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產能過剩已然成了我國經濟“穩增長、調結構、促轉型”的攔路虎,政府的屢次治理也陷入了“越調控、越過剩”的怪圈。產能過剩本質上是我國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的縮影,根源在于行政干預的越位與市場機制的缺位。因此,治理產能過剩絕不能一味行政打壓,需要政府與市場各司其職,體制機制改革與政策著力點合拍,以綜合配套改革的理念建立化解產能過剩的長效機制。
增加“需求類政策”,優化“供給類政策”,明確化解產能過剩的政策著力點。目前我國對產業的支持往往采取或明或暗的財稅等優惠政策補貼生產企業,這些政策對企業生產低價產品、擴張產能具有刺激作用,這在新興行業表現尤為突出。而國外一般是補貼需求方,誰消費就補貼誰。因此,一方面我們要改變過去以規模、主觀認定的設備精良為標準的產業政策,代之以提高產品質量、環保水平、勞動安全為導向的政策,使不合規企業主動尋求合規,使落后產能企業主動實現升級。同時,積極出臺補貼需求方的政策,合理配置有限補貼資源,以此撬動內需市場,實現供需有效對接,消化中上游產業的過剩產能。
健全以社會性成本為導向的援助退出機制,完善市場化并購重組的配套措施,發揮市場整合過剩產能的效應。國際經驗表明,援助退出政策的重點應放在減少過剩產能調整所帶來的社會成本,特別是在解決職工安置、再就業培訓、債務化解、土地重新評估再回購等方面減輕退出企業的負擔。從歐美、日韓的經驗來看,市場化的并購重組對化解產能過剩起重大作用。為此,需改變“行政主導下非市場化重組”方式,一是對整合重組主導企業給予一定年限所得稅減免優惠,通過重組貸款、并購基金等金融方式對企業并購予以支持;二是探索建立跨地區并購稅收分成、產值分開統計制度,消除跨地區兼并重組障礙。
改革地方政府考評制度,徹底解決地方政府投資擴張沖動和執法不嚴背后的體制性問題。一方面需要優化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稅分配,使地方政府的財力和事權相匹配,弱化地方政府的投資動機;另一方面,應完善政績考核制度,引入發展質量、環保等指標,切實減少由于地方政府不當行為引起的企業過度投資。同時,應促進地方財政透明化與民主化,對涉及土地、礦產等資源的出讓、政府補貼、稅收優惠返還、提供優惠貸款等行為,都應該公開公示,接受公眾監督和法律監管。
提高我國金融機構服務的國際化水平,完善風險評估預警體系,為以資本輸出向海外轉移過剩產能的戰略提供支撐。縱觀各國發展實踐,以商品輸出與資本輸出為主要途徑的產能國際轉移是疏導過剩產能的重要途徑。考慮到國際市場的低迷以及我國產能過剩的行業性特征,應重點采用資本輸出方式向國外轉移部分產能。在轉移模式上,可借鑒新加坡海外工業園的經驗,支持企業抱團在欠發達國家建設園區;在有資源能源、接近市場的境外地區,建設資源開發和深加工基地,促進過剩產能轉移。在對外投資方式選擇上,最初可以參股或合作投資方式切入海外市場,待時機成熟時再擴大投資,這樣既容易被海外市場接受,還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貿易糾紛。同時,要完善我國金融機構國際化運作能力,在融資、結算、資產收購等方面為產能轉移提供優質金融服務,實現金融國際化與產能國際化的協調發展。與此同時,政府、企業應合作構建基于東道國法律環境、社會環境、經濟環境等方面的風險評估預警體系和相應的響應機制,保障國內企業的海外權益。
(作者分別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十二五’期間加快推進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研究”首席專家、課題組成員,上海財經大學教授、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