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大學熊德平教授主持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機制與模式研究》(批準號為02BJY081),最終成果為同名專著。
課題組成員有:冉光和、溫濤、李敬、袁洪斌。
這一研究成果在深入考察中國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客觀現實和相關研究基礎上,認為現有農村金融理論研究和改革措施,主要集中在農村金融促進農村經濟方面,且大多著眼于金融機構視角,農村金融改革被狹義地理解為農村信用社改革;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問題沒有得到應有重視,致使“轉型”以來我國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關系失調并不斷惡化,農村金融改革目標未能充分達成;實現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必須在“科學發展觀”和“統籌發展”戰略指導下,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對農村經濟的要求,轉換研究視角和分析范式,建立基于交易視角和功能意義的農村金融發展觀,緊扣“協調發展”主題,著力“機制與模式”構建。
為此,該成果通過比較系統回顧和借鑒金融與經濟關系理論、協調與協調發展理論、制度變遷與創新理論;從交易視角和功能范式上界定研究的基本范疇和分析基點;規范性地定義和解釋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的概念內涵、基本特征,揭示其傳導機理、均衡過程、約束條件和微觀基礎;借鑒國際經驗,形成研究啟示;運用歷史分析和計量檢驗方法,從制度和數量方面,實證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關系失調及特征,剖析其根本原因、深層原因和直接原因,進而構建了以制度協調為中心,以市場協調為基礎,以政府協調為重點,多種協調手段配合使用的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總體模式及其多元化的模式類型和構建程序,并圍繞協調發展機制的生成,有重點、分層次地提出了以觀念創新和政府職能轉變為前提,以營造宏觀制度環境為保證,以解除農村經濟約束為基礎,以強化農村金融功能為突破的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機制與模式建設路徑,以及與之相對應的系統化的可操作性政策建議。
一、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的理論分析
第一,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是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關系的理想狀態及其實現過程。 從“理想狀態”上看,是為保持農村經濟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開放系統中的農村金融與農村實體經濟在制度和技術作用下,總量、結構和速度配合適當的良性循環態勢,在本質上是農村資源在農村金融與農村實體經濟部門的可持續性優化配置;在邏輯上,客觀地存在一個受國民經濟發展要求、外部沖擊、系統開放程度以及制度、技術、結構變化影響的資源配置理想狀態比例,在前三者給定條件下,協調發展取決于制度、技術和結構。從“實現過程”上看,是一個不斷受外部因素干擾、內部結構復雜、多層次相交叉、多內容相交織、多手段相配合、需要支付成本、不斷循環往復的前饋-反饋式系統運動過程。
第二,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是宏觀制度環境下二者相互促進達成的最優供求均衡。從傳導機理看,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既可以相互促進,又可以相互制約,關系狀況取決于政府以及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系統發揮其功能的能力。宏觀制度通過改變交易環境影響農村金融交易主體的構成和行為,進而影響二者關系,但不存在相互脫離的單邊持續發展。從均衡過程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和農村分工與交換發展是農村金融需求的決定力量;平衡經濟發展和利益集團要求的金融政策,以及農村金融資源報酬率和農村金融創新能力是農村金融供給的決定性力量。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供求均衡具有多重性,只有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和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具有高度穩定性的長期均衡才是協調發展。
第三,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必須以良好的產業發展、信用關系和主體行為為條件。在產業發展方面,農村經濟主體使用農村金融資源的凈收益應大于等于農村金融交易雙方從事該“交易”的機會成本之和,至少等于農村金融資源非農化的凈收益率;農村金融交易總是優先在凈收益率和資產積累高的地區、產業和經營者中達成;農村經濟結構多元化、要素流動自由化,對農村經濟主體使用金融資源的平均凈收益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要在交易規模不變的情況實行管制,就必須以財政支持為基礎的政策性金融與之相匹配。在信用關系方面,農村金融交易雙方的信用水平、交易方式、交易動機對協調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影響,應注重通過制度創新,提高農村金融交易主體信用水平,發展長期交易、關聯交易、團隊交易、抵押交易,并注意開展農村扶貧和救濟,以改善農村金融交易動機。在主體行為方面,既表現在總量上,又表現在結構上;既受宏觀制度環境約束,又受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系統自身能力限制;既是制度、技術和結構變遷相協調的過程,又是多樣化實現手段相協調的過程;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以政府以及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系統的功能發揮為基礎,而系統功能發揮取決于微觀主體的行為能力和系統內部的結構,其核心在于制度協調,重點是政府行為與市場行為的協調。
第四,經濟發展中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模式具有多樣性,但成長路徑具有一致性。經濟發展中各國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模式的表現形態因“生態環境”而各不相同,具有多樣性。但都非常重視二者協調發展,其認識形成于農村經濟對國民經濟的制約,完善于對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關系的把握;都非常重視法律手段的運用,協調手段的選擇經歷了從單一的市場或政府協調,到政府、市場以及介于其間的企業、準市場組織、關系網絡和社會協調等多種手段綜合運用的過程;都非常重視政策性、合作性和商業性金融的配合,并由狹義的信貸支農逐步發展為以交易為特征的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互惠發展。
第五,中國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制度變遷模式不同,在時間、結構及其相互影響上不協調。農村經濟制度變遷,改革開放前以強制性為主,改革開放后則是在誘致性變遷推動強制性變遷后,二者交互作用,在摩擦和沖突中不斷由淺入深,由點到面的漸進式演進過程,微觀經濟主體和地方政府直接參與制度變遷,變遷主體和動機多元化。而農村金融制度變遷在不同體制下總是表現為中央政府主導,依靠金融垂直治理結構推行的強制性過程,并處于不斷反復的震蕩之中,強制性變遷總是不斷壓制誘致性變遷,在不同層次強化金融二元結構的過程,所體現的主要是中央政府和正規金融意愿,未能真正做到面向農村經濟發展,與農村經濟制度變遷相比,不僅主體、路徑和動機不同,變遷模式不相適應,而且在時間上滯后,在供求和區域結構上失衡,影響上互不對稱。
第六,轉型時期中國農村正規金融與農村經濟受內外因素影響未能在相互作用中協調發展。 回歸分析、cointegration檢驗、Granger因果檢驗發現:農村存款與農民收入以外的其他農村經濟發展指標沒有明顯關系;農村正規金融的農村貸款不僅沒有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反而阻礙了農民收入和農村GDP增長;農村金融深化對農民收入增長產生負面影響,但卻促進了GDP增長、抑制了整體金融發展,而GDP增長和整體金融發展對農村金融發展的貢獻卻微乎其微。農村GDP增長不能促進農村信貸增長;農村消費與農村信貸不存在重要聯系;農村投資與農村儲蓄不存在重要聯系;農村投資增長不利于農村貸款增長。轉型時期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關系受整體經濟發展和整體金融發展的制約,農村金融在整體金融中處于從屬地位和被整體金融隔離的狀態,“二元金融結構”制約農村正規金融向農村經濟發展所需要的方向發展。
第七,中國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關系失調源于制度環境、農村經濟和農村金融的共同約束。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關系失調的根本原因是宏觀制度環境約束,具體表現為:初始條件不足、發展戰略偏差、二元經濟和金融結構制約、分層治理中政府行為的相互沖突,以及思想認識不足和傳統觀念的限制;深層原因是農村經濟發展制約,具體表現為:農村經濟發展狀態不佳、農民收入增長速度緩慢、農村經濟比較利益低下、農村經濟主體發育不良;直接原因是農村金融功能不足,具體表現為:農村正規金融結構不合理、政策性金融發展不到位、商業性金融非農化發展、合作金融發展難度大、民間金融發展不規范、農村金融市場化改革落后。
第八,中國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模式具有實現機理一致性和實現形態多樣性特點。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模式,是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實現機理的外在表現,其形態取決與協調發展的具體目標、協調發展的外部環境約束、協調發展手段的最優組合、協調發展主體的自身能力等因素,應依據協調發展的實現機理,在協調發展模式總體框架下探索不同條件下的具體實現形態。實現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關鍵在于機制與模式構建。發揮政府職能,實現“差別金融”是走出“不協調陷阱”的切入點,但治本在于現代市場制度在農村的確立和完善,以及“二元”經濟、金融結構的“一元化”。
二、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營造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的宏觀制度環境 第一,以“公平高效”為目標,構建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1)切實賦予并培育和保護好農民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重點是要以提高農業組織化為目標,以既合作又競爭為原則,依法積極穩妥地構建形式多樣的區域性、專業化、網絡化的準市場組織,讓農民參與集體行動,形成制度化的利益代言人。(2)切實賦予并保護好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的產業地位。加大財政和政策性金融支農力度,注重發揮其誘導商業性金融協調配合的支農效能;在交易金融觀和功能金融觀基礎上,樹立農村金融科學發展觀。(3)切實賦予并保護好不同產權主體平等的市場地位。重點是要培育能有效參與市場交易的人格化公有產權主體。(4)構建以市場為基礎、政府為主導的協調發展體制。應著力提高各級政府的制度創新、公共產品供給和宏觀調控能力,積極為多種協調的形成、發展和發揮作用創造條件。
第二,以“統籌發展”為指針,制定和實施協調發展戰略。(1)始終把“三農”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首位。尤其要強化《農業法》對經濟發展戰略、規劃的約束力。(2)以協調發展為原則制定和實施經濟發展戰略。應著力糾正各種“趕超式”的發展觀,杜絕對農民權益的制度性忽視和侵害;在“協調發展”框架下,制定和實施具有內在一致性的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3)以城鄉統籌為手段化解二元經濟和金融結構。關鍵在于解除制度壓制,核心在于政府發揮職能,重點在于政府轉變觀念、規范行為。
第三,以“能力建設”為重點,強化政府的協調發展職能。(1)科學界定協調發展中的政府職能,將協調發展制度化地納入發展戰略規劃和考核目標。(2)優化協調發展中的政府治理結構。設立金融與經濟協調發展委員會及其農村部;以制度化形式保證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政策及其制定和實施部門的協調;積極鼓勵各級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的農村政策性金融服務,或以契約形式與金融機構就農村經濟發展達成金融交易;逐步建立統一監管下的地方性金融機構,培育競爭性的農村金融市場;盡快建立協調發展預警監控體系和應急救援機制。(3)提高協調發展中政府的人力資本。建立學習機制,提高政策制定者的人力資本;加強相關理論和政策研究,引入專家咨詢、民主協商機制,形成決策智囊,采取聽證和公示制度,保持政策的科學性。
(二)消除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的農村經濟約束
第一,增加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奠定農村經濟發展基礎 。(1)明確不同主體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職能。重點是要合理劃分不同主體的公共產品供給責任,政府供給農村公共產品所需資金,應制度化地納入財政預算體系。(2)建立城鄉統籌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系。重點是要建立穩定增長的制度化支農資金渠道,逐步實現農村稅收取之于“農”用之于“農”。應將耕地轉讓的國家壟斷收益用于無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農村醫療保險和義務教育。(3)建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需求決定機制。重點是要實現決策程序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轉變;建立農村社區公共資源使用的監督制度;鼓勵社區領導人真正把增進本地選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提高農村公共產品決策可行性,擴大農民的決策參與權。(4)建立多元化的農村公共產品資金籌集渠道。要通過制度安排推動多渠道供給格局的形成。
第二,加速農村生產要素流動,改善農村經濟發展質態。 (1)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增加農民收入。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推進城市化和農村城鎮化;加強農村勞動力就業培訓。重點是要大力發展訂單式的職業技術教育,提高農村勞動力的非農就業能力;引導農村勞動力有序流動,明確農民就業的平等權利和政府主管部門,加快發展輸出地的就業服務。(2)推進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實現規模經濟。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規范政府行為;促進農業產業集群,以外部規模經濟促進內部規模經濟;將農村土地規模經營和農業產業化、專業性的農村社會化服務、農業科技推廣、農村經濟結構調整、農民經營能力提高等緊密結合;大膽探索適合各地特點的農村土地流轉形式。(3)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發揮比較優勢。在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基礎上,優化農村經濟結構;以提高核心競爭力為目標,實現“按市場需求布局”和“按比較優勢布局”的結合;以機制創新、技術創新、自主創業和小城鎮建設為重點,促進農村二、三產業集中布局,不斷實現產業升級換代;在確保食品安全基礎上,深化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構建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的支撐體系。重點是推廣農業標準化,提升農產品營銷能力。(4)促進農業和農村科技進步,提高比較利益。將有關社會科學列入科技發展規劃;厘清政府與市場邊界,防范部門利益和尋租行為侵害,積極發揮政府投入的主導和誘導效應,引入招投標和契約機制,充分利用農業科技資源;建立制度化的農業科技投入資金來源,依法加強監管;探索科技成果作為生產要素投入的各種形式。
第三,壯大農村市場經濟主體,激發農村經濟發展活力。(1)建立農村經濟主體的市場共識,增進市場意識。確立市場經濟的基本共識;樹立以誠信為基礎的契約意識。(2)增加農村經濟主體的人力資本,強化市場能力。通過選拔、競爭和學習機制增加政府人員的人力資本;通過“示范”和“干中學”機制提高農村經濟主體的人力資本。重要的是要改變當前我國農村科技示范項目“重生產、輕市場、重技術、輕管理”、“過大、過洋、過于集中”的現狀,使之在形式和空間上更加接近于農民。(3)培育形式多樣的農村經濟組織,提高市場地位。在微觀上,要明確農戶生產經營的法律地位,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完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并將其逐步引向更高層次;培育以農戶為基礎的企業化微觀經濟組織;優化農村企業治理結構,提高其核心競爭力。在中觀上,要根據區域核心資源,確立主導產業;強化龍頭企業的帶動作用和可持續發展;依法維護農業產業化的契約關系;探索各種形式的準市場組織,發展戰略聯盟。在宏觀上,要促進農村經濟主體利益代言人制度化,形成暢通的利益表達渠道;以區域性、專業性為原則,依法建立具有法人社團地位,代表會員利益,相互間既競爭又合作的網絡化農村經濟主體聯合組織。
(三)強化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的農村金融功能 第一,樹立現代金融意識,走出農村金融改革誤區。(1)樹立制度金融意識,按金融發展規律推進農村金融改革。(2)樹立功能金融意識,按農村經濟需求推進農村金融改革。(3)樹立產業金融意識,按產業發展規律推進農村金融改革。
第二,優化農村金融結構,重構農村金融組織體系。(1)優化農村金融產權結構,奠定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制度基礎。逐步放寬農村金融市場的準入限制,引導非正規金融正規化;積極推進農村國有商業金融股份化,擴大經營自主權;政府集中力量辦好農村政策性金融,履行好直接支農和誘導商業金融參與支農的功能;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推進農村利率市場化,完善農村公有金融的治理結構,培育能真正參與市場競爭的人格化農村公有金融產權主體;逐步構建具有內在邏輯一致性的法律法規體系及其執行系統;積極發展農村信用管理體系,從政府開始實施金融法治化,對新增不良資產應依其產生原因由相關責任主體負責。(2)優化農村金融業務結構,拓寬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服務范圍。建立農村金融改革功能范式,將農村金融業務拓寬到農村經濟。盡快頒布《農業保險法》;對農村金融需求進行科學細分,制定相應的農村金融改革政策;積極探索農村金融混業經營;明確農村政策性金融具有直接支農和誘導其他金融機構支農的雙重責任。重點是要將政策性金融業務全部劃轉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并依法將農業保險列入其業務范圍;保證農村政策性金融的資金來源和其職能的一致性;將農村郵政儲蓄吸納的農村資金返回農村;推進農村小額信貸可持續發展。重點是要引導各種小額信貸機構實行商業經營,將其貸款支持和技術服務相結合,實現扶貧、高還貸率和機構持續發展三者的協調。(3)優化農村金融產業結構,提高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核心能力。按“打破壟斷、經濟合理、精簡高效”原則,由下自上地推動農村公有金融股份化;按“小的做精、大的做強”原則,構建“主體多元、寡頭主導、大中小并存、適度競爭”的農村金融市場格局;按“規范靈活、做精做專、形式多樣”原則,引導非正規金融規范化發展,培育農村中小型非公有制金融機構;按“方便快捷”原則,發展農村社區金融服務;積極發展農村保險、證券、信托、租賃等金融業務,構建“多層次、多元化、相互合作、適度競爭”的農村金融市場體系;圍繞農村經濟的技術進步、產業結構和組織形態變遷,探索適合于農村的不同協調發展模式,促進各種金融交易方式發展;改革過于集中的農村金融決策機制,下放區域性行政金融中心以更多的決策權;積極推進農村金融科技化和科學化,不斷增加人力資本含量;優化農村金融區域結構,實施差別化的農村金融區域發展戰略;提高農村金融企業核心競爭力。重點是要提升農村金融機構的資金實力;探索有效的人力資本管理方法;實施農村金融發展的形象戰略。
第三,改進農村金融監管,提高農村金融運行效率。(1)樹立現代金融監管理念,轉變農村金融監管方式。實現由被動式向互動式;由處罰式向引導式;由兩端式向全程式監管的三大轉變。(2)明確農村金融監管主體,重構農村金融監管體系。在垂直監管上,各級黨委和人大應將農村行政性金融監管作為重要的工作內容;國務院以及各級地方政府應加強農村業務金融的監管;各級金融與經濟協調委員會應統領和監管金融分業、按經濟中心設置的政府垂直監管系統。政府垂直監管應分業進行;積極發揮農村金融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功能;強化農村金融機構內部監管。在水平監管上,要強化農村經濟部門對相應的農村金融垂直系統實施監管的機制;強化農村產業組織對相應金融機構的監管;加強農村金融需求主體對供給主體行為規范性的監管,以及農村金融資源供給者的監管和其他社會經濟主體出于社會責任和道義的監管。(3)提高農村金融監管能力,完善農村金融監管機制。提高農村金融監管的人力資本;構建農村金融監管的微觀運行機制。主要解決政府作為第三方權威很難真正發揮監管作用的問題;加強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配合。重點防范多元監管主體行為的混亂和沖突;在當前分業垂直監管體制下,地方政府要加強銀行、保險、證券監管部門以及農村經濟管理部門、財政、稅務、工商和相關法律部門的協調,防止出現監管真空;實現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與農村金融政策的有效對接;依靠制度建設規范農村金融監管行為。
當然,有效的農村金融監管本身就是在監管與創新、安全與效率、政府與市場之間的一種動態平衡,建立有效的農村金融監管和建立有效的農村金融市場相輔相成,同樣,都并非一日之功,一蹴而就,謹慎地維持二者協調,可以說是經濟轉型和全球化條件下農村金融的有效途徑。實現農村經濟與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同樣需要認真地探索和謹慎地維持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
(責編:陳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