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環境污染事故引發的重大群體性事件日益增多,社會各方廣為關注。為推動解決群體性環境健康損害糾紛,最為現實的工作是加快啟動我國環境健康風險管理與損害賠償處理的規范立法工作。一是建立由環保與衛生部門聯合實施的環境健康損害風險管理機制。國家環保部聯合衛生部應當共建環境健康風險預測與補償認定的辦公系統,設立環境健康信息共享平臺。根據環境健康污染物監測和環境健康患者診斷以及地方環境治理等實際情況,綜合制定并劃分環境健康高風險、環境健康敏感、環境健康安全等不同區域,指導地方政府的環境健康風險管理。二是建立專業的環境健康損害被害者認定和診療制度。可借鑒《職業病防治法》的職業病管理與認定,由衛生部門設立專有機構實施對環境健康損害被害人的認定和診療。三是建立和規范由地方政府主導的環境健康損害補償基金制度。從“問責應以賦權為基礎”的思路出發,可考慮賦予地方政府根據當地自然環境與環境管理狀況,決定并征收影響環境健康因子的特別污染物排污費的權力,進而自主建立和規范地方環境健康被害補償基金及管理制度。
(作者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和諧社會建設中的利益沖突及其法律調整研究”首席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