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7月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實行通訊鑒定以來,項目鑒定費撥付辦法一直按照全國社科規劃辦《關于認真做好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最終成果通訊鑒定工作的通知》(社科規劃辦通字[2001]2號)、《關于2001年鑒定費核定和撥付的說明》及《關于2001年鑒定費核定和撥付的補充說明》的規定執行,即各地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管理機構每年兩次向全國社科規劃辦報送擬鑒定項目及鑒定執行情況,全國社科規劃辦據此核定并撥付項目鑒定費。為貫徹《關于加強和改進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成果鑒定結項工作的意見》(社科規劃辦通字[2004]2號),使今后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通訊鑒定費的撥付更加準確、規范,從2004年開始,對原鑒定費撥付辦法做如下改進:
1. 鑒定費由事先撥付改為事后撥付,即待鑒定結項材料報送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查后再撥付鑒定費。
鑒定費包括鑒定專家勞務費和鑒定辦公費。鑒定專家勞務費發放標準根據最終成果的形式和字數,每個專家300至800元。鑒定辦公費是指鑒定組織者組織鑒定時產生的費用,每個項目500元。
2. 全國社科規劃辦根據結項的最終成果形式和字數等內容,按照鑒定費發放標準核定項目鑒定費數額并下撥(各地不再填報《擬鑒定項目統計表》)。各地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管理機構收到鑒定費匯款后,應將勞務費及時如數發給鑒定專家。如提前墊付,應按照全國社科規劃辦規定的鑒定勞務費發放標準執行。
3. 最終成果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批準進行第二次鑒定的項目鑒定費,從該項目預留款中扣除。
4. 國家社科基金自籌經費項目鑒定費(鑒定專家勞務費和鑒定辦公費)由課題組自行籌集。
5. 鑒定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統一撥付,項目鑒定組織者不得要求課題組支付鑒定費。
6. 各地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于每年年底向全國社科規劃辦報送鑒定執行情況統計表(見附表,可在全國社科規劃辦網站下載)。
7. 全國社科規劃辦將不定期對各地鑒定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同時在全國社科規劃辦網站上開設欄目,接受專家的查詢和監督。如發現有不認真履行鑒定職責和鑒定組織職責的情況,全國社科規劃辦將視情節輕重,扣除或扣留鑒定專家勞務費和鑒定辦公費。
為保證鑒定費撥款工作順利進行,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賬戶如更改,請及時通知全國社科規劃辦基金處。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成果鑒定勞務費發放標準
(2010年2月)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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