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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重大工程項目風險的社會放大效應及其啟示——以日本福島核泄露事故為例

    譚爽 胡象明2013年04月24日13:52

    摘 要:福島核電站泄露事故愈演愈烈,其技術風險引發的社會放大效應不斷衍伸,在日本及世界各地蔓延,以致引發出世界范圍內關于核電站未來發展的存廢之爭。本文以“風險社會放大框架”為分析工具,通過對福島核泄漏風險社會放大效應的表現、特點、機制等進行梳理和剖析,尋求對我國特殊重大工程項目建設中社會風險認知、預測及規避的政策啟示。

    關鍵詞:特殊重大工程項目; 社會放大效應; 福島核泄漏

    日本近海在2011年3月11日發生9.0級強烈地震,引發約10米高海嘯,并導致福島核電站泄露。政府緊急疏散核電站周邊的8萬居民,關閉國內所有核電站,并宣布進入“核能緊急事態”……但這只是災難的開始。隨之而來的經濟震蕩、社會失序、技術污名、政府失信等一系列次級效應將對日本乃至世界產生不可估量的影響。為何核電站等工程項目安全危機總是伴生著更大范圍的社會風險?風險是如何在社會語境中演化的,又是怎樣被社會中的個人、組織建構的?本文將以福島核電站泄漏事件為例,從風險的社會放大理論框架入手對此進行解答。

    一、 概念厘清

    1988年6月,克拉克大學決策研究院的研究者們提出一種新的風險分析理論,[1]稱為“風險的社會放大”(簡稱SARF)。該框架認為,風險事件本身的影響力在很大程度上是無關緊要的或非常局部化的。但當風險事件與心理、社會、制度和文化的過程相互作用時,便會增強或減弱公眾的風險感知和風險行為,繼而產生的次級的社會或經濟后果。因此,風險經驗不僅是一種實際傷害的過程,也是社會對風險的主觀解讀過程。卡斯帕森等將風險的社會放大效應描繪為如 圖6.1所示。

    圖6.1 風險的社會放大框架

    如圖所示,風險的社會放大效應由兩個階段構成:第一階段關注風險的信息傳播、社會和個體放大站[個體站是風險社會放大框架中的流程之一,意指個人的認知、情感、直覺等心理因素對風險事實的建構與加工。],及由此帶來的公眾和社會感知,風險信號在該步驟經歷了多重的放大(或弱化)。第二階段著眼于風險的“漣漪效應”,即風險的后果可能遠遠超出其最初影響,表現為接踵而至的次級甚至多級效應,包括污名化、社區抵制、政府公信力喪失等。

    重大工程項目主要從投資規模和籌資渠道加以界定。在行政管理中,重大工程項目又被界定為中央和省(市)政府批準的工程項目。[2]從這一視角出發,重大工程項目是指有一定的投資規模,對國民經濟發展有著重要作用的工程項目。[3]本文著重研究重大工程項目中具有安全特殊性,即可能對周邊居民造成生人生安全威脅并因此引發各類安全危機心理的項目,包括核工業、化學化工、廢舊物資與垃圾處理三個類別。由于涉及到選址、籌建、運營、廢料處理等人為決策過程,特殊重大工程項目風險相較于自然災害風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等,不僅是純粹“客觀性”的存在,更是平等、公平、民主等主觀價值通過塑造民眾風險態度與行為所形成的社會建構。風險事實經由政府機構、技術專家、大眾媒體、社會團體等放大站的爭論和加工,以及網絡、電視、電話等信息渠道的反復傳輸,在時間和空間上的擴散,引發人們對特殊工程項目的恐慌與抵制,加劇社會的矛盾和沖突。

    切爾諾貝利核電站泄露事故、番禺垃圾焚燒廠選址爭議、江蘇響水化工廠爆炸謠言……太多重大工程項目事故可作為“風險社會放大效應”的佐證。而此次日本福島核電站泄露所表現出來跨省、跨國的連續、多級影響又一次向我們宣告:風險的“社會放大”已到了亟待重視與深思之時。

    二、福島核泄漏事故中風險社會放大的表現

    從日本福島核電站泄露事故中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典型的風險事件被社會建構后所產生難以遏止的放大效應。其風險遠遠超越了核電站爆炸本身引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表現出不斷擴散的多級后果:

    (一)經濟震蕩

    濟惡化是重大工程項目風險中最明顯的次級效應之一。福島遲遲得不到控制的核泄漏,不僅危及當地乃至東日本地區的環境和民生,更是牽動著整個日本的經濟命運。目前,各國已對日本農產品以及乳制品實施禁止進口或加強核輻射檢查,貿易量大幅削減。而日本在國際市場原有的一些產業份額,例如汽車、電子制品等,也可能迅速被其他國家替代。據世界銀行初步預測,此次災難帶來的重建費用將超過1800億美元,占日本2010年GDP的3.28%。對于已很脆弱的日本財務而言,經濟壓力可想而知。從國際范圍而言,位于全球產業鏈中樞的日本受損,必將危及中國、美國和東亞地區整體的產業和貿易,引發更大區域的經濟震蕩。

    (二)公眾風險態度變化

    核泄漏發生之初,日本公眾的情緒并未受到明顯的影響。但隨著境內外媒體的反復報道和渲染,加之公眾核電安全知識比較缺乏,焦慮和擔憂逐漸蔓延。而不斷傳出的政府隱瞞數據和東電公司不負責任的傳言,進一步引發公眾對政府、技術專家與企業“利益共同體”的猜測,對核泄露的恐慌和核技術的抵制隨之達到頂峰。《愛爾蘭時報》評論說,核電站事故動搖了日本人征服自然的信念。日本政治評論員則稱,這次“創造歷史的事故”將在對核威脅非常敏感的日本人心中留下一道相當深的傷痕。

    (三)社會秩序失控

    地震和海嘯發生時,日本民眾的冷靜有序令人稱道。但核輻射這個不斷升級又極易被社會放大的“第三波危機”卻持續考驗著日本社會的忍受力。3月14日,由于擔心核泄漏,東京等地的生活必需品被搶購一空。日經指數更是恐慌跳水,繼前一天下跌6.18%后再次暴跌10.55%。隨后,全日本學生自治會總聯合會、工會等組織的數百人舉行反核電站游行,發生警民沖突。同時,核風險焦慮心理先于核輻射漂洋過海,波及中、韓、美、法各國,引發搶鹽、囤碘等荒誕行為,造成價格哄抬、股價飛漲,引起局部地區社會失控。

    (四)核技術污名化

    “風險污名”描述了風險事件通過電視、報紙、雜志、廣播和網絡等各種媒體的渲染與放大,進而給技術源冠以惡名,導致大規模的社會恐慌和排斥的現象。“在20世紀的后1/4時間里……核管理方面的反復失敗記錄為核污名提供了基礎”,[4]而本次福島核電站泄露無疑給核能岌岌可危的名聲雪上加霜。除日本公民走上街頭舉行反核游行外,世界各國也對此展開了政壇與社會辯論。德國表示將在2020年前關閉所有核電站,而美國對三里島核事故的慘痛記憶重被激活,民眾再度發出抗議之聲,德、印、瑞等國家紛紛表示延遲或暫停新建核電站的計劃……對核的質疑和排斥在此次福島事故中被反復強化,與核相關的物品、人員、機構、環境、制度等也被打上“有害”的標識,核污名似乎已不可逆轉。

    (五)政府公信力弱化

    雖然面對危機時,日本人一向表現得冷靜、耐心、相信并服從政府。但福島事故中,隨著危機管理部門傳遞的信息被證明錯誤、行政部門為維護自身利益和形象而瞞報災情、救濟組織疲于應對等不良現象的堆疊,公眾對政府的信任正在衰減。而公信力作為政治文化的一部分和社會資本的重要特點,其損失不僅僅會激化民眾與公共部門及風險性公共項目的對立,而且將“導致一個下行的惡性螺旋”(Ruckelshaus,1996)——公眾越不信任,政府的工作效率就越低,低效又強化人們的不信任……循環往復,下行不止。

    (六)國家形象受損

    承擔著日本一半核能發電量,又被曝出多次篡改安全記錄和事故頻發的東京電力公司,連日來深陷日本乃至世界民眾的聲討,大大削弱了公眾對日本核工程管理制度的信任。而未通知鄰國就將核污水排放入海的做法更是引發世界輿論的強烈反響,質疑危機時期的日本政治家及企業最高層的領導能力。隨著核泄漏在全世界的擴散,日本政府的應對不力、自衛隊的退縮、東電公司的不負責任都嚴重影響了這個國家的信譽和形象。而一旦核泄漏出現更壞的結果,“日本在東亞獨樹一幟的夢想無法實現,也不可能再作為一個大國發揮有力的影響了”。[5]

    三、福島核泄漏事故中風險社會放大效應的機制分析

    風險社會放大效應是信息流經由各“放大站”完成。對特殊重大工程風險放大站的運行機制進行剖析,有助于進一步把握風險社會建構的過程與規律,作為預測和規避危機的參考。筆者試從信息機制、文化機制和心理機制三個方面透視福島核泄漏事故的風險放大過程:

    (一)信息機制

    風險放大的根源在于其社會體驗,包括直接的個人體驗和間接的次級體驗。當直接體驗缺失時,個體則從其他人或媒體等信息系統中獲得風險認知。[6]福島核事故中的信息來源于多個主體,每一主體都在不同程度上引發了風險漣漪效應:

    1.政府信息的前后矛盾

    福島核電站泄漏事故的事態發展相當嚴重,但日本政府最初僅將泄露程度定為四級,即“局部性危害”。直至32日后,才確定為7級。諸多媒體和民眾都認為政府信息的前后矛盾是出于刻意淡化事實以維護政府形象、防止社會恐慌的政治考量,而導致日本錯過了解決問題的最好時機。雖然內閣發言人四方敬之對此作出解釋和道歉,但政府出爾反爾的信息披露,不僅誤導了民眾對危機的認知,增加了風險損失,同時也對其公信力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傷害。

    2.媒體報道的負面效應

    事故發生后,媒體總是第一時間提供前沿信息,具有塑造民眾態度甚至引導事件發展的輿論監督作用。一方面,媒體為了吸引讀者,難免出現夸大和渲染風險事實的報道。“如果48小時內,核泄露事故得不到解決,那么就像日本首相菅直人所說的那樣整個日本東部就會毀滅!”很多民眾正是在這樣的媒體聲音中人心惶惶,出現瘋搶食品藥品等行為。另一方面,由于立場、需求不同,風險事實經由各媒體加工后,會呈現不同的特點。福島核泄露六天之時,某記者報道“今天的24小時是最為關鍵的一天”,而當日中午,又一記者稱“從今天起的48小時,是最為關鍵的48小時。”當民眾接收到如此各執一詞的信息后,則無法判斷險情,產生擔憂和焦慮。并且,當眾多媒體尤其是權威媒體共同強烈關注某事故并持續追蹤時,也會使民眾產生“后果嚴重”的錯覺。風險就在媒體的輪番登場中不斷蔓延、放大。

    3.學界專家的長期辯論

    從核作為新能源投入使用后,學界對此一直爭執不下。此次福島事件,將對峙再度升級。俄羅斯知名反核女專家納塔莉亞·米羅諾瓦(Natalia Mironova)表示:日本福島核電站事故遠比切爾諾貝利要嚴重得多,無論是經濟還是對人的影響代價將更大。從長遠來看,這可能會影響全世界6億人的健康,相當于兩次世界大戰喪生人數的約9倍。而美國資深核工程師、三里島事件現場主任萊克·巴雷頓(Lake Barrett)則持反對意見,認為“雖然福島核電站是一個造成百億美元的可怕核工業事故,但它并不會造成重大的健康危害。”[7]專家間的拉鋸不僅讓缺乏相關知識的普通民眾霧里看花,疑慮叢生,同時也加劇了人們對核安全的恐慌。在定論之前,核電站安全隱患將如同達摩斯之劍懸在人們頭頂,一有風吹草動,便會導致系列連鎖反應。

    4.社會團體的堅決反對

    福島核泄漏后,日本反核組織強行闖入第二核電站進行反核抗議行動,臺灣高雄14個團體舉行“非核家園”的反核游行、巴黎的抗議者則舉起了諸如“核能扼殺未來”、“走出核時代”等口號,呼吁政府從頭考慮能源政策……若干社會團體始終抱持對核能源不可容忍的態度。而其反復有力的抗議經由媒體發布,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尤其是深受核泄漏危害的災民,極易在這個過程中尋求到心理共鳴,加劇其對事故的恐慌、對管理部門的憤慨和對核能的排斥。

    (二)文化機制

    在風險的社會放大框架中,文化機制占據著“關鍵變量”的位置。作為一種潛在的力量,它制約公民在風險中的行為過程,形成民族特定的信息選擇、加工和理解系統,對風險的爆發和管理產生不同影響。西方學者提出風險的“文化決定論”,認為是文化因素導致了人們風險感知的變化和風險意識的增加。[8]在福島核危機社會放大過程中,文化機制體現為如下三個要素的相互作用:

    1.風險認知態度

    日本是個自然災害頻發的島國。全社會在長期的災害體驗與防御過程中,塑造出冷靜理性、反應迅速,災后不屈不撓重建家園的風險認知態度。這也是福島核電站事故發生初期日本民眾能保持鎮定、有序、服從等態度的文化支撐。相較之下,我國民眾聞風而動,一片恐慌中搶購碘片、食鹽等行為則有失理性。正確適度的風險認知有助于將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內,防止社會的負面建構。反之,風險會因民眾過度恐慌而被推升到新的高度,難以管理。

    2.風險價值取向

    雖然日本民眾在此次核事故中表現出令人稱道的風險態度,但東電公司的風險價值取向卻令人質疑。超期運行老化的一號核電站,對危害性的失誤判斷,信息的遲緩公開,事故的防御不力……其行為導致核泄漏進一步惡化。除了管理不擅,不得不指責該公司在面對殃及國民的危機時,并未將對生命的尊重和對環境的保護作為首要目標,而仍以公司利益作為主要考量的價值取向。東電在關鍵時刻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招致民眾的極大詬病,也為風險的社會放大埋下隱患。

    3.風險行為模式

    面對核泄漏,日本民眾的行為模式體現為積極預防、臨危不亂和迅速反應。由于經歷過廣島、長崎原子彈事件,日本民眾對于核有著獨特的敏感性。而歷史遺留的創傷也無形中促使其主動掌握核知識并積極演練危機應對措施。使得事故發生初期,居民并無恐慌情緒,社會秩序正常,相應的自我保護和防御也井井有條。這無疑降低了風險擴散的速度,縮小了漣漪效應的范圍。

    (三)心理機制

    風險事件給人們帶來心理震蕩和變異,而心理因素又反作用于風險過程。放大效應中個體站的運行便體現為心理機制對風險的再建構。包括以下幾種心理狀態:

    1.直覺與常識判斷

    德國風險研究專家伯內德·羅爾曼等人指出,“一旦接受了信息,常識機制就開始處理信息并幫助接受者來作出推論”。[9]在面對復雜信息尤其是處于風險情境時,人們通常會憑借常識和直覺對現狀作出感性判斷,而難以保證冷靜理性的思辨。歷史上核泄漏事故釀成的悲劇在公眾心目中留下了“核事故危及生命,核技術對社會的貢獻已大大超過了人類和環境所能承受的范圍”的印象。因此,在福島核泄漏初期,人們的直覺反應便是“污染、死亡、撤離”等負面詞語,而失去了對事故本身嚴重程度的判斷。常識性認知反復強化人們對核工業的恐懼和抵制,專家的論證與解釋也很難以扭轉其反核心理。

    2.盲目的從眾心態

    核風險中,由于信息不均衡,多數民眾無法了解事故的真實狀況。這也造就了大部分人在社會團體的壓力下選擇與他人一致的行為,以實現風險分攤。最明顯的表現是多國相繼出現的恐慌性搶鹽與購碘。雖然專家一再辟謠輻射對這些國家影響不大,且此兩種物品并無抗輻射功效,但人們總抱持著 “大家都買我買肯定不會錯”,“大家都有我沒有一定會吃虧” 的從眾心理,于是形成了非理性的搶購風潮,導致局部社會混亂。

    3.心理契約的影響

    公民與政府等風險管理機構間的“危機心理契約”是風險管理中必不可少的社會資本。它可以通過營造良性的政民關系,增強政府公信力,防止公民對核工業的過度防御和面對核風險時的集體無意識行為。[10]作為多地震國家,日本素來注重防災知識和自救手段的傳播,有針對性地進行演習并安裝最先進的警示系統,通過點滴積累奠定日本政府的公眾形象,塑造政民間互信互惠的契約關系。這確保了風險初期公民對政府的信賴和服從,以及救援工作的有序性和有效性。但隨著災情蔓延,日本民眾逐漸顯露出的焦慮、恐懼和抵觸給政府敲響警鐘。只有持續鞏固公信力,防止心理契約違背和破裂,才能有效動員社會,共同抵御風險。

    四、特殊重大工業項目風險社會放大效應的啟示

    環球網在日本福島核事故發生后不久所進行的關于“核電站建設”的調查中,對于“你對中國核電站安全是否有信心”和“是否同意在內陸建設核電站”兩題,均有超過65%的網民投了反對票。可見福島核泄漏事故的社會放大效應已波及到我國,加劇了民眾對核能的抵觸和對核風險的焦慮。而中國已建和在建的核電站大都在沿海經濟高度發達人口高度集中的區域(江、浙、廣、福建、山東、遼寧等),一旦遭遇核風險并被社會放大,將產生難以承受的后果。因此,如何管理風險的社會建構過程?如何將放大效應降到最低?本次危機給我國特殊重大工程項目風險管理提供了經驗教訓與對策啟示。

    (一)保證風險信息真實、透明、公開

    福島核泄漏的危害性提升和風險社會放大的重要原因在于政府與相關企業沒有在第一時間將事故真相公之于眾,在技術層面上造成應對措施滯后與不力。而媒體在傳播中的加工渲染、各執一詞又在社會層面上引發公眾的猜疑與恐慌。因此,風險治理中,政府、專家、媒體、社會團體等共同努力,構建及時、中立、負責的信息源至關重要。為應對日本福島核泄漏對中國的影響,大亞灣核電站主動“開門迎客”,讓公眾近距離親身體驗,深入了解并掌握相關知識,凸顯了我國政府對信息公開的重視,也對民眾信心和理性的增強、形成政府與民眾共抗核輻射的良性互動大有裨益。值得商榷的是:當風險級別尚不明確時,應該向公眾描述實情,還是暫時隱瞞,防止其恐慌失序?對此,筆者認為取決于整個社會的風險文化。若對風險有一定的承受和判斷能力,不妨開誠布公,給公民提供自主決策的時間與空間。

    (二)重視心理和文化在風險中的作用

    羅杰·E·卡斯帕森等人在分析了風險的社會放大效應后認為,“風險部分是對人們造成傷害的一種客觀的威脅,部分是一種文化和社會經歷的產物”。[11]工程項目風險不僅僅是一種風險事實,并且受社會價值觀、文化習俗、宗教信仰以及個人風險感知等多因素共同作用。因此政府應高度重視風險文化建設和心理干預。樹立“理性認知,頑強應對”的風險觀,加大宣傳力度,普及風險科普宣傳活動,塑造全社會的憂患意識和人文關懷。重視切爾諾貝利、福島等風險事故給社會帶來的心理創傷,通過科學途徑為民眾進行心理治療,幫助其克服對技術風險的恐懼,促進良性風險文化和健康風險心理在社會中扎根。

    (三)重視風險管理中的民眾參與

    雖然政府在風險治理中處于中心地位,但風險在經由個體站作用時,公眾的態度和決策將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事態發展。這就要求建立“雙向合作治理模式”。[12]目前,政府與專家習慣以“項目復雜的技術性”為由排斥缺乏專業知識的公民進入決策,或是對其隱瞞信息,這往往導致政府公信力喪失等負面效應。因此,在政府與公眾間構筑起共同的治理風險網絡聯系,建立資源、信息的交流和互補平臺是幫助民眾認知風險并提升其自我效能感的有效手段。當民眾感受到與政府、專家和企業立場相同時,會減少抵制和敵對態度。尤其是如果工程項目立項或選址階段吸納公民共同協商,可降低社會風險爆發的可能性,因為人們愿意為決策中投出的一票承擔責任。

    (四)建立并鞏固政府與民眾間心理契約

    吉登斯認為風險不可回避,但風險的化解或預防之道就是使用信任。重大工程項目危機爆發時,公民對政府的信任決定了其是否能服從政府救災安排、保持鎮定有序。但信任建立非朝夕之功,必須依賴于政民間心理契約的長期實現與鞏固。通過穩定、高效的心理契約形成,政府與群眾之間將逐步建立良性的信任與互惠關系,一方面幫助民眾理性認知重大工程項目危機,避免過度防范。另一方面增強政民間的理解和支持以及協同應對危機的能力,防止風險的擴散與升級。

    (五)建立特殊重大工程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與預警機制

    社會風險放大效應的管理不僅體現在事后,更重要的是要做好事前預防。這就需要建立對特殊重大工程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通過對項目論證、修建、使用全過程中公民態度、需求、行為等的跟蹤評估,預測風險發生后可能引發的社會放大范圍、主體、方式等,進而找到減弱風險次級效應的突破口。近年來,我國工程項目引發的群體性事件頻發,中央領導特別指出,要加強對重大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研究,該課題也被列為本年度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研究的重要領域之一。可見,“防患于未然”將是我國應對“風險社會放大效應”的必然選擇。

    參考文獻:

    [1] 珍妮·X·卡斯帕森,羅杰·X·卡斯帕森等.風險的社會放大:15年研究與理論評估,載珍妮·X·卡斯帕森,羅杰·X·卡斯帕森等主編.風險的社會放大[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10.3.

    [2]國家計委,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M],北京:計劃出版社,1996年.

    [3]孫波,國家重大項目監管模式研究[D],河海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3年.

    [4] 詹姆斯弗林.核污名,載珍妮·X·卡斯帕森,羅杰·X·卡斯帕森等主編.風險的社會放大[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10.301.

    [5] 核泄漏危機正在失控,日本經濟困境將波及中美[EB/OL],

    http://news.ifeng.com/world/special/ribendizhen/content-2/detail_2011_04/01/5510962_0.shtml.

    [6] 卜玉梅.風險的社會放大:框架與經驗研究及啟示[J],學習與實踐,2009(2).

    [7] 世界上找不到沒有風險的能源[J],中國新聞周刊,2011(11).

    [8] 毛明芳.技術風險的社會放大機制——以轉基因技術為例科學與技術[J].科學與技術, 2010(11).

    [9][德]奧爾特溫·雷恩,[澳]伯內德·羅爾曼.跨文化的風險感知[M].趙延東,張虎彪,譯.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17.

    [10] 石若坤.心理契約:提升公共危機管理效能的支點[J].四川行政學院學報,2009(3).

    [11][美]謝爾頓·克里姆斯基,多米尼克·戈爾丁.風險的社會理論學說[M].徐元玲,等,譯.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

    [12] 楊雪冬.全球化、風險社會與復合治理,載薛曉源等主編.當代學術前沿研究報告(2005—2006卷)[M],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233.

     (本文作者:譚爽 胡象明,發表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2))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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