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由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和經濟合作與開發組織(OECD)聯合主辦的第二屆國際投資協定研討會,提出了“國際投資協定向何處去”的嚴峻問題;UNCTAD《2012年世界投資報告》題為“邁向新一代投資政策”,制訂了“可持續發展的投資政策框架”(IPFSD)。這表明國際社會對國際投資政策的“共同路徑”取得了初步共識和成就。我國作為發展中大國,兼有資本輸入國和資本輸出國雙重身份,亟須對上述問題確立相應的立場和對策。
國際投資政策從“傳統”到“新一代”的發展趨向
《2012年世界投資報告》第一次高度關注投資決策和決策者。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語境中,“投資政策”包括國內法方面的外國投資立法和國際法方面的國際投資條約實踐。而“新一代”的用語非常重要,我們需要回顧“投資政策”的傳統特征并考慮新舊“投資政策”之區分。
投資政策的傳統特征有:一是偏重對外資和外國投資者的保護。長期以來,在經濟全球化趨勢下,為吸引外資,發展中國家的外資法律政策普遍偏重對外資和外國投資者的保護和優惠,缺乏或放松對外資必要的管制或制約。在雙邊投資條約實踐中,片面強調對外資和外國投資者的自由開放(如“設立權”條款等)、高水平待遇(如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公平與公正待遇等)、高水平保護(如征收賠償的“赫爾”規則等)及投資者直接訴諸國際仲裁的權利等。二是未重視“可持續發展”。作為偏重保護外資和外國投資者的后果,傳統投資政策未能充分顧及東道國的需要和發展,尤其是在“可持續發展”方面缺少作為。三是保護和管制外資的兩種努力各行其道。一般而言,保護外資的法律,無論國內立法或國際條約,均屬“硬法”,具有法律效力,而管制外資、跨國公司的國際規范,則大多屬于“軟法”,成效甚微。
在很大程度上,“新一代”投資政策試圖解決上述三個問題,提出了11項“可持續發展投資決策的核心原則”。對此,可以用三個關鍵詞來概括其解決思路或方式:其一是“平衡”,其二是“可持續發展”,其三是“全面”。可持續發展投資決策的核心原則是全方位的,強調保護外資和管制外資同等重要,力圖連接上述“各行其道”的保護外資和管制外資的兩種努力。
總體上,“可持續發展投資決策的核心原則”是UNCTAD關于國際投資方面國際治理的重大貢獻。其特別強調投資決策中的發展中國家權益,是發展中國家長期斗爭的重大成果,也獲得發達國家有識之士的支持。在一定意義上,可持續發展投資決策的核心原則可視為“南北合作”的新共識和新成就,奠定了國際投資新秩序的基石。
我國在建構國際投資新秩序中的應有作為
“可持續發展的投資政策框架”旨在建構資本輸入國與資本輸出國“可持續發展”“和諧共贏”的國際投資新秩序,符合我國和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共同目標和長遠利益。我國作為發展中大國,兼具資本輸入國與資本輸出國雙重身份,在基于IPFSD的國家和國際實踐中任重道遠,大有可為。
第一,促進“平衡”“可持續發展”“全面”成為國際共識。“平衡”“可持續發展”和“全面”是“公平互利”原則的體現,具有普遍性價值。然而,UNCTAD制訂了“可持續發展的投資政策框架”,并不意味著國際社會對此已經達成共識。我國國際法學界、政府主管部門在國際論壇和國際實踐中,應通過各種努力,促進各國真正達成“平衡”“可持續發展”和“全面”的共識。這不僅符合國際經濟法的“公平互利”原則,也符合我國的國家利益。從解決“南北問題”的角度看,“平衡”“可持續發展”和“全面”是改革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基本理念,我國應始終堅持并積極實踐。
第二,及時制訂我國“可持續發展友好型”雙邊投資條約范本。雙邊投資條約范本可分為歐洲范本和美國范本。歐洲范本是傳統范本,條文與投資密切相關;美國范本內容繁雜,涉及國家安全例外、金融審慎、稅務等新內容和復雜的爭端解決機制。美國雙邊投資條約范本(2012版)更是在“傳統特征”方面不斷升級和強化。我國現行雙邊投資條約范本主要借鑒歐洲范本。當前,需要認真總結我國30多年來的雙邊投資條約實踐經驗,研究相關國際實踐和案例,遵循“可持續發展的投資政策框架”和“可持續發展投資決策的核心原則”,參考UNCTAD的“國際投資協定要素:政策選項”,選擇和采用體現“平衡”“可持續發展”和“全面”的要素,及時制訂我國“可持續發展友好型”雙邊投資條約范本。
第三,積極開展“可持續發展友好型”雙邊投資條約實踐。“可持續發展友好型”雙邊投資條約實踐的重要特征,是增加了“可持續發展”“東道國權益”及“投資者責任”等創新因素,以求平衡資本輸入國與資本輸出國之間的權益。在當前的國際體制下,期望發達國家主動遵循“可持續發展的投資政策框架”開展“可持續發展友好型”雙邊投資條約實踐是不現實的。在發達國家基于國家利益考慮而固守傳統的情勢下,發展中國家相互之間的雙邊投資條約實踐如何發展,至關重要。我國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作為平等的締約雙方,具有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共同歷史使命,可遵循“可持續發展的投資政策框架”和“可持續發展投資決策的核心原則”,選擇“國際投資協定要素:政策選項”中的創新因素,形成和確立共同的價值取向和基本立場,在強調“平衡”“可持續發展”和“全面”等方面形成和發展新的規則和標準,逐漸形成“可持續發展友好型”雙邊投資條約的普遍實踐,進而影響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雙邊投資條約實踐及雙邊投資條約的總體發展趨勢。(作者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促進與保護我國海外投資的法律體制研究”首席專家、廈門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