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國人民大學胡錦光同志承擔的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和諧社會運行中的法治保障體系》(05&ZD024),自立項以來積極開展文獻檢索、組織調研、舉辦學術研討會等活動,并形成部分階段性成果。
一、項目進展情況
按照研究計劃,課題組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1、國際國內文獻檢索。國際文獻方面,安排專人系統收集、整理、翻譯了美、日、法等國關于中央與地方關系、非訴訟糾紛解決模式、透明政府建設等方面的資料,約3萬字;通過舉行國際研討會的形式分別邀請德國憲法法院、法國憲法委員會專家對該國的相應制度進行了系統、深入的介紹。國內文獻方面,收集、整理了關于司法體制改革、和諧社會基本理論等方面的資料,約6萬字,并使之進一步系統化。
2、調研和訪談工作。各子課題分別成立調研小組,對全國人大、民政部等國家機關及浙江、湖南等部分省市的相應部門進行訪談和問卷調查,獲得了大量第一手材料,了解到實際部門面臨的問題,為深化和拓展研究提供了豐富的實際材料支持。
3、召開課題組會議。為使課題總體規劃與各子課題之間的研究進展保持協調, 2006年8月,召開課題組會議,聽取各子課題負責人對項目進展情況及取得成果的匯報,并對研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下一步研究工作進行了討論和部署。課題組負責人胡錦光同志指出,2006-2007年度,課題研究重心在于各子課題的獨立進行,將主要通過召開小型專題學術會議等形式,對各子課題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攻關,力爭取得突出成果。會上,還對各子課題的不同步驟進行了合理安排;對各子課題的共性部分,將統一組織調研,對彼此間可以共同使用的研究數據,將形成共享機制。
二、召開學術研討會
按照研究計劃,課題組組織召開了兩次大型學術研討會,對和諧社會基本理論、和諧社會與法治的關系以及和諧社會構建路徑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并取得共識。
1、“和諧社會運行中的法治保障體系”研討會。2005年12月召開,來自北京大學、中國社科院、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等教學科研單位的40多位學者,以及全國人大法工委領導同志出席了會議。會議分三個單元進行,第一單元主題是“法治對和諧社會形成的作用”,與會專家主張從微觀角度和具體問題入手,從規范性法律文件審查機制改造入手,發揮法治對構建和諧社會的作用;第二單元主題是“和諧社會運行中法治保障體系的基本內容”,與會專家從和諧社會與法治的關系、人們對和諧社會的理解、和諧社會與民族習慣法等角度進行了探討;第三單元主題是“和諧社會運行中法治保障體系基本內容之間的關系”,與會專家提出要注重從立法源頭完善法治機制,要注重從中觀角度進行研究創新等一系列富有參考價值的意見建議。通過研討,與會專家達成了共識,即建設和諧社會是人類社會價值追求的最宏偉目標,而消解不和諧正是法律學人的共同使命。
2、“民法學與憲法學的學術對話”研討會。2006年5月召開,來自北京大學、中國社科院、中國政法大學、軍事科學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單位的50多位專家參加了會議,《法制日報》、《檢察日報》等新聞媒體進行了報道。會議分四個單元進行,分別就基本權利的效力、契約自由原則的性質、物權法與憲法的關系等問題進行了研討。與會專家認為,在我國對憲法與其他部門法關系的認識一直存在爭議,憲法與民法的關系更是爭議的焦點,在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對物權法草案是否違憲的問題更是將這一爭議推向高潮,因此本次民法學與憲法學的學術對話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時。
三、階段性成果
階段性成果主要有論文《違憲審查與相關概念辨析》(胡錦光《法學雜志》2006年04期)、《“非公有制經濟”的憲法文本規范研究》(胡錦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5年05期)、《從“某某型法官”說開去》(胡錦光《浙江人大》2006年04期)、《論對行政規劃行為的法律控制》(胡錦光《鄭州大學學報》2006年01期)、《論我國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胡錦光《中國檢察官》2006年02期)、《〈行政訴訟法〉修改:我國法治建設的新開端》(胡錦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5年05期)、《論我國憲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胡錦光《中國法學》2005年01期)、《語言權的限制與保護——從地方方言譯制片被禁說起》(劉飛宇《法學雜志》2005年06期)、《由〈物權法(草案)的爭論想到的若干憲法問題〉》(韓大元《法學》2006年03期)等。
其中,《違憲審查與相關概念辨析》認為,違憲審查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據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對憲法行為是否違反憲法進行審查并做出處理的制度,是實踐證明為保障憲法地位所不可或缺的制度。在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法制規范的和諧非常重要。構建中國特色違憲審查制度,對于從源頭上避免規范性文件的沖突,尋求憲法作為根本法效力的實際體現,將起到重要作用。本文對和諧社會與違憲審查的關系、違憲審查與相關概念的區分等進行了初步分析,對憲法司法化等概念提出了獨立見解。
《“非公有制經濟”的憲法文本規范研究》一文指出,2004年3月15日全國人大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對非公有制經濟做出了新的規范和調整,反映了我國對社會主義經濟制度認識的深化。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方面在于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的和諧,在二者的發展過程中,如何關注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與保護,切實落實憲法的規定,落實對非公有制經濟平等保護及權利發展問題,對于構建和諧社會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責編:高巍、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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