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同志在抗日戰爭時期,曾將群眾路線的觀點親筆寫在授予馬錫五等人的獎狀上。據《解放日報》1943年2月3日第1版報道,毛澤東同志為馬錫五的題字為:“馬錫五同志:一刻也不離開群眾”。馬錫五牢記毛澤東同志的教誨,將黨的群眾路線貫徹到司法實踐中去,因而創造了馬錫五審判方式。
馬錫五自1943年兼任隴東分庭庭長后,代表邊區高等法院審理不服縣司法處判決而要求上訴的二審案件,主持審理了諸如封捧兒與張柏的婚姻上訴案(戲曲《劉巧兒告狀》的原型),合水縣王治寬企圖霸占王統一的場院案,合水縣丁、丑兩家土地爭議案等典型案例。在處理這些案件時,馬錫五總是堅持實地勘查,到現場召集鄉親地鄰,擺事實、講道理,在此期間,他創立了“密切聯系群眾、深入調查研究、審判與調解相結合”的巡回審判方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邊區政府將他這種在審判工作中貫徹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親切地稱作“馬錫五審判方式”。在抗日戰爭時期,馬錫五審判方式在各抗日根據地得到推廣,為人民司法工作樹立了一面旗幟,至今仍然是人民司法工作者學習的榜樣。
馬錫五審判方式是黨的群眾路線在司法實踐中結出的碩果,并且已形成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經驗與優良傳統。我們今天能夠從馬錫五審判方式中學習到什么呢?概括起來講,就是學習馬錫五“為民、利民、便民”的基本精神。所謂“為民”,就是毛澤東同志強調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這是人民法官區別于舊式法官的根本標志。馬錫五來自人民,不忘勞動人民的本色,他懷著深厚的感情積極投入工作,不論做政府工作或做司法工作,都甘做“人民的公仆”,當人民的勤務員。用今天的話講,就是“立黨為公,司法為民”的原則。所謂“利民”,就是“以民為本”,即在司法崗位上以平等的態度待人,尊重當事人的人格,保護當事人的一切合法權益,包括民事案件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嚴格依照法律和程序,努力做到分清是非曲直,尋求當事人利益共同點和平衡點,使當事人的損失降到最低點,實現互利互贏。所謂“便民”,就是便利群眾訴訟,為當事人盡量提供方便條件,絕不能以“法官老爺”的架勢自居,高高在上,威嚇群眾;也不能故意刁難當事人,或者敷衍塞責,拖拖拉拉,更不能草率判決,推出了事;甚至書寫判決書也要有群眾觀點,要考慮當事人的接受能力,力求通俗易懂;還要耐心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解開其思想疙瘩,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在新世紀新階段學習馬錫五審判方式,就是要繼承發揚老一輩司法工作者的優良傳統,通過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真正走基層、轉作風、改文風,將我國的審判工作推向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作者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革命根據地法律文獻整理與研究”首席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