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進展情況
(一)研究計劃總體執行情況及各子課題進展情況
1.研究計劃總體執行情況
目前,深海勘探規章發展與采礦規章制定動向研究、深海采礦環境管理規章制定與海洋強國戰略研究、深海采礦權益分配規章制定與海洋強國戰略研究、深海采礦規章制定協同推進與中國海洋強國建設研究、中國參與深海采礦規章制定的對策與建議等五個子課題進展順利,課題組進行了大量的文獻搜集和分析工作,積極開展實地調研工作,并撰寫了一系列的學術論文及專著。論文《深海采礦規章制定協同推進:中國海洋強國戰略的新趨向》于2014年發表在《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論文《中國大洋事務管理體制改革研究》于2014年發表在《中國機構改革與管理》;論文《深海采礦中的權益問題及對策》已經投《求索》,待發表;階段性成果書稿《國際海域開發與事務管理》一書已經與海洋出版社簽訂合同,待出版,還有一系列的學術論文正在積極撰寫中。5個子課題均基本完成了資料搜集工作,并在理論方法體系上獲得一些創新與突破,且5個子課題均被列入2013年湖南省社科基金重點項目。
(1)各個子課題進展情況
子課題一:深海勘探規章發展與采礦規章制定動向研究
課題被列入2013年湖南省社科基金重點項目,目前已經基本完成國內外文獻的搜集及分析工作,論文《中國大洋事務管理體制改革研究》于2014年發表在《中國機構改革與管理》,目前課題的重要研究內容為分析調整國際海底的國際法規以及深海勘探規章制定過程、制定機制及制度框架,正在積極撰寫相關的調研報告及學術論文。
子課題二:深海采礦環境管理規章制定與海洋強國戰略研究
課題被列入2013年湖南省社科基金重點項目,目前已經基本完成國內外文獻的搜集及分析工作,課題對參與深海采礦環境管理規章制定對海洋強國戰略的意義以及深海采礦環境管理制度的背景、內容、存在的問題以及發展趨勢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文章《深海采礦規章制定協同推進:中國海洋強國戰略的新趨向》于2014年發表在《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課題組成員正將課題階段性成果申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子課題三:深海采礦權益分配規章制定與海洋強國戰略研究
課題被列入2013年湖南省社科基金重點項目,目前已經基本完成國內外文獻的搜集及分析工作,已開展深海采礦付費機制研究、深海采礦付費機制的修訂周期制定策略研究和深海采礦技術經濟評價研究等方面的工作。課題組成員正將課題階段性成果申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目前課題正積極開展對人類共同繼承遺產問題、采礦權益分配糾紛解決制度設計以及中國積極參與深海采礦權益分配制度制定對于實現和維護海洋權益的作用等方面內容的研究。論文《深海采礦中的權益問題及對策》已經向《求索》投稿,待發表。
子課題四:深海采礦規章制定協同推進與中國海洋強國建設研究
課題被列入2013年湖南省社科基金重點項目,目前已經基本完成國內外文獻的搜集及分析工作,本課題主要研究的是中國該制定怎樣的協同推進戰略和機制,以積極而有效的參與到深海采礦規章制定過程當中,最大限度的實現中國國家海洋利益,助力海洋強國建設。目前研究進展順利,對深海采礦規章制定協同“領導體制”、過程機制以及具體目標等內容進行研究,多篇學術論文正在撰寫中。
子課題五:中國參與深海采礦規章制定的對策與建議
課題被列入2013年湖南省社科基金重點項目,目前已經基本完成國內外文獻的搜集及分析工作,本課題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中國究竟該如何有效參與深海采礦規章制度制定,從而維護好國家權益,實現海洋強國戰略。目前課題組已經完成對海洋強國在參與深海規章制定領域的先進經驗及借鑒意義的研究,正根據實際調研的情況提出國際深海采礦規章參與策略。
(二)調查研究及學術交流情況
1.文獻資料收集整理情況
(1) 開展了相關文獻的收集整理。共收集到英文文獻142篇,其中著作類57篇、論文類65篇;中文文獻182篇,其中著作類80篇、論文類88篇,海洋資源類國際條約20篇、雙邊條約11篇、國內代表性法律法規10篇。對所收集到的文獻進行了總體分析,對代表性文獻進行了概要整理。
(2) 全文翻譯了國際海底管理局關于多金屬結核開發管理規章初稿《Towards the Development of a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Polymeteallic Nodule Exploitation in the Area》,全文共計62000字,已提交外交部和中國大洋協會使用。
通過國際合作獲得歐盟關于深海采礦的研究報告《Study to investigate state of knowledge of Deep Sea Mining》并組織進行了全文翻譯,全文共計12萬多字。
2.學術會議情況
(1) 課題首席專家劉少軍教授及成員戴瑜副教授參加了2014年3月在英國舉行的國際深海采礦峰會 (Deep Sea Mining Summit 2014),并在會上代表我國做題為《Opportunity of Deep Sea Mining and China’s Preparations》的大會發言。
(2) 課題首席專家作為國家海洋局代表團成員參加了2013年10月在巴西召開的國際水下采礦協會第42屆會議(Underwater Mining Institute 2014)。
3.學術交流情況
(1) 2013年11月,課題首席專家劉少軍教授到中船重工701所與我國航母總設計師等科研人員進行學術交流并做“深海采礦工程方案初步考慮”學術報告;
(2) 2014年4月,課題首席專家劉少軍教授到北京科技大學與礦業工程學科教師與研究生進行學術交流并做“國際海底資源開發形勢與深海采礦進展”學術報告;
(3) 2014年5月,課題首席專家劉少軍教授應中國科學院審閱自動化研究所邀請參加“機器人前沿論壇”并做“國際海底資源開發形勢與深海采礦機器人研究進展”學術報告。
(4) 2014年5月,課題首席專家劉少軍教授應邀參加全國人大資環委在廈門和廣州舉行的“大洋立法”座談會并就我國國際海域資源開發立法工作發表觀點和建議。
4.國際合作情況
與歐盟最老最大的經濟研究與咨詢ECORYS 建立了合作關系,該公司承擔了歐盟委員會委托的“藍色增長計劃( Blue Growth,一個歐洲如何參與海洋資源開發工作的計劃)”咨詢工作,本項目首席專家2014年在英國參加深海采礦峰會是與該機構成員進行了深入交流,并從該機構獲得了一系列近期管深海采礦為的調研與分析報告。
(三)成果宣傳推介情況
通過國家海洋局《海洋專報》(2013年底2期)向中共中央辦公廳、全國人大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等部門報送了“深海采礦已見端倪”專報。
(四)研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措施
1.研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課題的研究更多的是在制度層面對深海采礦規章制定與海洋強國戰略研究,缺乏對制度背后因素的深入探討。
本課題的研究內容屬于目前學術界的前沿熱點問題,相關的研究資料較少,且不少資料屬于保密資料,為課題的深入研究帶來一定的難度。
2.改進措施
進一步加強深入研究,除了在制度層面加強研究之外應當對制度背后的因素進行更為深入的分析,如價值層面的因素等。加強各個子課題研究之間的聯系。
積極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交流與合作,搜集更多的資料,加強學術規范,規范數據調研工作。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無。
注:2010年立項的重大項目主要填寫2012年6月以來的研究進展情況。
二、研究成果情況
1. 提出在國際海底采礦規章制定中應以“可持續發展”為原則的主張,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肯定。
針對國際海底采礦規章的制定中“環境管理”和“權益分配”兩大主要議題,考慮我國最大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者和最大發展中國家的雙重身份,提出在規章的制定中應以“可持續發展”為原則的主張:在環境管理制度設計中,從人類生存環境的保護與改善也有賴于礦產資源利用的角度,強調可持續發展原則下深海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的平衡,防止利用環境管理條款過度制約深海采礦活動;在權益分配制度設計中,從資源只有被開發利用才能實現價值的角度,強調可持續發展原則下保護開發者進行投資和開展研究的積極性,防止在繳費等方面使開發者承受過重的負擔,等等。以主張“可持續發展原則”為對策,在國際海底采礦規章制定中,確保我國作為開發者的權益和國際海底事務中負責任大國的形象。上述觀點被參加國際海底管理局第19屆理事會的我國代表團采納,針對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規章制定原則問題,我國代表團大會發言中提出:規章的制定應“考慮到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的平衡,開發者利益與國際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的平衡,以及開發的商業性與開發的可持續性之間的平衡。”
2. 提出將勘探合同管理與監督費用列為發展費用的對策,被我國政府代表團采納和應用取得圓滿結果。
管理和監督國際海底礦區勘探合同要花費一定費用,近年來隨著國際海底礦區勘探合同的迅速增加及環保和財務監督要求的不斷提高,國際海底管理局每年用于合同管理和監督的費用也迅速增加。為此國際海底管理局提出了由合同承包者繳納合同監管費用的提案。巴西、阿根廷等大多數未開展勘探活動的國家對此極力支持和歡迎,但英、法等勘探合同承包者由于成本增加和不符合契約原則而不愿接受。
本課題組認為:資源勘探是資源開采必須的前期工作,由于目前在國際海底尚未開始采礦獲利但勘探合同又大量增加,大部分沒能力或不打算開展深海采礦的國家不同意通過國際海底管理局會費來間接承擔勘探合同監管費用可以理解,但合同監管費用全由承包者承擔勢必將增加承包者負擔,單方面對已生效的合同追加費用更是有違契約原則且開創不良先例。鑒于《海洋法公約》附件三曾對發展費用及如何回收做出過規定,目前國際海底管理局的幾種資源勘探規章的附件4第10.2(C)節中也使用了這一概念,因此,在參加國際海底管理局第19屆理事會期間,本項目首席專家向代表團提出可以主張將合同監管費用列為發展費用的對策,以便承包者將來可在商業開發時從給管理局的繳費中作為成本扣除而予以回收。
上述對策被我國政府代表團采納和應用取得了圓滿結果。會議期間,針對勘探合同管理與監督費用問題,我國代表團提出在相關案文中增加“決定承包者可以將勘探合同的監督和管理費用主張為承包者在商業開發前的發展費用”的并行條款。盡管遭到巴西、阿根廷、智利等一批國家的強力反對,但經我代表團的據理力爭和多輪磋商,各方最終同意以中方建議為基礎,在決議草案中增加“應將此類支出視為《規章》附件4中的勘探合同標準條款第10.2(C)節提到的實際和直接勘探支出”條款。
3. 提出應慎重決策臨時采礦許可證制度的觀點,被我國政府代表團接受并在國際海底管理局理事會上表達。
鑒于人類尚沒有真正進行過深海商業采礦,以及深海采礦能力與環境影響等問題的前沿性,國際海底管理局在其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規章框架討論方案中提出了“分階段”的許可證制度,要求擬開展采礦的承包者在獲得商業采礦許可之前先申請臨時采礦許可證并開展采礦預可行性研究。由于尚處于原則討論階段、暫未涉及具體執行標準與操作細節,所以,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全力支持的情況下,有可能近期內開展深海采礦的國家也表示謹慎的認同。
本課題組認為:應當承認,因為缺乏深海采礦實踐經驗而采用分階段的采礦許可制度有其合理性。但也應當注意到,臨時許可證制度也可能使開發者蒙受損失。如,對臨時采礦試驗不合適的規模要求可能導致開發者生產成本的大幅增加,缺乏明確和操作性強的臨時采礦試驗結果評價標準與方法可能使開發者后續商業采礦權利被不合理地終止,等等。因此,在參加國際海底管理局第19屆理事會期間,本課題首席專家向代表團提出書面建議(附件3),對臨時采礦許可證制度對我國深海采礦活動的影響進行分析,提出了“臨時采礦許可證制度需要有更多更細致的考慮”的觀點。
我國代表團認真考慮和接受我們的觀點。針對臨時許可證制度問題,并考慮到我國最大發展中國家和目前國際海底最大開發者的雙重身份、臨時許可證制度尚未進入具體條款討論的進展情況,做出可以暫不直接反對,但要求國際海底管理局慎重決策,同時自己加強準備,把握時機,在下階段的臨時許可證制度制定中最大程度地爭取我方利益的應對方案。我國代表團在理事會發言中表示:“報告中提出了要采用分階段的采礦許可證制度,并且明確建議臨時許可證制度為三年。但是目前的知識還不足以支撐我們判斷這種制度是否合理。所以我們支持秘書處就開發規章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在研究過程中盡可能廣泛地吸收利益相關者的意見。”
4. 提出“深海采礦工程”項目,被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和國家發改委遴選為“事關我國未來發展的重大科技項目”。
2013年8月,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和國家發改委在全國范圍開展“事關我國未來發展的重大科技項目”遴選工作,本項目首席專家在中國大洋協會組織下,獨立完成“深海采礦工程”項目建議書(Q10-1-C2號)并上報,全文如下:
“深海采礦工程以深海礦產資源試開采為主線,旨在構建我國深海采礦技術與裝備體系,實現多種深海礦產資源的商業性開采。預計7至10年內國際社會將對深海礦產資源產生需求從而導致深海礦產商業開采。我國已成為世界第一個在國際海底擁有三種資源礦區的國家,深海采礦能力是真正占有這些資源的基本前提,完成“試開采”是實際獲得國際海底礦區“采礦權”的必要條件,掌握具自主知識產權的系統技術將為開發資源搶占先機。該工程實施過程中,將突破大尺度深海移動式作業系統控制、海底極端環境復雜地形重載作業機器人、長程粗顆粒礦物管道輸送、多功能強定位深海采礦船、高抗擾高精度高速率深海定位導航和觀測等關鍵技術與裝備,構建深海礦產資源勘探、開采、運輸、冶煉及相關裝備制造與環境保護產業價值鏈。工程的實施將形成我國深海商業采礦技術能力,培育年產值達千億深海采礦產業群,為保障我國資源安全、開辟新的資源來源提供可靠途徑。”
2013年10月,該建議通過發改委組織的專家評審,從200多個項目中被遴選為26個重大項目之一。此后,根據國家發改委和中國大洋協會要求,本項目首席專家再次撰寫了7000字的“深海采礦工程”說明版。2014年5月,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和國家發改委組織的再次評審中,“深海采礦工程”再次被遴選為 “事關我國未來發展的重大科技項目”中9個“重大工程”之一。目前,本項目首席專家正在中國大洋協會組織下負責進行“深海采礦工程實施方案”論證與編制工作。
5. 在國際海底采礦規章制定中提出權利金和利潤分享的復合付費機制,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肯定。
基于“人類共同遺產”原則,投資者在“區域”對深海礦產資源進行開采需要支付費用給代表全人類組織和控制國際海底區域內的活動和對資源進行管理的國際機構 ——國際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簡稱ISA),公平合理的深海采礦付費機制對于ISA及投資者均至關重要。2014年年初ISA為在國際海底區域內對深海礦產資源勘探活動建立監管框架做準備,開展了一項涉及經濟、環境、安全等領域的調研。本課題組提出的權利金和利潤分享的復合付費機制,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肯定。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和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者,我國于5月中旬向ISA提交了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中涉及深海采礦付費機制問題,采納了本課題組的觀點,建議ISA在規章的制定中采用權利金和利潤分享的復合付費機制,以公平合理地保障各方利益。
注:2010年立項的重大項目主要填寫2012年6月以來的研究成果情況。
序號 |
成果名稱 |
作者 |
成果形式 |
刊物名或出版社、刊發或出版時間 |
字數 |
轉載、引用、獲獎等情況 |
1 |
深海采礦規章制定協同推進:中國海洋強國戰略的新趨向 |
李曉飛,左高山 |
論文 |
《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CSSCI),2014年第4期(待出) |
8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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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國大洋事務管理體制改革研究 |
鞠成偉 |
論文 |
《中國機構改革與管理》2014年第6期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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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海采礦中的權益問題及對策 |
周謹平 |
論文 |
已經投《求索》,待發表 |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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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參與編寫書稿《國際海域開發與事務管理》 |
左高山、周謹平、李曉飛、 鞠成偉、 顏敏、張桂蓉、彭遠春 |
書稿 |
海洋出版社,已簽訂合同,待出版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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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題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