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學劉少軍教授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跨學科重大項目“深海采礦規章制定與海洋強國研究”取得豐碩階段性成果,課題組提出的“深海采礦工程”被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和國家發改委遴選為“事關我國未來發展的重大科技項目”中9個“重大工程”之一。課題組向有關部門提供了一系列決策咨詢建議,較好地實現了成果轉化。
1.提出“深海采礦工程”項目,被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和國家發改委遴選為“事關我國未來發展的重大科技項目”。2013年8月,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和國家發改委在全國范圍開展“事關我國未來發展的重大科技項目”遴選工作,項目首席專家劉少軍在中國大洋協會組織下,獨立完成“深海采礦工程”項目建議書并上報。當年10月,該建議通過發改委組織的專家評審,從200多個項目中被遴選為26個重大項目之一。此后,根據國家發改委和中國大洋協會要求,項目組首席專家再次撰寫了7000字的“深海采礦工程”說明版。2014年5月,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和國家發改委組織的再次評審中,“深海采礦工程”被遴選為 “事關我國未來發展的重大科技項目”中9個重大工程之一。目前,劉少軍教授正在中國大洋協會組織下負責進行“深海采礦工程實施方案”論證與編制工作。
2.在國際海底管理局第19屆理事會上,多項對策建議被我國代表團采納,有效發揮了思想庫、智囊團作用。一是提出在國際海底采礦規章制定中應以“可持續發展”為原則的主張,確保我國作為開發者的權益和國際海底事務中負責任大國的形象。在環境管理制度設計中,強調可持續發展原則下深海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的平衡,防止利用環境管理條款過度制約深海采礦活動;在權益分配制度設計中,強調可持續發展原則下保護開發者進行投資和開展研究的積極性,防止在繳費等方面使開發者承受過重的負擔。二是提出將勘探合同管理與監督費用列為發展費用的對策,以便承包者將來可在商業開發時從給管理局的繳費中作為成本扣除而予以回收。會上我國代表團提出在相關案文中增加“決定承包者可以將勘探合同的監督和管理費用主張為承包者在商業開發前的發展費用”的并行條款,獲得了大會扶持。三是提出國際海底管理局應慎重決策臨時海底采礦許可證制度的觀點,被我國政府代表團接受并在國際海底管理局理事會上表達,并就在下階段的臨時許可證制度制定中最大程度地爭取我方利益提出了一些對策建議。
3.在國際海底采礦規章制定中提出權利金和利潤分享的復合付費機制,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肯定。《海洋法公約》規定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屬于“人類共同遺產”原則,投資者進行開發需要支付費用給聯合國國際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簡稱ISA),但同時深海采礦優勢一項高投入高風險的新產業,公平合理的深海采礦付費機制對于ISA及投資者均至關重要。2014年,ISA為制定國際海底采礦規章的權益分配及環境監管制度開展全球性調查,課題組提出的權利金和利潤分享的復合付費機制,充分考慮了我國作為國際海底礦產資源最大開發者和最大消費者的雙重利益,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肯定。我國向ISA提交的報告中涉及深海采礦付費機制問題,采納了課題組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