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新興國家迅速發展以及歐美國家債務問題爆發,世界經濟格局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在此背景下,以美國和歐盟各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啟動并主導了一系列貿易和投資談判,其中最主要的有跨太平洋經濟戰略伙伴關系(TPP)、跨大西洋貿易和投資伙伴關系(TTIP)、多邊服務貿易協定(TISA)、美國2012年雙邊投資協定范本(BIT)等。隨著這些談判的逐步深入和部分框架協議的達成,新的國際經濟規則已初露端倪。表現在:
推行更高標準的貿易自由化。美國在TPP規則中提出促進通過網絡和電子設備進行的商品和服務貿易,并對關稅、數字環境、電子交易授權、消費者保護、本地化要求等進行規范,以保證信息的自由流動。美歐在TTIP談判中提出雙方的管制條款更具相容性,以避免不必要的貿易壁壘。
積極推進投資自由化。美國在2012年提出的雙邊投資協定范本中,要求東道國政府允許外國投資者參與其標準設定、降低業績要求、增加透明度等;要求東道國不因吸引外資而違背和降低其環境法和勞動法的標準。在TPP談判中,美國提出增設附加條款,強化對投資者權利的保護,尤其是建立投資者—東道國爭端解決機制,通過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國際規則約束,有效保護跨國公司的海外投資。
更加強調服務貿易自由化。在多邊服務貿易協定中,談判范圍包括金融、快遞、傳播、電信、電子商務、運輸、觀光、物聯網、數碼貿易、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服務業領域,尤其是在國際海運、電信、電子商務、跨境數據轉移、運輸和快遞等新興領域建立了管制規則。在TPP談判中,美國希望推動全面的、高標準的服務貿易自由化,包括金融服務自由化、電信服務自由化,以及軟件、影音光盤等數字產品的貿易自由化。
更加強調公平競爭和權益保護。在TPP談判中,美國提出國有企業的競爭中立原則,即政府支持的商業活動不能享受私營部門所不能享受的競爭優勢。美國等還希望在TPP環境條款中加入爭端解決機制,保證成員對本國環境法規及國際環境協定的強制執行力。
在上述幾個談判中,都強調知識產權保護和勞工標準問題。一些高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已包括延長著作權的保護時間、加強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規范臨時性的侵權行為等。在勞工標準方面,強調推行嚴格的、可強制實施的勞工標準,包括采用和保持國際勞工組織規定的關于工人權利的五項標準。
針對這些新的國際經濟規則,我們應當采取何種態度?換言之,我們如何應對國際經濟規則的變化?
其一,審時度勢,積極參與國際經濟新規則的談判與制定。我國參與了多邊服務貿易協定談判,但還沒有加入TPP談判。從未來的影響上看,TPP很可能超脫目前APEC的非正式和非約束狀態,成為具有實質約束力和便利化效果的自由貿易區。因此,我們應通過與美國建立的新型大國關系,更加積極主動地爭取與現有成員之間的談判,盡早參與到國際經濟新規則的談判與制定上來。同時,加快與周邊國家建立自由貿易區,在相應談判中發揮主導作用,設計出適合中國特點并能平衡各國利益的“中國版”國際貿易新規則范本。
其二,認真研究,對國際經濟新規則采取區別對待的態度。一方面,對那些與我國改革方向基本一致的新規則,我們要順勢而為,達到以開放促改革的目的。例如,在勞工和環境標準方面,加強勞動力保護,促進要素稟賦的質量與結構提升,實現對外貿易低碳化發展,也是我國建立新型開放經濟體系的內在要求。在服務貿易領域,新規則有利于提高我國服務業開放水平,促進服務貿易的整體發展。另一方面,有些規則由于國情和體制不同,需要慎重對待。例如,美國提出國有企業競爭中立原則,旨在約束TPP伙伴國及中國等潛在伙伴國的國有企業行為。我國社會制度與美國不同,不應全面接受這一原則。對于關乎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仍需加強國有資本控制,而對競爭性環節和業務,則應進一步市場化,推動資源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和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
其三,推進與發達國家的高層次投資協定談判,搭建與國際經濟新規則對接的平臺。我們已開啟中美、中歐雙邊投資協定談判,這是直接參與國際經濟新規則構建的重要一環。從目前的談判態勢看,雙方動機基本相同,都認同合作能夠增加自身福利,希望取得盡可能大的收益,但在具體的利益理解和談判議題上還存在差異和分歧。其中最大的差異是,美歐的雙邊投資協定通常包括對國有企業、知識產權、勞工保護、金融服務、環境等方面的要求,而我國的雙邊投資協定中還沒有此類內容。我們一方面要重視對方要價背后的各種力量及決策過程,做到知己知彼,爭取對自己最優的結果,另一方面也要平衡各部門的利益沖突,修改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及國內投資管理體制與法規,使之適應高標準規則的要求。
其四,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為契機,探索與國際經濟新規則接軌的新體制和新模式。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已經融入了諸多國際經濟新規則,尤其是全面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為我國與國際經濟新規則之間建立了一個對接窗口,有助于積累在新規則下參與國際經濟競爭與合作的經驗,進而為參與國際經濟新規則的制定提供有力支撐。在這個過程中,應審慎漸進地進行試點推廣,使之真正發揮并帶來“改革紅利”和“制度創新紅利”,成為我國適應和對接國際經濟新規則的孵化器和助推器。
(作者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加快勞動力要素自由流動的對外貿易戰略轉型研究”首席專家、北京師范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