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申報、評審立項:
1.11-12月:在征集建議選題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下一年課題指南(包括每個五年規劃最后一年在學科調研基礎上研究制定下一個五年規劃)并發布,下一年度項目申報工作啟動;
2.12月底-次年3月:受理《項目申報、評審書》并進行申請人資格及填報內容審查(篩選)、匯總上報;
3.4-7月:進行全國申報項目分類登記、資格審查、專家評審、全國
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并報全國藝術科學規
劃領導小組批準、公布,發出立項通知書,批準立項的項
目申請人填報并在規定時限內寄出回執確認,撥付項目經
費,中級管理機構反饋收據;
二、項目年度(中期)檢查:
4.7-10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級管理機構組織開展在研項目
年度檢查,項目負責人填報《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藝術學年
度檢查表》并經所在單位(含科研管理、財務及審計部門)
審核同意,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級管理機構審核、
簽署意見并報《綜合年度檢查報告》、《國家社會科學基金
藝術學在研項目情況表》各1份至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暨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
5.10-11月: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暨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并發出對年檢中有關項目負責人、內容、名稱、最終成果形式、完成期限等變更事項及撤項的處理意見。
三、項目鑒定結項:
1.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完成后向中級管理機構提出成果鑒定申請并報送最終研究成果,中級管理機構審核項目最終成果后根據成果所涉及學科內容提出項目鑒定專家推薦人選(須為非項目承擔單位專家及至少2名本行政區劃以外專家)并將有關專家職稱、所在單位、專業(或研究專長)、主要代表著作及成果的簡介傳真至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暨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暨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調整或批準意見;
2.中級管理機構根據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暨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的調整或批準意見,向鑒定專家發出聘請函、明確鑒定組長1名(負責將5名專家個人鑒定意見匯總成鑒定結論)及反饋時間并提供成果(可根據成果篇幅字數確定反饋時間,專著一般為一個月左右);
3.中級管理機構根據專家鑒定意見及結論通知項目負責人報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藝術學項目鑒定結項審批書》并審核、填寫鑒定結論及簽署明確意見,將審核無誤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藝術學項目鑒定結項審批書》1份附5份專家個人意見表及最終成果2套報送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4.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并批準中級管理機構報送的鑒定結項材料,向項目負責人發出鑒定結項通知書或重新鑒定、未通過鑒定通知(經中級管理機構備案后轉發),撥付結項項目預留經費及鑒定經費。
5.項目鑒定結項的審批工作于每年6月底和10月底前分兩批集中辦理。
(責編: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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