以實行直接與間接的雙重制裁:一方面,通過信用法律對失信主體進行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的直接處罰;另一方面,利用信用信息的公開與傳散對失信者進行間接的社會制裁。直接處罰是對失信者的當下懲治,懲罰力度與法律威懾具有正相關性;間接處罰是社會對失信者的長久懲治。兩種制裁有機結合,構成對失信者的聯合懲戒。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誠信文化相輔。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已提上日程,各種誠信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中,但我們不能因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緊迫性和重要性而忽視或偏廢誠信文化建設。因為僅有外在制約不足以善化心靈,達至德心與德行相統一的誠信生活方式。社會信用體系說到底是一種利導型獎罰制度設計,即它是基于人們的自利本性和利益最大化的追求,驅使或迫使人們在各種懲罰的利益權衡中“能夠”誠實守信。社會信用體系所形成的這種“利導型”誠信建設機制,對失信投機行為的鉗制是有條件的,即法律和社會對失信者處罰力度及其社會排擠力足以構成“成本與收益”博弈的利益制衡。再完備的社會信用體系也需要誠信道德文化的鼎力相助,需要社會成員道德良知的守望和道德自律的堅守。尤其是在社會信用法律體系的建立與推進過程中,更需要發揮好誠信道德文化的教化作用,使社會成員通達事理,明理誠信,以彌補社會信用法律體系建設過程中規范力與引導力不足的問題。
(課題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