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社會體制改革具有重大意義
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為標志,中國的改革開放事業站在了新的歷史起點上。在新一輪改革戰略和路徑中,全面深化社會體制改革的重要性更加突出,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被提到了與解放思想、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同等重要的戰略地位,它不僅直接關系到當代中國的社會建設事業,而且對整個改革事業都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在一般意義上,社會體制指稱一種結構化的社會存在,具體表現為社會秩序、社會質量、社會流動和社會活力等四個方面。社會秩序指向社會穩定和有效社會管理,社會質量指向合理公平的收入分配和基本公共服務供給,社會流動指向公民在地域間和階層間的自由流動,社會活力指向社會依法自我組織、自我管理以及合作治理功能的充分發揮。全面深化社會體制改革,意味著上述四個方面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推進。
全面深化社會體制改革,就其與經濟體制改革的關系而言,市場化導向的改革和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導致利益多元化和階層分化,不可避免地造成群體和階層間的利益沖突、矛盾和糾紛,需要通過相應的社會體制改革實現利益整合、均衡和協調。同時,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勞動力既作為虛擬商品存在又作為社會人而非商品化存在,為平衡商品化與非商品化的結構矛盾,現代社會通常在按市場原則進行初次分配的基礎上由政府承擔再分配功能。改革開放后,我國的社會體制改革長期滯后于經濟體制改革,一些社會問題和矛盾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嚴重制約著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就其與政治體制改革的關系而言,社會體制改革有助于政治穩定并為政治體制改革提供堅實的社會基礎,同時還能通過社會體制改革建立起國家與社會的良性互動關系,推動關鍵領域的政治體制改革。由此可見,社會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互為條件、相互促進并相輔相成。
深化社會體制改革面臨的主要挑戰
首先,讓民眾創造的經濟財富為民眾所有并實現共同富裕。這主要涉及收入分配體制改革難題。現行的收入分配格局嚴重滯后于經濟與社會的發展需求,造成了許多負面影響。收入分配的不合理或不公平隱伏著一定的經濟與社會危機,人民群眾對收入分配改革也產生了強烈的吁求和期待。
其次,讓民眾平等享有社會權利,公平分享經濟增長的成果。社會權利指向實質平等,要求通過政府的再分配干預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縮小初次分配造成的合理的收入差距。具體而言,就是公民平等享有國家或政府提供的社會福利與基本公共服務。近年來,我國已建立起一個覆蓋城鄉、多層次、保基本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但也存在著低福利、碎片化等問題,迫切需要予以解決。
再次,讓社會自我組織、自我管理以及參與政府公共服務和協同政府進行社會管理,形成多元合作的社會治理結構。事實表明,無論是全能型國家還是保姆型政府,其結果都將是疲于應付而績效不佳。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要正確處理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加快形成社會組織發育成熟的社會治理體制,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最后,讓社會成員實現合理、公正、有序和自由的社會流動,包括社會成員從一個階層或職業身份向另一個階層或職業身份合理轉變、從一個地域或居住地向另一個地域或居住地自由流動。前者一般與維護機會公平的制度安排相關,后者則主要涉及戶籍管理制度。
深化社會體制改革需要突破幾個關鍵環節
在收入分配體制方面,要盡快制定出臺合理具體的改革方案,規范收入分配秩序,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推動形成橄欖型分配格局。第一,堅持按要素貢獻分配原則,推進生產要素價格改革,改變要素價格扭曲問題;第二,將勞動報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盡快提高到50%以上,確保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第三,推進城鄉勞動力市場一體化,消除各種就業歧視特別是對外來務工人員的歧視,全面實現同工同酬;第四,推進結構性減稅,合理并適時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降低個人稅負負擔;第五,規范壟斷行業收入分配,引入外部審查機制,并從根本上打破行政性行業壟斷;第六,建立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形成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穩定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實現收入增長與經濟增長同步。
在基本公共服務體制方面,要加強社會事業改革與公共財政體制改革的頂層設計,建立健全一個全民統一的基本公共服務體制,實現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首先,根據社會政策的統一性原則,將目前各種分割、林立的制度政策進行整合并軌,實現統一制度、統一規范、統一標準。其次,在尊重地方創新經驗的基礎上,更加重視從“頂層設計”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健全促進就業創業體制機制、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再次,重新設計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與職責分工,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合理劃分中央事權、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地方事權,重點加強全國性和跨區域公共服務領域的中央事權支出責任,從根本上解決分稅制下財政收入中央集權化與財政支出責任地方化的結構矛盾,改變目前財權不充分的屬地化基本公共服務供給體制的弊端。
在社會治理體制方面,要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和源頭治理,實現從傳統的、政府一元單向的社會管控模式向多元合作、共建共享、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模式轉變。首先,規范政府的公共服務與社會管理職責體系,充分推動政府部門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推進政事、政社分開;其次,放寬社會組織準入門檻,制定社會組織行為規范,完善社會組織服務管理,特別是突破既有社會組織“雙重管理體制”,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再次,積極推動政府委托、公助民辦、購買服務等方式以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特別是根據公眾需求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提高社會組織的公益服務水平,形成政府與社會組織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第四,尊重并引導社會自我管理和自我調節,鼓勵并引導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事務治理。
在戶籍管理制度方面,首先需要剝離附著于戶籍制度之上的公共服務與社會福利權益,實現戶籍身份與福利資格脫鉤;其次,保留并完善戶籍制度作為社會管理與人口信息管理的基本工具,回歸其最初的人口統計管理和公民身份證明功能;再次,如果不對戶籍制度進行激進改革,那么應當確立“就業地落戶”原則,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第四,土地和戶籍制度聯動改革,土地與戶籍不掛鉤,土地是否出賣與農民的市民化及其基本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待遇不掛鉤。
(作者分別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地方政府社會管理創新的制度化研究”首席專家、浙江大學教授,課題組成員、浙江大學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