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既要立足當前,更要著眼長遠。一是區別對待融資平臺公司和在建項目,強化地方政府債務金融風險管理,有效化解存量債務潛在風險。對融資平臺公司,不合規的要撤銷其融資平臺職能;具有市場前景的要逐步使其實現規范的商業化運作。二是完善地方官員政績考核機制,把地方政府的負債率及債務風險納入考核體系。同時,推動地方政府成立統一的債務管理機構,充分發揮其對債務進行管理、監控、預警的綜合作用。三是地方政府應向公共財政和服務型政府轉變,提高消費比重和民間投資比重,為民間投資創造公平競爭、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四是發展市政收益債券,拓寬地方政府融資渠道,促進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陽光化”。
(作者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構建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研究”首席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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